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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政学校北京法政学校法律硕士考研辅导法理简答题法的要素一.简述法律原则的分类1.基本原则与句比原则2.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3.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二.简述法律原则的作用(一)从法律制定的角度看:1.法律原则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内容和价值取向。2.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重要保障。3.法律原则对法制改革具有导向作用。(二)从法律实施的角度看:1.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2.补充法律漏洞,强化法律的调空能力。北京法政学校.限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范围三.简述法律概念的特点及其分类。四.简述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关系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掌握国家政权阶级的意志,具有普遍约束力,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1.规范性法律文件构成的基本要素是规范,但又不限于规范,还包括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技术性规定。2.法律规范是以法律条文来表达的,两者的关系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法律规范体现在法律条文中,但条文本身并不等于法律规范。一个条文可以完整地包括一个规范,也可以包括几个法律规范;反之,一个法律规范可以体现在同一法律条文中,也可能体现在同一规范性文件的其他条文中,甚至还可能体现在不同的规范性法律条文。3.国家专门机关制作的判决书、搜查证、逮捕证、公证书、结婚证等法律文件,是依据法律规范制作的,但只对特定对象具有法律效力,不北京法政学校具有普遍约束力;而法律规范则是调整大量同类社会关系的共同规则,具有普遍约束力。五.简述法律规范的结构1.条件(假定):是指法律规范中指出该法律规范的条文或情况的部分。2.模式(处理):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规则部分。分为可以这样行为的模式、必须这样行为模式、不得这样行为模式三种。3.后果(制裁):是指法律规范规定的,热门在作出符合或者违反该规范行为时,会带来什么法律后果的部分。分为肯定式和否定式两种。4.条件、模式和后果是法律规范的三个有机组成部分,他们密切联系,缺一不可。六.简述法律规范的种类(一)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1.授权性规范:规定人们可以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规范。北京法政学校.义务性规范:规定人们必须依法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3.禁止性规范:禁止人们作出某种行为或者必须抑制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二)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1.强制性规范:义务性要求十分明确、人们必须履行、不允许人们以任何方式加以变更或违反的法律规范。2.任意性规范:允许法律关系参加者自行确定其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三)确定性规范、委托性规范、准用性规范1.确定性规范:明确规定行为规则内容的法律规范。(绝大多数)2.委托性规范: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规范。3.准用性规范:是指没有直接转述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是规定在某个问题上须参照、引用其他条文或其他法律、法规的法律规范。(四)保护性规范、奖励性规范、制裁性规范北京法政学校,保护性规范:确认人们的权利、行为合法、有效并加以保护的法律规范。2,奖励性规范:给予各种对社会作出贡献的行为以表彰或物质奖励的法律规范。3,制裁性规范:对违法行为不予承认、并加以撤消以至制裁的法律规范。法律体系一.简述三大法律体系的区别1.调整对象的不同:私法,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公法,国家与个人的利益关系;社会法,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社会主体与社会之间的关系。2.调整方式的不同:私法,个人性自主调节;公法,国家的强行干预;社会法,政策平衡3.法的本位的不同:私法,个人;公法,国家;群体利益4.价值目标的不同:私法,自由,效益;公法,秩序,公平;社会法,自由、效益兼顾秩序、秩序北京法政学校二.简述法律部门与法律规范、法典、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1.法律部门与法律规范的关系是从属关系,只有同类法律规范才能组成同一法律部门,不同类的法律规范不可能组成一个法律部门。2.每一个法律部门中包含了许多法律制度,法律制度的范围比法律部门小。3.法典是系统化的规范性文件,法律部门是由法典和其他法律规范性文件组成。三.简述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与原则(一)标准(二)原则1.客观原则:具有相对稳定的客观依据。2.目的原则:在于帮助人们了解和掌握本国法律。3.平衡原则:各种法律部门不宜太宽,也不宜太细。北京法政学校.发展原则:既要以先行法律,法规为条件,也要适当考虑到法律、法规的今后发展。5.主次原则:应以法律、法规的主要因素来进行划分和归类。四.简述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部门法结构五.简述法的分类及其分类标准(一)一般分类及其标准:适用于世界各国1.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法的创制形式和表达形式2.实体法和程序法:法律规定内容。3.根本法和普通法: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订主体、程序的。4.一般法和特别法:法的适用范围。5.国内法和国外法:法律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二)适用于部分国家1.公法和私法:法律的调整关系。北京法政学校.普通法和衡平法:普通法系国家的分类。普通法是专指英国在11世纪由法官通过判决形形成的适用于全英格兰的判例法;衡平法是指英国在14世纪后对普通法的修正和补充而出现的一种判例法。3.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联邦制国家的分类方法。第七章法律关系一.简述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法律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正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二)特征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为前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2.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而形成的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二.简述法律关系的种类北京法政学校(一)基本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1.基本法律关系、由宪法或宪法性法律确认或创立的、直接反映社会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基本性质的法律关系。2.普通法律关系、依据宪法以外的法律而形成的、存在于各类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3.