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医学/心理学 > 基础医学 > pdf下载梅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梅州市人民政府公报2009年第7期梅州市人民政府公报2009年第7期(月刊)梅州市法制局编2009年7月25日出版目录【市政府文件】关于印发梅州市扶助残疾人实施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09〕22号)...........................................................2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衡健康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09〕23号).............................................................6关于印发梅州市外地驻梅办事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梅市府〔2009〕26号)..........................................................14关于印发梅州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梅市府〔2009〕28号)............................................................16【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关于印发梅州市金融业发展规划(2009-2011年)的通知(梅市府办〔2009〕20号).........................................................21关于印发梅州市国有投融资公司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梅市府办〔2009〕21号).........................................................33关于解决事业单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医疗待遇的通知(梅市府办〔2009〕24号).........................................................36印发关于继续实施畜牧品种改良促进畜牧业发展议案(五年)(梅市府办〔2009〕25号).........................................................371梅州市人民政府公报2009年第7期关于印发梅州市扶助残疾人实施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09〕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现将《梅州市扶助残疾人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残联反映。梅州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梅州市扶助残疾人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帮助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且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按照本办法获得扶助;户籍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获得扶助。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全社会应当重视、支持残疾人事业,在各自所属范围内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把残疾人工作纳入平安和谐社区建设和新农村建设体系,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共建和谐社会。2梅州市人民政府公报2009年第7期第五条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贫困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财政全额负担。第六条 民政部门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应当及时、优先安排进福利院、敬老院供养。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当确保纳入低保救助范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白内障复明手术、精神病人治疗、肢体残疾人(偏瘫、截瘫、脑瘫、截肢、小儿麻痹后遗症、骨关节病)治疗及假肢安装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范围;贫困残疾人就医,镇卫生院免收挂号费;县以上公办医院免收普通挂号费,减收20%的床位费、检查费和手术费。医疗机构对残疾人实行免费婚前检查。第八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对贫困残疾人、有困难的学龄前残疾儿童、残疾孤儿和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实施康复救助。公办康复机构对接受康复训练的聋、脑瘫和智残等贫困残疾儿童,免收康复训练费。第九条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就地就近的原则入学,不得歧视。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对接受义务教育、非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补助、资助。第十条对考取全日制中专(普通高中、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本科院校的困难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的学生,由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分别给予500元、1000元、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第十一条 各类公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接受符合相应条件的残疾人参加职业技术培训,并减免培训费用;减免的费用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开支。第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将当3梅州市人民政府公报2009年第7期地有求职愿望的残疾人登记造册,免费办理求职登记或者失业登记,免费进行职业指导,优先提供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档案保管和推荐就业等服务。劳动保障部门和人事部门应优先推荐应届大、中专毕业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的学生就业。第十三条 有条件的公办医疗机构应当安排具备执业资格的盲人专业按摩人员就业;对个体开业的盲人按摩所,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残疾人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申办私营企业的,应当优先给予办理。对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准予登记,具备条件的可以当场核发营业执照。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申请个体行医的残疾人,符合办医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证照。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为残疾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用人单位非因单位撤销、解散、停产、破产,一般不得安排残疾职工下岗。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中安排一定数量的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并适当减免有关费用。第十七条残疾人可按规定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一)税务部门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二)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其承包、承租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所得,个人举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所得,凡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5万元(含5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不再给予减征照顾。残疾人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4梅州市人民政府公报2009年第7期申请,经批准后予以减免。第十八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符合当地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当优先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并主要以实物配租的方式安排住房。残疾人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给予优先安排。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拆迁残疾人房屋的,在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回迁地域、住房楼层等方面,可以给予残疾人适当照顾。农村残疾人申请宅基地时,在服从城乡规划、村镇规划的前提下,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应当优先安排宅基地。第十九条 公安部门对残疾人及其配偶、子女申请户口迁移,符合迁移条件的,应当优先办理,并免收有关费用。第二十条 法律服务机构对残疾人申请追索赡养费、抚(扶)养费、劳动报酬、工伤赔偿、抚恤金,办理司法鉴定、公证等法律事务,应当优先受理。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优先给予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可以减收有关费用。第二十一条公诉案件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其经济状况进行审查。第二十二条 残疾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提起诉讼的案件,交纳诉讼费用有困难的,可依照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或减免诉讼费用。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外出乘车(船)等公共交通工具可优先购票,有关部门应尽可能提供方便给予免费携带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盲人和重度(一级)肢残人凭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城市市内公共汽车;其他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以享受半价优惠。第二十四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以免费或者减半缴费进入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文化馆(室、中心)、科技活动中心、公园、旅游风景区等公共场所;对盲人、智力残疾人、双下肢残疾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可以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或者减半缴费进入上述公共场所。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办理图书馆借书证、阅览证。第二十五条助残公益广告牌、助残宣传横幅等宣传残疾人的广告必须依法办5梅州市人民政府公报2009年第7期理相关手续,有关部门应免收有关费用。第二十六条残疾人参加县级以上残联、文化、体育部门组织的活动,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并保留其在岗时的待遇,对获奖的残疾人给予适当奖励。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本办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依法履行职责,应当给予残疾人扶助而未给予的,或者滥用职权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贫困残疾人是指持有由当地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贫困证明的残疾人。第三十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13日梅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梅州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若干优惠办法〉的通知》(梅市府〔1997〕4号)同时废止。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09〕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现将《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中小企业局反映。梅州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6梅州市人民政府公报2009年第7期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粤府〔2008〕104号)精神,积极应对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变化,改善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推动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特制订如下实施办法。一、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一)2009年市财政共安排1.635亿元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其中:扶持中小企业融资安排1.02亿元,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安排900万元,鼓励发展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安排200万元,产业结构优化升级1700万元,支持中小企业股份制改造安排200万元,支持陶瓷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安排300万元,实施名牌战略安排120万元,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建设安排200万元,设立市工业企业突出贡献高级人才奖安排奖励资金100万元,劳务输出补贴安排50万元,鼓励企业扩大出口安排800万元,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安排350万元,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安排1020万元,金融服务安排150万元,流通业发展安排60万元。(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市经贸局、市中小企业局、市金融办、市外经贸局、市旅游局、市科技局、市招商办、市统计局等单位落实)(二)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切实抓好国家扶持中小企业的八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对国家最近出台的增值税转型、提高出口
本文标题:pdf下载梅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482816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