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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过程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下面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一切通讯工具;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7、对哄闹、冲击法庭、妨碍审判人员审判等行为,严重扰乱法庭纪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书记员:现在查明双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原告及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被告是否到庭?原告,被告:到庭。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入庭。(合议庭人员入庭,就坐)审判长:请坐。书记员:(不坐)报告审判长,原告吴亚军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刘大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审判长点头示意书记员就坐)(法官敲法锤)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首先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原告:吴亚军,汉族,1950年2月2日生,A省书画协会会长,现住A省B市西江路10号审判长: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原(代理律师):张安琪,A省B市旗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审判长:由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被告:刘大东,汉族,1978年2月9日生,A省美术学院毕业研究生,住在美术学院学生宿舍审判长:由被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被(代理律师):张云波,A省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代理起诉、出庭、质证、辩论、和解。审判长: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原告:没有异议审判长: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被告:没有异议审判长:原告、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的内容与向本院提交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明及委托书相一致,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出庭资格合法有效,准许参加诉讼。开庭审理:审判长:现在宣布开庭(敲法槌)。A省B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吴亚军与被告刘大东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由本院法官左玉茹即我本人担任审判长,张丽芬,即我左边这位,李华锐,我右边这位,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冯博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提出证据的权利;对争议的事实享有法庭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进行反驳的权利;双方均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应承担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如实陈述事实。自觉履行发生效力的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和裁定书。审判长:上述权利和义务原告是否听清?原:听清楚了审判长:被告是否听清?被:听清楚了。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原告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原:不申请审判长:被告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申请回避?被:不申请。法庭调查: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应当说明理由。当事人陈述应当围绕诉讼请求、争议事实等与本案有直接联系的内容进行,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与理由。原(代理律师):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刘大东侵犯原告作品《莫干将军肖像画》的著作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10万5000元(其中包括被告侵权所得100万元;调取被告侵权的证据共支出交通费、通讯费、食宿费以及公证费用5000元;本诉讼支付的律师费用10万元)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理由:本案原告吴亚军于2007年6月1日接受本国A省政府的委托,创作莫干将军肖像画。原告在接受此委托后,经过精心的揣摩和构思,于2007年6月25日创作完成该幅作品,完成后该作品深受好评,现在悬挂在省政府大楼外供人们观赏。而本案被告刘大东,没有经过原告的同意,也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报酬,就完全照搬原告的作品进行雕塑,并且在此基础上对原告的作品以从平面到立体的方式进行改编,进行展览而获取利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现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陈述完毕!审判长:现在由被告答辩。被(代理律师):被(代理律师):因吴亚军诉刘大东著作权侵权一案,我代表我的当事人提出如下答辩意见:第一,莫干将军肖像画上并没有署名,原告提到的接受A省政府委托创作是否约定著作权归属问题尚不明确,我方对原告的作者身份和著作权人身份表示怀疑。首先,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第1款之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款之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第4款之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现在莫干将军肖像画上没有署名,原告是否是作者值得怀疑。