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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政治伦理思想对现代社会的影响浅议内容提要:对现代社会来说,孔子政治伦理思想的影响是复杂的,多方面的。他的“内圣外王”的领导思想、德主刑辅的教民思想以及对尊卑有序的领导体制的推崇,都是和现代政治理念相违背的。我们在借鉴吸收孔子政治伦理思想的某些合理成分的同时,应当对其消极方面保持清醒的认识和理性的批判。关键词:孔子政治伦理思想内圣外王德主刑辅等级秩序孔子的政治伦理思想从宏观上把握,可以概括为内圣和外王两个层面:在内圣层面,孔子要求一个为政者必须加强以“仁、礼”为核心内容的道德修养,加强道德上的自我约束,以达到道德完满;在外王层面,孔子主张应当通过恢复和重建尊卑有序、等级森严的西周政治层级,选拔德才兼备的人才,教化民众,以实现一种纯以道德礼教来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理想社会。[1]孔子之后,儒家思想继续发展。由子思和孟子的社会道德伦理学说和“仁政”学说,到汉代以董仲舒为代表的阴阳五行、天人感应的政治儒学,再到宋明时期的程朱理学和陆王心学,儒家思想薪火相传,历两千多年而不绝,对中国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以强调领导者的“内圣”和“外王”为主要内容的儒家政治伦理思想也同样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发展,对中国人的思想行为以及中国的政治制度和领导制度产生了难以估量的影响。同任何一种中国古代的学术思想一样,孔子的政治伦理思想也是瑕瑜互见,精华与糟粕并存,它既对中国社会历史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积极影响,对现代中国社会也有许多可资借鉴之处,例如孔子主张领导者要选贤任能、任人唯贤,对于现代中国的政治生活来说就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但同时,孔子的政治伦理思想对两千多年的中国历史发展,尤其是对于现代中国政治体制的建设来说,又有许多消极因素。对于现代社会来说,孔子的政治思想的本质内容是必须要抛弃的,我们对其负面的、消极的影响要保持足够的警惕。他的“内圣外王”的领导思想、德主刑辅的教民思想以及对尊卑有序的领导体制的推崇,都是和现代政治理念背道而驰的。我们在借鉴吸收孔子政治伦理思想的某些合理成分的过程中,也应当对其消极方面保持清醒的认识和理性的批判。一、内圣外王的领导思想与“政教合一”思想的异同比较政教合一是指政治领袖和宗教领袖合一、世俗政权和宗教思想合一的政治体制和政治思想,规定一种宗教为“国教”,君主、国王自任教主,或者由宗教领袖实际统治国家,国家的法律以宗教教义为依据,宗教教义是处理一切社会事务的准则。在中世纪的欧洲,普遍实行的都是世俗政权和基督教宗教思想、世俗领导人和基督教领袖相结合的“政教合一”制度,典型代表比如拜占庭帝国以及十六世纪加尔文时期的日内瓦;当代世界很多伊斯兰国家还仍然是“政教合一”,我国解放以前的西藏地方政权实行的也是“政教合一”。政教合一的“教”是指宗教,但从广义上来说,也包括某种思想、精神和道德学说。孔子的内圣外王思想,要求一个人必须首先具有完美的道德人格,然后才能作为一个领导者从事治理国家的工作,这种思想在本质上是和“政教合一”思想相通的。比较“内圣外王”和“政教合一”这两种思想,可以发现它们之间有许多共同点:(1)这两种思想都主张国家担负道德教化的职责,国家不仅在行政上对民众进行管理,还在思想上对民众进行道德教化。国家的这两种功能集中体现在一个人身上,就形成了精神领袖和政治领袖的合一,在中国,就是内圣与外王的合一,是君师合一。(2)正因为国家不但负担行政管理职能,还具有道德教化的职能,这样,国家就成为了实现某些神圣价值和道德原则的工具或载体,而不仅仅是利益分配的机构和场所,从而使政权或政体具有了某种道德神秘感,为少数人垄断政权提供理论支持。所以中国有“天下神器,有德者居之”的说法。(3)同样因为国家负担着道德教化的功能,所以,必定将某种特定的道德原则或理论学说定为一尊,成为“官学”,成为国家意识形态。在中国,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儒学始终居于国家意识形态的核心位置,宋以后更是达到登峰造极,程朱理学一直居于官方哲学的地位,四书五经则成了科举考试的唯一内容。