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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2015第十章个人所得税筹划
第十章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掌握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尤其是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常见所得项目的税收筹划方法。本章的目的就是通过一些典型案例的分析,帮助广大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在税收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合理减轻税收负担。提示2431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税务筹划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税务筹划个人所得税税率的税务筹划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税务筹划应纳税额=(应税收入-费用扣除)*税率-速算扣除数各种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收入2000元或4800元251002500500200050005%10%15%20%10.1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及基本计算方法10.1.1工资、薪金所得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级距)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级距)税率(%)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1,500元不超过1455元的302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101053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205554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251,005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302,7556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355,5057超过80,000元的部分超过57505元的部分4513,505应纳税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税率-速算扣除数10.1.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全年收入总额-必要费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经营利润工资、薪金每月800元税率表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相同10.1.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必要费用)*税率-速算扣除数4000元以下:每次800元4000元以上:收入的20%级数每次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20000元的2002超过20000元-50000元的部分3020003超过50000元的部分40700010.1.4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必要费用)×税率4000元以下:每次800元4000元以上:收入的20%20%*(1-30%)=14%10.1.5稿酬所得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必要费用)×税率4000元以下:每次800元4000元以上:收入的20%20%10.1.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税率10.1.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的比例税率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必要费用)×税率4000元以下:每次800元4000元以上:收入的20%20%10.1.8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税率卖出财产时,按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20%1.财产原始凭证2.税务机关核定10.1.9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税率20%10.1.10偶然所得10.1.11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及计算方法(1)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及基本计算方法征税项目计税依据及费用扣除税率计税方法计税公式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薪收入—3500元七级超额累计税率按月计税应纳税额=应税所得×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外籍、港澳台在华人员及其他特殊人员附加减除费用4800元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五级超额累计税率按年计算分月缴纳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每月3500元)按年计算分次缴纳应税项目及计算方法(2)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及基本计算方法征税项目计税依据及费用扣除税率计税方法计税公式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20%按次纳税特殊规定:劳务报酬:加成征收;稿酬:减征30%;个人出租居住用房:减按10%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劳务报酬:(超额累进加征)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应税项目及计算方法(3)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及基本计算方法征税项目计税依据及费用扣除税率计税方法计税公式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来自上市公司的股息红利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利息所得和来自非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按收入总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偶然所得不扣费用其他所得10.2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税务筹划•(一)纳税人身份认定的税务筹划–纳税人的法律界定•居民纳税义务人:住所、居住时间–负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义务人•非居民纳税人需要满足两个条件:1.该纳税人必须是外籍人员、华侨或港、澳、台同胞;2.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没有在中国境内居住,或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1、利用临时离境进行税务筹划–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累计多次不超过90日的离境。–因此税务筹划者要善于利用临时离境的规定进行税务筹划10.2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税务筹划案例10-1英国专家大卫受本国公司委派,到中国境内某中英合资企业担任技术顾问。大卫的全部工薪均由本国公司负担,中国公司和其他公司不负担任何费用。2008年度,大卫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了300天,在2008年4月份和12月份,两次回国休假,出入境签证显示其在中国境内共停留了25天。