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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资本运营 > 77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家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家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序言未成年人与家庭血脉相连,密不可分,在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社会背景下,一个孩子背后甚至是几个家庭的牵挂。自1991年8月天宁法院成立了少年案件综合审判庭以来,审理涉少民事及刑事案件,其中民事案件主要是涉及未成年的婚姻家庭案件。出于对案件审理的同一性、专业性以及审判资源的最优配置等方面的考虑,在常州市中院少年庭的指导下,2013年8月,天宁法院少年庭扩大收案范围,受理所有离婚案件;2014年初,开始全面受理家事类案件;8月,在天宁法院少年庭成立23周年之际,正式增挂“家事案件审判庭”牌子。当今家事关系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呈现出更多的开放性、复杂性,显现出与一般民事案件不同的特点,而现有的家事案件的审理方式、家事案件调解程序等仅仅散见于一些司法解释、会议纪要中,实践中更需要一套更适合家事案件的审理规则。为此,天宁法院少年庭针对家事案件的特点,结合家事案件审理实践,编制了《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家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并与华东政法大学联合举办了“家事审判理论与实践研讨会”,邀请来自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高院、上海市第二中院、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山东省平邑县法院、徐州市贾汪区法院及常州中院少年庭的近20位专家、学者、法官参加了会议多位专家学者和法官对该规程提出了有针对性地修改建议和意见,完成了修改、定稿工作,细化和规范家事案件的审理。该《规定》于2015年1月开始实行。该《规定》共十一章,以“教育、修复、维护”为审理家事案件的基本原则,在家事案件审理中引入亲职教育,要求将法制教育、亲职教育、家庭伦理教育等贯穿案件审理全过程,尽一切可能修复破损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未成年人、老年人等弱势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在明确受案范围、细化证据规则、规范调解和审理流程的同时,该《规定》还明确了在家事案件中适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和引入心理疏导机制,为保护当事人个人隐私,创设离婚证明书,强调对家事案件进行诉后跟踪、回访及帮抚工作,增强家事审判的社会辐射功能。同时,为配合该《规定》的实施,天宁法院少年庭还制作了《家事案件诉讼指南》和《家事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随《告当事人书》送达当事人。《家事案件诉讼指南》在出庭应诉、举证及申请取证、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不得损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等方面对当事人进行指导;《家事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在离婚案件中明确财产范围,释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即便当事人在离婚案件中不处理财产,对于日后处理离婚后财产纠纷也可以起到固定财产的作用。2015年该《规定》实行以来,天宁法院少年庭已审结各类家事案件78件,以调解结案43件,充分发挥了家事审判的教育功能,促使当事人尽量心平气和解决矛盾,比如是在离婚案件中,为当事人双方日后共同抚养未成年子女、避免夫妻矛盾影响亲子关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在赡养案件中,确定了子女对老人经济上赡养的同时,通过亲职教育要求子女在精神上给予老人慰藉。家事审判不仅解决了当事人的诉讼问题,而且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家事案件审判工作,妥善化解家事纠纷,促进家庭关系修复,保障家事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则。第二条人民法院开展家事审判,应当依法平等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突出司法的人文关怀,修复情感,弥合亲情,消除对立,增强案件处理的辐射功能和社会效果。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家事案件贯彻教育、修复、维护的原则,对家事案件当事人进行亲职教育,尽一切可能修复破损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未成年人、老年人等弱势家庭成员的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家事案件贯彻调解优先的原则,以弥合亲情、消除对立为目标,适用调解前置程序,建立多元调解制度。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家事案件贯彻未成年人、老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保护未成年人、老年人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老年人安享晚年。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家事案件贯彻不公开审理原则,家事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公开审理的,可以公开审理。一方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家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家事案件贯彻职权探知主义原则,必要时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弥补当事人举证能力之不足,以查明事实。第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家事案件贯彻亲职教育原则,寓教于审,将法制教育、亲职教育、家庭伦理教育等,贯穿案件审理全过程。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家事案件贯彻有限处分原则。涉少家事案件中的当事人不得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第十条人民法院应积极动员和发挥妇联、共青团、工会、社区、社工组织、义工组织等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搭建家事纠纷社会化解决平台,拓宽处理家事案件的方法和路径,妥善化解家事矛盾,积极维护辖区社会关系的稳定和谐,延伸法院审判服务职能。第二章受理第十条本规则规定的家事案件包括:(一)婚姻家庭纠纷1、婚约财产纠纷;2、离婚纠纷;3、离婚后财产纠纷;4、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5、婚姻无效纠纷;6、撤销婚姻纠纷;7、夫妻财产约定纠纷;8、同居关系纠纷;9、抚养纠纷;10、扶养纠纷;11、赡养纠纷;12、收养关系纠纷;13、监护权纠纷;14、探望权纠纷;15、分家析产纠纷。(二)继承纠纷1、法定继承纠纷;2、遗嘱继承纠纷;3、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4、遗赠纠纷;5、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三)其它发生在家庭成员或近亲属之间、涉及家事纠纷的应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案件。第十一条家事案件由立案庭登记立案,在立案庭家事案件立案、维权窗口,为家事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第十二条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时,应同时送达《家事案件诉讼指南》,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申请调查取证、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离婚证明书等事项,涉及分割财产的还应送达《家事案件财产申报表》。第十三条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符合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引导当事人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的,应当引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减、缓、免诉讼费。