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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徐昕: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法官(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司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现有各级法院3548个,法官20余万,法官与人口比已经高于日本、英国和美国,“大司法”的格局已基本形成。然而,法官素质总体上仍不够理想。仅就学历而言,法官队伍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不到12万,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不到1万,大专及以下学历仍有四成。因此,必须转变规模扩张的观念,大力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提高法官素质。高素质的法官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基础,也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我们应该建设一支怎样的法官队伍?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法官?概括起来,三大要求:知识是司法裁判的基础,经验是司法过程的血液,良知是司法公正的最后防线,我们需要有知识、有经验、有良知的法官。一、知识是司法裁判的基础法官应当系统、深入地掌握法学知识,一般应当经过专业的法科学习。这是法官审理和裁判案件的基本条件。目前,严格按照《法官法》规定的标准,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者通过政法专业培训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遴选法官,可以保障具有足够知识储备的人进入法官队伍。同时,加强法官培训,建立法官任职前培训制度,改革在职法官培训制度,改革培训内容、方式、管理制度以及法官培训机构的师资选2配方式,逐步实现从知识型培训为主向能力型培训为主、从普及性培训为主向专业化培训为主、从临时性培训为主向规范化培训为主的转变。知识可以靠学习、靠思考来积累。强调思考,是因为思考是法官裁判纠纷的必备要件。通过思考,法官可以领悟恰当的法律推理方式,也可以掌握一定的裁判规律,从而更公正地解决纠纷。强调学习,是因为法官应当是终身学习的职业,既要学习法律知识,也要学习跨学科知识。司法过程涉及人类认识世界的方方面面,可能运用法学、社会学、人类学、政治学、经济学、心理学、文史哲等各个学科的知识。法官个人的哲学观念足以影响裁判;有历史学素养的法官,也许眼光更为深邃,能够在汲取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作出更睿智的判决;爱好文学的法官也许可以把判决书写得更准确、更优美、更有说服力;通晓心理学有助于法官看清当事人的心理,更为接近事实真相;有经济学背景的法官,也许会更多地考虑效率、激励和未来行为的引导;了解一些政治学,法官也许会有更多的政治智慧;掌握一定的社会人类学知识,法官的审判或许能更贴近社会贴近民生。在知识积累的基础上,法官还需要将知识灵活地运用于审判实践。法典是有限的,而生活之树常青。法律只是为我们的行为提供了一个基本框架,但无法规划我们的全部生活,指引我们的所有行为。社会不断发展,生活不断变化,3法律的确定性注定了其必然滞后于生活,滞后于社会现实。法律从制定颁行的那一天起,就相对固定了。要使法律相对固定的规则能够契合多变的社会生活,就需要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司法过程从来都不是法律的机械适用,不是法律知识的简单运用,不是投币式自动售货机,而是综合考量各种因素而作出判断的生动而复杂的创造性过程。二、经验是司法过程的血液从革命时期的马锡五到当代数批“十佳法官”,从电影《法官老张轶事》到《马背上的法庭》,我们都可以清楚地感受到“人民司法”的传统,感受到国家倡导的法官的理想类型——即便没有丰富的法律知识,但却有丰富的经验,能够很好地处理纠纷。当然,这并不是说知识无关紧要,而是强调经验的重要性。司法涉及纠纷当事人的切实利益,轻者定纷止争,中者断人毁誉,重者判人生死,法官不懂人情世故、没有一定的生活经验和司法技艺是不行的。法官的司法裁判以经验为基础,没有足够经验的人通常很难成为一个好法官。一个法官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很难判案,但有了法律知识也不一定就可以作出一个公正的裁判。法律知识只是影响司法过程的一个因素——当然是重要因素,但还需具备足够的经验,法官才能够公平正义地判断事实、适用法律,作出一个好的裁判。