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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犯罪特殊侦查方式与证据规则之发展趋势郭圣彬[内容摘要]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有明显不同于其他刑事犯罪案件的特点,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一方面设定特殊侦查方式,包括秘密监控、诱惑侦查和心理测试;另一方面设置特殊证据规则,包括污点证人、推定规则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将是日后发展趋势。[关键词]贪污贿赂犯罪特殊侦查手段特殊证据规则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有明显不同于其他刑事犯罪案件的特点,因此,刑事法将此类案件的侦查权单独赋予检察机关,但长期以来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侦查方式及证据规则与对其他案件的处理完全相同。随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日益智能性、隐蔽性和科技性,采取非常规的侦查方式与证据规则,适应新形势下反腐败工作的需要。一、特殊侦查方式(一)秘密监控秘密监控种类繁多,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手机监控等。秘密监控的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秘密监控措施的审批机关。鉴于秘密监控措施目前在检察机关已得到运用并取得一定效果,今后肯定会更加频繁的运用,从平衡公平与效率的角度出发,检察机关使用秘密监控措施经上级检察机关批准并层报省级检察机关备案即可。三是执行依据。审批机关签发的批准书是秘密监控的执行依据,记载内容包括决定机关和执行机关的名称、执行人员的姓名、身份、被监控者的姓名、身份及涉嫌的罪名、监控的地点、范围、期限、设备等。三是执行的期限。秘密监控一旦开始,被监控者的个人秘密都将暴露在侦控人员的监视之下,这是对人权的极大限制,因此,监控期限规定为2个月较合适,符合延长监控时限的,经省级以上检察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四是信息的使用。秘密监控是建立在干预被监控者隐私权的基础之上的,为了防止导致被监控者隐私的过分扩散,采用秘密监控所获得的证据通常只能限在特定寒件中使用。秘密监控所获得的证据材料一旦使用完毕,应当迅速且不迟延地将其销毁,并对销毁情况制作笔录。(二)诱惑侦查诱惑侦查程序应包括提请使用诱惑侦查、批准诱惑侦查、执行和监督。贪污贿赂犯罪中提请使用诱惑侦查的机茉先疑是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案情的保密、时机的掌握往往格外重要,很多时候关系到案件的侦破,从这个角度考虑批准诱惑侦查的权力应该由检察机关掌握为宜。由于诱惑侦查具有较大的政治敏感性和办案风险性,检察机关使用诱惑侦查必须经省级以上检察机关批准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同时,根据侦查中的卖际情况,如果情况紧急,侦查人员可以先进行诱惑侦查,并在七天内补办相关审批手续。侦查机关提请使用诱惑债查的申请时,应提出具体的诱惑侦查方案。审批机关应该对案情进行分析,对实施诱惑侦查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做出具体判断,从严把握诱惑侦查的启动,一旦批准,便应同时核发批准文件,并定期对下级检察机关执行诱惑侦查情况及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检查,对违法实施诱惑侦查的有关人员进行严肃查处,以保障这一特殊侦查方式的合法运用。(三)心理测试犯罪心理测试技术是依据认知心理学、实验心理学、犯罪心理学三大学科基础和神经心理学、生物电子学、计算机应用、侦查学、物证技术学等学科知识,通过专用心理测试硬件和计算机软件操作系统,实时同步记录被测人对主试语言问题理解后的多项心理生物反映的变化,进而评判其心理痕迹相关度的心理鉴定技术。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等进行心理测试,往往可以作为案件的突破口,运用所获取的信息指引侦查方向,从而获取其它相关证据。尽管受外界变量的影响,可能导致不可靠的结论,但只要严格排除这些变量的消极影响,根据心理学和生理学的原理还是能够得出较为可信的结论。设置心理测试程序应当包括:一是限定测试的主体。鉴于目前这项技术对于测试人员依赖性较大,而目前国内的测试人员素质良芳不齐,测试人员必须由国家进行统一的资格认定。二是制定心理测试仪器的标准。心理测试仪器必须由国家制定统一的技术规范,并由国家指定厂商生产。三是测试的启动。测试必须经被测试对象同意或申请,不得强迫其接受测试。四是测试对象。测试对象应包括犯罪嫌疑人、证人和被害人,但对于一些不适于测试的人不得进行心理测试。二、特殊证据规则(一)污点证人制度污点证人是指犯罪活动的参与者为减轻或免除自己的刑事责任,与国家追诉机关合作,作为控方证人,指证其他犯罪人犯罪事实,属于较为特殊的一种证人。污点证人制度实际上是污点证人豁免制度,也就是通过豁免污点证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或减轻、从轻指控而获得其证言,达到查清和追诉更大的犯罪的一种刑事诉讼制度。针对不同的污点证人,处理上可以有三种途径,一是检察机关运用起诉裁量权,贯彻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根据案件情况,对于犯罪情节较轻,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依法免于刑罚的污点证人做出不起诉决定。二是对于情节较重,依法应予起诉到法院的污点证人,检察机关在起诉时向法院提供该污点证人具有诸如自首、立功等的证据材料,表明其悔罪、认罪态度,由法院依法作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判决。三是对于违法违纪的污点证人,一般向其所在单位发出检察建议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反映其协助办案的情况,为其争取所在单位对其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提供条件。(二)推定规则推定规则,即根据已知一方行贿或受贿的情况,推定另一方受贿或行贿,除非后者能提出反证,否则推定即可成立。贪污贿赂犯罪通常都是“一对一”的关系,在违法犯罪的时候往往表现出攻守同盟,即使一方犯罪嫌疑人有可能会出于各种原因交代了其犯罪事实,而另一方犯罪嫌疑人始终缄口不说,根据我国目前的证据制度,犯罪嫌疑人的供词如果不能互相印证,即犯罪嫌疑人有一方没有如实交代,又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是难以对其定罪的,在这种情况下侦查人员往往白忙乎了一场,“竹篮打水一场空”,不利于贪污贿赂犯罪的查处,甚至一定程度上放纵了犯罪。当然,在运用证据推定时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不允许司法机关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以“莫须有”的名义滥用,同时,也要允许犯罪嫌疑人提出反证,只要犯罪嫌疑人能够作出合理的解释,那么推定就不成立。(三)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按照传统的刑事证据规则,一般要指控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指控方须提出确凿有力的证据,以支持指控观点的成立,即所谓承担举证的责任。但腐败犯罪具有较高的隐蔽性,取证相对较难,许多国家和地区改变传统做法,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即要求被告人必须提出相应证据证明有关情况,否则将被认定有罪。这集中反映在对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处罚及其证据运用规则上。我国刑法也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表明我国也已承认了贪污贿赂犯罪上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目前我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但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发现那些已经卸任、退休的原国家工作人员即使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却难以受到法律的制裁,该罪特殊的犯罪主体限制了法律效力。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往往把其贪污贿赂的收人通过各种方式把赃款合法化或转移给其亲友。因此,任何公民,如属国家工作人员或曾属国家工作人员,其个人或者亲友、子女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人,差额巨大的,应当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论处。遂川县人民检察院郭圣彬
本文标题:贪污贿赂犯罪特殊侦查方式与证据规则之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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