其次,即使原告可以证明确实创作了该作品,也不能表明原告是该作品的合法著作权人。原告提到的接受A省政府委托创作莫干将军肖像画,委托合同是否存在,是否约定了著作权的归属没有得到确认。假如A省政府和原告约定著作权归A省政府享有,那么现在原告就不是莫干将军肖像画的著作权人。第二,原告所主张的我方当事人“完全照搬原告的作品进行雕塑”、在原告的作品的基础上“以从平面到立体的方式进行改编”,我方不予认可。我方当事人的作品是“莫干将军全身裸体立体雕塑”,而悬挂在政府大楼外的绘画作品是“莫干将军半身戎装平面肖像画”,怎么会是“完全照搬”?绘画作品是二维平面的,而雕塑作品是三维立体的,“二维平面”和“三维立体”之间存在着很大差别,绘画作品和雕塑作品的制作流程完全不同,绝不是原告所称对的“改编”?第三,对于原告所请求的赔偿额我方要求原告提出充分的证据。综上所述,原告的作者身份和著作权人身份没有得到确认,被告对莫干将军肖像画作者不存在侵权行为。被告请求法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并判令原告承担本次诉讼的全部费用。答辩完毕。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质证,在质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庭前所提交的证据清单所载明的序号说明证据名称,来源以及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发表质证意见的时候,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无证据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发表。首先由本案的原告出示证据,被告进行质证。原告:我方共向法庭提交三组证据原告:第一组证据,旨在证明原告是作品的实际创作人,对该幅作品享有著作权。证据1:原告创作该作品过程中的八幅草稿,用以证明原告对该作品的实际创作过程。证据2: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原告完成该作品当日与作品的合影,用以证明原告是作品的作者和作品完成的时间。证据3:A省文化厅副厅长张建的书面证言。用以证明原告受省政府委托创作该作品,并且没有就著作权的归属进行约定,原告是作品的合法著作权人。张建由于公务原因,现在外地开会,不能到庭作证,恳请法官允许我宣读证人书面证词。审判长(合议):可以。证人证言原告:张建,48岁,现任A省文化厅副厅长,住址:A省B市西江路57号3单元B市中级人民法院:我是张建,现任A省文化厅副厅长。2007年5月30日,省文化厅决定请画家吴亚军为莫干将军作一幅肖像画,并交由我负责具体实施。我于6月1日与吴亚军会面,向他转达省文化厅的委托,吴亚军当即表示接受该委托,我们都认为没有订立书面合同的必要,就省去了这一步骤。接着我向吴亚军说明了省文化厅对该肖像画的要求和画像将来的用途,吴也表示接受,自始至终并没有讨论该肖像画的著作权归属问题。省文化厅交付我此任务时,也没有要求规定该肖像画的著作权。证明人:张建2007年1月20日宣读完毕。审判长:被告是否对第一组证据有质证意见?被告:被告对此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证据1和证据2对于所证明事实“原告是莫干将军肖像的创作人”的证明力不足。审判长:原告对被告的质证意见有无异议原告:有。针对被告对证据1及证据2的异议,我想在这里明确说明以下几点:1、我方向合议庭提交的证据是一组证据,共3份证据。这三份证据是一个整体用以证明我当事人是该作品的合法著作权人,3者共同构成一个证据链,具有充分的说服力和证明力,而不可向被告在质证意见提到那样讲将证据割裂开理解,破坏整个证据链的证明力。2、被告对证据3没有提出异议,就是被告对于原告接受委托进行创作事实的认可,而证据1、2都是在该份证据之下的辅助证明。证据1、2就是证明我当事人在受政府后的实际创作过程。被告仅仅泛泛的提出异议,而否认我证据链的证明力,却没有提出任何相反的证据,反驳没有任何理由。而我方证据对当事人是该作品的合法著作权人的证明是充分有力的,对方的反驳不能成立。审判长:原告可以继续出示证据。原告:第二组证据,旨在证明被告的雕塑作品侵犯了原告绘画作品的著作权。证据4:经过公证的原告绘画作品的照片证据5:经过公证的被告雕塑的照片,现在我请求合议庭允许我比较两幅照片审判长:(合议)可以。原告:这一幅是我方当事人创作的莫干将军肖像画的照片,这一幅是被告雕塑的照片。请合议庭重点注意被告雕塑的上半部分,可以清楚地看到,两幅照片中莫干将军的神态、表情、动作,甚至细致到眼神、眉宇、双手上举的角度以及五指分开的距离几乎一摸一样。证据6:被告举办个人雕塑展宣传材料,用以证明该雕塑是被告个人雕塑展的主打宣传作品。该材料一共5页,用了多达3页的篇幅介绍和描述该雕塑。证据7:被告举办个人雕塑展览的门票(票面面值50元),用以证明被告将该侵权雕塑用于商业用途并因此获利。审判长:被告是否有质证意见?被告:对于原告所提交的证据6和证据7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我方认为这两项证据只能证明我方当事人行使了法律所保护的财产权。对于原告所提交的证据4和证据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我方也准备了关于绘画作品和雕塑作品的经过公正的照片作为证据。考虑到与原告证据4、5的相关性,我方向法庭申请将我方证据1和证据2在此一并展示。审判长:(合议)同意。被告:我方证据1和证据2用以证明我方当事人的雕塑作品没有侵犯莫干将军肖像画作者的著作权。现在我请求合议庭允许我比较两幅照片审判长:(合议)可以。被告:这一幅是我方当事人创作的莫干将军肖像画的照片,这一幅是被告雕塑的照片。可以发现以下几点明显不同:第一,莫干将军肖像是一幅平面作品,而莫干将军雕塑是一件立体作品;第二,莫干将军肖像是半身像;莫干将军雕塑是莫干将军的全身雕塑;第三,肖像画表现的是莫干将军穿着戎装的形象,而雕塑作品表现的则是莫干将军的裸体形象。尽管绘画作品和雕塑作品仅仅是在面部表情和部分动作上相同,原告以此证明我方当事人的雕塑作品对莫干将军肖像画的“完全照搬”明显欠缺证明力。审判长:原告对被告的证据一和证据二是否有质证意见?原告:我方也认可两幅作品存在一定的差别,但是这不足以否认基于两幅作品的相同之处而证明的侵权行为的存在。因此,我方认为,被告用以否定侵权行为存在的证据一和证据二证明力不足。审判长:被告对原告的质证意见有无异议。被告:没有。审判长:原告可以继续举证。原告:第三组:关于支持原告请求赔偿数额的证据,旨在证明被告因侵权行为的非法所得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证据8:与被告签订展览服务委托合同的东方展览服务公司出具的,关于被告举行的3场个人雕塑展览,以及售出门票的总数为3万张的记载。该证据经过公证机关公证。证据9:原告方调取被告侵权的证据共支出交通费、通讯费、食宿费以及公证费共5000元的发票。证据10:原告关于本诉讼支付的律师费用10万元收费凭证。被告:我方对此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是,我方认为原告证据8仅能证明我方当事人的门票销售额,而并不能证明我方当事人的实际所得。审判长:原告证据是否提交完毕?原告:
本文标题:民诉庭审流程(用于模拟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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