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内部可以设立专门的审判机构负责家事案件的审理工作,家事案件由家事庭负责审理。第十五条家事审判组织一般由具有婚姻经历、家事审判经验丰富、综合素质高、协调能力强的审判人员组成。家事审判合议庭成员相对固定,并保证有一名女性审判人员。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家事案件,应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邀请教育工作者、心理咨询师、妇联、共青团、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工作人员担任特邀人民陪审员,并优先选择具有教育学、心理学背景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家事案件的审理和调解。第四章证据规则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家事案件,除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外,还应根据家事案件的实际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相关法律以及司法解释没有具体规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第十九条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身份关系即使没有争议,也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必要时,人民法院还应依职权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以查明客观事实。第十八条当事人以离婚为由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的关系属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人民法院应当行使释明职责并主动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第二十条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持有能够证明婚姻无效或者可撤销的证据的,对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拒不提供该证据或者故意毁灭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有关事实。第二十一条一方当事人主张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提供证据材料证明。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害人提供的伤情照片、医院病历、受害人报警时的电话记录、接警或者出警记录、相关的录音或手机短信,加害人出具的悔过书、保证书等,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情况综合审查判断。第二十二条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填写《家事案件财产申报表》,全面准确地申报夫妻关系存续期形成的财产状况。逾期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经本院查实,即视为隐藏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处理。第二十三条对于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以及一方当事人转移、变卖、隐藏财产或者与他人同居、重婚等重要案件事实,当事人难以举证又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依职权向有关金融、医疗、社区等机构调取证据,或者通过走访群众来查清案件事实。第二十四条主张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应当举证证明其主张符合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第二十五条亲子关系鉴定应当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原则。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的子女,一般认定父母与子女之间存在亲子关系;如父母一方提出否认亲子关系诉讼或以不存在亲子关系为抗辩理由的,并申请亲子鉴定,应当提供合理的证据,如另一方当事人不能提供反证证明存在亲子关系又拒绝接受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推定亲子关系不成立。对于非婚生子女起诉要求确认亲子关系或支付抚养费的,如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存在亲子关系的可能性,并提出亲子鉴定的,如另一方当事人不能提供反证证明不存在亲子关系又拒绝接受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推定亲子关系成立。第二十六条家事案件中当事人的未成年子女作为证人提供证言,可不出庭作证,由审判人员单独对该未成年子女进行询问。需未成年人出庭作证的情形,应当有监护人到场。监护人拒绝到场的,可有未成年人所在的社区、学校的相关人员在场。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证言的效力,由人民法院酌情认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和认知水平相适应的证言,经质证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出的证人证言必须结合其他证据,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可以向了解相关家事纠纷案件事实的未成年人和当事人的亲朋近邻调查有关事实。相关调查笔录经当事人质证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确不适宜由当事人质证的,仅可作为查清事实的参照依据。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不应仅以证人与当事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为由不采信证人证言,而应对其所作证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建立社会观护员制度。在具体的案件审判中,社会观护员受人民法院委托,通过走访邻居、亲属、社区、工作单位等方式了解当事人的婚姻家庭状况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状况,向法院出具书面调查报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等,具体办法适用本院《关于在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中开展社会观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五章调解第三十一条家事案件的调解可以不局限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事人申请一并调解与有关亲属之间的其他债权债务纠纷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亲属到庭参与调解,一并解决有关纠纷。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当事人家庭成员或者家族长辈、亲朋好友等在调解中的作用。调解参与人对调解内容负有保密义务。第三十三条涉未成年人的家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设立未成年人案件专用调解室。其他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的调解,可在专用调解室进行,也可根据案情到未成年人所在学校或社区开展调解工作。第三十四条诉前调解由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当事人申请诉前调解的,应当填写《诉前调解申请书》。第三十五条除双方当事人申请外,人民法院不得对下列案件进行诉前调解:(一)当事人的情绪或者心理受到严重困扰,无法正常发表意见或者无法集中关注子女最大利益的;(二)当事人可能利用诉前调解来拖延时间的;(三)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启动诉讼程序的;(四)一方当事人患有精神疾病的;(五)涉及虐待未成年人的;(六)其他不适宜诉前调解情形的。第三十六条经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成功的,由人民调解工作室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共同申请人民法院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效力。经审查,人
本文标题:77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家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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