正是因为掌握了司法经验和审判技巧,法官才懂得如何辨别证据的真伪,如何判断4事实真相,如何进行利益衡量,如何更有效地解决纠纷,如何减少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如何将法律的精神技术性地融入裁判,如何不断地接近正义。正如美国的霍姆斯大法官极力强调的,“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经验的获得,靠积累靠琢磨靠提炼。法官既要有社会生活经验,也要有司法实务经验。前者通过日常生活习得;后者通过司法实践积累。书记员工作,法官助理职务,律师职业,企业法务,争端调解,公证经历……这些都可以增加司法实践的经验。律师经历尤其可为司法裁判提供丰富的经验,而且是一种“另一视角”的经验。因此,应借鉴英美法国家从律师中遴选法官的制度。同时,逐步推行法官逐级选任制度,适当推迟专业水平较高的资深法官的退休年龄。法官配置还应考虑法官是否具备审理特定类型案件的特殊经验。例如,生活经验丰富、较有耐心的年长法官可能更适合审理离婚等传统民事案件,立案庭负责庭前调解的法官应选择擅长调解的人,而没谈过恋爱或者没有结婚的法官就不太适合审理离婚等家事案件。既然司法作为一种技艺,司法经验便是可以领会、传授、学习和积累的。要掌握和提高司法的技艺,应向实践学习,在实践中积累。年轻法官应向老法官学习,欠缺经验的法官应向经验丰富的法官学习。法官在日常审判工作中积累的经验,若能总结和提炼,将十分有价值。这不仅有助于提升自5身的审判能力,而且对于法官同行、立志成为法官的人以及法科学生有借鉴意义,还对法律学者富有启发。我就时常从法官的案例分析、审判经验总结以及对法院的调研、与法官的日常交流中获得研究灵感。三、良知是司法公正的最后防线法官可以没有丰富的知识,也可以暂时经验不足,这些都可以弥补,但决不能没有良知。良知的养成,无法靠专业学习,靠政治学习也收效甚微。我不反对法官讲政治,相反,我认为法官需要讲政治。但什么是政治?我认为,良知是最大的政治。良知的养成,没有特别的诀窍,主要依赖于从小到大对高尚的追求,特别是早期的家庭教育,中期的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我就要求我指导的研究生志存高远,追求卓越,博学笃志,勤奋钻研。国家也一直强调和注重对在职法官的培养教育工作,法官职业教育,除法律知识和司法技术外,也应以良知的培养为重要内容。良知是对法院和法官实实在在的要求。从实质而言,良知要求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秉承良心和正义,作出公正的裁判;从形式而言,良知要求法院和法官转变态度,树立服务性法院的理念,坚持程序中立。服务型法院是近几十年来世界范围内盛行的一种司法理念,强调法院为社会提供服务,而非作为统治阶级的专政工具和意志体现。到法院打官司的当事人,是司法服务的利6用者,是纳税人,而法院是提供司法服务的专门机构。这种理念需要大力倡导。法院应转变观念,以服务的态度面对当事人面对社会,努力建设服务型法院。法官应树立服务型理念,切实保障程序的参与性、对等性、及时性和终结性。服务型法院并不是要求法院“服务大局”、“服务中心工作”,法官应严格坚持程序中立,做到消极被动、居中裁判、毫无私心、不偏不倚、不与当事人单方接触,法官“上门服务”、“主动揽案”、“保驾护航”之类的做法应当成为历史。要做到程序中立是不容易的,但程序中立却是程序正义最基本的要素,也是服务型法院和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当然,对良知的强调并不意味着忽视制度建设。缺乏制度性约束的良知是难以长久的。好的制度使坏人从善,坏的制度使好人作恶。良好的制度是司法公正的基本保障,而良知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制度设计永远存在漏洞,良知正是弥补一切法律漏洞的最好方式。因此,良知具有比制度约束更强大的力量。良知对于法官的行为具有深刻、全面、实质性影响。法律永远不可能十分完备,司法永远存在利益衡量和自由裁量的空间,法官的良知是保障司法裁判迈向正义的基本条件。哪怕法律再完备,倘若法官没有良知,裁判也很难实现公正。民众把自己的财产、声誉乃至生死都托付给法官来裁决,当然对法官的要求很高,期望法官有知识、有经验、有良知,7希望法官的心里有杆秤。美国的卡多佐大法官说:“除了法官的人格外,没有其他东西可以保证实现正义。”意大利法学家克拉玛德雷在《程序与民主》一书中指出:“司法判决是经过法官良心过滤后的法律。”这些话都恰如其分地道出了良知对于法官的重要性。良知要求法官具有能够自我约束的职业道德。近年来社会各种消极因素对法官队伍的侵蚀较为严重,少数法官严重违纪违法的案件仍时有发生,特别是极少数法院领导干部贪赃枉法、徇私舞弊、腐化堕落,严重损害了法院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净化司法环境、促进司法公正应从提升法官职业道德抓起。