另外,2008年3月1日至3月31日和2008年10月1日10月11日,大卫两次赴美国做实验。现分析如下:(1)大卫在中国的居住时间。根据规定,“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包括兼职)、受雇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中任职并在境外履行该项职务或在境外营业场所中提供劳务的期间,包括该期间的公休假日,为在中国境外的工作期间。”计算大卫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该包括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因此,大卫在华居住时间应该为300+25=325天。10.2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税务筹划案例10-1(2)大卫赴美的时间。根据规定,对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构任职的境内无住所个人,在计算其境内工作期间时,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天数。“2008年3月1日至3月31日和2008年10月1日至10月11日,分别为30天和10天,共计4天。(3)大卫纳税人身份判断。2008年3月1日至3月31日30天不应该扣减,大卫在中国的居住时间满365天,因此属于居民纳税人。假如大卫在美国多留几天,4月5日回中国,在美国的时间即为35天,就不能扣减,就要认定为居民纳税人。10.2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税务筹划2、利用居住方式的选择进行税务筹划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6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确定纳税人住所的标准主要有两点:一是明确纳税人是否有在我国长期居住的权利;二是该纳税人是否想在我国长期居住,即所谓的居住意愿。根据规定,凡是在我国有户籍、家庭以及主要经济利益的个人,都被认定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都是居民纳税人,若非移民他国,很难改变为非居民纳税人。不过,外国人士及时获得在我国长期居住的权利,也可以在居住方式上选择不在中国长期居住,并充分表达其不在中国长期居住的医院,同样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10.2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税务筹划另外,由于对居民纳税人有住所的规定,所以在国际上,纳税人还可以通过改变居所的方法减轻纳税负担。一是通过转移住所,免除纳税义务。纳税人把自己的居所迁出某一国,但又不在任何地方取得住所,从而躲避所在国对其纳税人身份的确认,进而免除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二是通过转移住所,减轻纳税义务。如果居住在高税区的纳税人签到地税区居住,从而减轻所得税。当然,迁移居所也好、移民也好,主要以此作为避税手段,就不能给政府虚假迁移的印象,必须做到“真正移民”。在所得相同时,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会对应不同的税种和税率,导致税收负担也大不相同。因此,通过选择不同的组织形式,能够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其企业所得税之间进行转换。在进行税务筹划是,主要是从成立私营企业和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类型中进行选择。一般来说,在收入相同的情况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税负是一样的,私营企业的税负最重。10.2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税务筹划(二)利用个人所得与企业所得转换的税务筹划例10-2假设有5个人成立一家A公司,每人各占公司20%的股权。2008年底,公司实现的年度利润总额为350000元。在无纳税调整事项的情况下,将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5位股东。试从公司制和合伙制交付分析企业和个人应承担的税负。10.2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税务筹划(二)利用个人所得与企业所得转换的税务筹划在A公司采用公司制模式的情况下,A公司需要先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后,5位股东分得的股息还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如下:应纳企业所得税=350000*25%=87500元每位股东应分得的股息=(350000-87500)*20%=52500元每位股东应纳个人所得税=52500*20%=10500元每位股东税后净收益=52500-10500=42000元若A公司采取合伙制,按照规定,仅需要就每个合伙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A公司本身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据上面资料,每位合伙人实际可分得收入为70000元。具体计算如下:每位股东应纳个人所得税=70000*30%-9750=11250元每位股东税后净收益=70000-11250=58750元经比较可知,在合伙制的情况下,A公司每位合伙人比公司制下年税后净收益多出16750(58750-42000)元。10.2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税务筹划(二)利用个人所得与企业所得转换的税务筹划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正列举方式明确11类应税所得。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特定的筹划方法,能使自己的收入不属于所列举的11类应税所得的情形下,获得价值相当的实际收益,就可以有效避免纳税义务。10.2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税务筹划(三)利用规避应税所得的税务筹划1、避免取得实务收入所有权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的各种实物收入也需要纳入应税所得中一并计税。因此,可以考虑纳税人不获得实物所有权而仅获得使用权,以规避成为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而不需纳税。比如,纳税人获股息、红利或者工资、薪金,其消费意图是购车,那么取得收入时先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后收入才能用于购车。但如果纳税人所在公司以公司名义购车,仅将车辆使用权交给个人则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就可以避免成为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10.2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税务筹划(三)利用规避应税所得的税务筹划案例10-3安达信公司为一家上市公司,2014年8月,由于其主要股东沈某的住所离工作地较远,公司专门购买了一辆价值100万元的小汽车让沈某使用。假定小车一定的固定使用费为2万元,一年的油耗及修理费为含税价3.51万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车预计使用10年,残值按原价5%估计,按直线法计提折旧,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请从该小车应作为个人所有还是企业所有进行筹划分析。10.2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税务筹划(三)利用规避应税所得的税务筹划方案一:公司购买小车后,将小车的所有权办为沈某的个人名义,由其自己管理并使用,除购车款外,其他费用由沈某自行负担。则公司为沈某购车属于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规定缴纳10(100*20%*50%)万元个人所得税,而且沈某在今后10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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