诉讼法律关系、基本法律关系和普通法律关系被破坏并引起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而提起诉讼时产生的法律关系。(二)平权型法律关系、隶属型法律关系1.平权型法律关系、存在于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2.隶属型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职权而要求他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三)绝对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1.绝对法律关系、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的法律关系。2.相对法律关系、特定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四.简述法律客体的特征与分类北京法政学校.特征:1)价值性、2)稀缺性、3)可控性2.分类:1)物、2)行为、3)智力成果、4)人身利益四.简述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权利是指法律保护的某种利益;义务是指人们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它表现为怎样行为和不得怎样行为两钟方式。权利义务之间的关系:1.历史进程中的离合关系2.逻辑结构上的对立统一关系3.总体数量上的等值关系4.功能上的互补关系5.运行中的制约关系6.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五.简述法律事实的特点北京法政学校.是一种规范性事实2.是一种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3.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六.简述法律事实的分类(一)事件和行为1.事件: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的总和。2.行为:与当事人意志有关的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作为和不作为。(二)确认式法律事实和排除式法律事实1.确认式法律事实:只有当该事实得到确认后,才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2.排除式法律关系:只有该事实得到排除后,才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北京法政学校(三)单一的法律事实和事实构成1.单一的法律事实:无需其他事实出现就能单独引起某种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2.由数个事实同时出现才能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法律责任一.简述法律行为的特征1.社会性:法律行为是社会行为的一种形式。它不是孤立的,而是与其他社会行为交织在一起的,作为社会行为的一种形式或一个方面而存在。2.法律性:法律行为是由法律规定的行为;是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是法律现象的组成部分。3.可控性:法律行为是可以受到法律和个人控制的行为4.价值性:法律行为是基于行为人对该行为的意义的评价而作出的行为。二.简述法律行为的内在和外在方面(一)内在方面:北京法政学校.动机:动机的机能(激发动机;定向动机);动机的结构;动机的形成2.目的3.认知能力(二)外在方面:1.行动2.手段3.结果三.为什么说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是决定因素呀?1.人的内心思状态只有外化为行动并对身外世界产生某种影响,才能成为行为的构成要素,具有客观性和可评判性,才可能成为法律评价的对象和依据。2.个人的真实思想只有通过外显示才能判断,因为法律能够判断的是人的行为。北京法政学校.行为有无法律意义以及属于何种性质的法律行为,需要由其外在方面来决定。五.简述法律责任的特征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1.首先表示一种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关系而形成的责任关系,它是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2.法律责任表现为一种承担方式,即承担不利后果。3.法律责任具有内在逻辑性,即存在前因与后果的逻辑关系。4.法律责任的追究是由国家强制力实施或潜在保证的。五.简述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1.主体:是指违法主体或者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注意:责任主体不等同于违法主体)2.过错: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和过失。(在刑事法律领域:严格区分故意和过失;在民事法律领域:故意和过失被统称为过错;在行政法领域:过错推定)北京法政学校.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超越权利的界限行使权利以及侵权行为的总称。4.损害事实:受到人身的、财产的、精神的损失和伤害的事实。5.因果关系: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六.简述法律责任的分类归责原则是指针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追究以及免除的活动。(一)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二)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三)职务责任、个人责任(四)财产责任、非财产责任七.简述归责原则1.责任法定原则北京法政学校)违法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法律的事先规定来追究违法者的责任2)排除无法律依据的责任,即责任擅断和非法责罚3)一般情况下应排除对行为人有害的既往追溯。2.因果关系原则1)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首先确认行为与危害或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2)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首先确认意志、思想等主观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3)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区分这种因果关系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是直接的还间接的。3.责任相称原则1)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性质相适应。2)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应当与违法行为的危害或者损害相适应。3)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应当与行为人主观恶性相适应。北京法政学校.责任自负原则1)违法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2)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即反对株连或变相株连。3)要保证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也要保证无责任者不受法律追究,做到不枉不纵。八.简述公法与私法的免责条件(一)私法的免责条件1.法定条件:1)不可抗力2)正当防卫3)紧急避险2.意定条件:1)权利主张超过时效2)有效补救3)自愿协议(二)公法的免责条件:1)正当防卫2)紧急避险3)不可抗力4)超过追诉时效5)自首或立功6)当事人不起诉九.简述法律制裁、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的关系北京法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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