为了及时和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规范法院工作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公布了“五个严禁”的硬性规定。过去,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过类似于“五个严禁”的规定,但在实践中落实得不够好。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具有24小时自动接听功能的举报电话,随时接受包括案件当事人在内的广大群众对违反“五个严禁”行为的举报。这是决心和信心的体现。希望这次“五个严禁”的规定能够切实执行,做到信息公开,及时回复,适时向社会通报对违反“五个严禁”规定行为的查处情况,并给予举报人进一步申诉的机会,同时建议开通电子邮件和网络举报的方式。希望通过“五个严禁”规定的贯彻落实,8进一步规范法官的职务行为,进一步严明法官的职业纪律,不断铲除滋生司法腐败的土壤和条件,提升法官的职业道德。最后讨论良知,是因为它最重要。做人要有良知,做法官更要有良知。法官在作出判断、利益衡量和自由裁量的司法过程中,应当遵从良知的指引,作出衡平的裁判。良知,是一个好法官最重要的标准。附:西南法学论坛之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法官9西南法学论坛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法官——基层法官的忧思与展望主讲:陈斯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主持:徐昕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司法研究中心主任评论:马登科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程春华东莞中院研究室主任、法学博士李红辉东莞中院刑一庭副庭长时间:2007年10月24日19:30地点:沙坪校区学术报告厅主办:西南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10[陈斯][徐昕]11[马登科][李红辉]12[程春华]徐昕:同学们,晚上好!德沃金曾经说过,“法院是法律帝国的宫殿,法官是法律帝国的王侯。”长久以来,法官一直是法学研究的中心论题,也是法治建设和司法实践的核心主体。那么,司法实践需要怎样的法官?需要怎样的基层法官?我们的法官应当如何?我们的基层法官应当怎样?今天就让我们听听来自司法实践和学术研究领域的两栖专家陈斯博士,为我们发表高见。(热烈掌声)陈斯是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对外经贸大学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也是我主持的司法研究中心的客座研究员。他从事司法实践工作近20年,发表了很多文章,可以说,在司法实践和学术研究两方面都做得很好。同时,我也13简单介绍一下东莞。东莞面积非常小,但它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地带,是中国经济发展极其迅猛的地区,在中国百强城市中排名前十位。东莞市两级法院是中国受理诉讼案件最多的法院之一,也是法官人均办案量最多的法院之一。今天的评论人有三位,第一位是民诉法教研室的马登科博士、副教授;第二位是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程春华主任,程春华是我校的法学博士,社科院博士后,也是西政最热心的校友之一;第三位评论人是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李红辉法官。此外,出席今晚讲座的还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梁聪、法官周迪和许卫。现在,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陈斯副院长做学术报告。陈斯:很荣幸来到西南政法大学跟大家一起分享这样一个夜晚。徐昕教授把我原先想讲的话先讲了,那现在我就直入主题。我本来打算先介绍一下东莞,因为我不知道东莞在重庆,在西南政法学生心中的印象怎样。刚才徐教授已经说了一下,我就不再多说了。现在我要说的是今天晚上的主题。我为什么选择这个主题呢?一是因为徐昕教授研究司法制度,二是关于这个话题我思考了很多年。如徐昕教授所说,我是八十年代末到法院工作的,到现在为止将近20年了,经历了中国司法制度发生重大转型的时期。因此,我觉得我比较有资格对中国的司法制度,尤其是法官制度谈一下自己的看法。14中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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