所以孔子的内圣外王领导思想,虽然与中世纪政教合一有形式上的不同,但它又具有政教合一的许多特征,可以说它本质上是一种政教合一的思想。对于这一点,无论是拥儒还是反儒,大都是承认的。前者如学者蒋庆:“在儒家看来,政治生活一定要体现超越神圣的价值,政治制度的安排与政治权力的运作一定要贯穿神圣性,这既是从超越界对政治的转化与提升,也是从超越界对政治的规范与约束。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儒家是主张‘政教合一’的”[2],梁漱溟等新儒家学者也承认儒学是“以道德代宗教”[3];后者如中山大学教授袁伟时:“所谓内圣外王——君王就是圣,一言九鼎!所谓‘君师合一’——实质是‘以吏为师’,政教合一。”[4]以内圣外王为主要特征的儒家思想,自孔子之后,经过孟子和董仲舒的发展,在西汉中期“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此后经过两千多年,一直是中国的“官学”。“内圣外王”思想的政教合一的特点,对中国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从宏观层面概括,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第一、思想控制,扼杀中国社会的创造力。行政领导与精神领袖的合一,使得某种特定的思想——在中国就是儒家思想被定为一尊,尊为“官学”,其他任何思想、理论、学说都在被禁止、被排斥之列,儒家思想凭借皇权的力量成为中国两千多年的垄断思想,广大民众的任何行为都被限定在儒家“礼教”原则之下,任何不符合儒家思想的思想理论学说和行为都会作为“异端”而被扼杀,这样,整个社会何谈什么创造力和创新精神?中国社会自宋以后,科学技术上的发明发现寥若晨星,并且不被重视,思想文化上的生机活力更无从谈起,形成了万马齐喑的局面,可以说,这种由内圣外王思想而强化的王权控制思想的政治体制是最根本的原因。第二、国家政权和领导者被赋予一种神秘和神圣性,剥夺了普通民众参与政治生活的可能性。内圣外王的思想,要求国家的领导者首先必须达到道德人格的完满,成为“圣人”,才能从事管理国家的工作,这就把国家的管理工作赋予了一种神秘性和道德神圣感,成为少数人的垄断品和专利。因为能成为“圣人”的,毕竟只有少数人(甚至只能是一个人,那就是皇帝),普通民众永远都只能处在被教育、被抚牧的地位上。对仰之弥高的笼罩着神秘道德光环的政权来说,普通民众只有服从而无法参与,所以内圣外王的儒家思想是和中国两千多年的政治专制制度相适应的。现代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的一个基本前提就是政教分离,也就是政治领导与思想和精神领袖的分离、政权和意识形态的分离,这是现代社会相对于古代的一个进步。这样做,一方面,破除了政权和领导者的道德神圣性和神秘感,承认政治制度和领导体制完全是一种权力运作和利益分配的机构和场所。在利益的分配要求上,不但领导者和社会的少数上层有权参与,广大普通民众也同样有利益要求,因而他们也同样可以而且应当参与到政权运作中来,这样就可以使一个国家的政权基础扩大到普通民众当中,政治合法性大大增强,社会也会更加稳定。另一方面,在政教分离的政治形态下,思想家和思想理论抛开对政治权力的倚重和追求,一个社会不是将某种特定的理论定为一尊,而是任何理论都有存在和发展的自由,思想理论完全按照自身的发展规律运作,这样才能真正形成“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局面,变“王宫学”为“百家言”,形成整个社会思想文化领域的繁荣,激发社会全体民众的创新精神和创造力。二、为政以德、德主刑辅的思想对中国形成法治社会的影响孔子主张“为政以德”,这一思想在内圣层面,就是要求领导者的个人道德修养达到完满,“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论语.为政》)”领导者只有占领了道德的制高点,才能够使被领导者和人民自然而然的信服,就好像北极星一样,处于中心的位置,自然被群星围绕、拱卫;在外王层面,“为政以德”就是要以领导者的道德认知为标准和规范来教化民众,孔子主张“为国以礼”,主张统治者用礼教来教化民众。孔子说:“上好礼,则民莫敢不敬(《论语.子路》)”,教化民众的方法就是领导者做出道德表率。孔子本人所推崇的理想社会状态,是一种完全弃刑罚而不用,只依靠道德教化的力量就能达到社会和谐的状态,所以孔子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论语.颜渊》)”。但孔子又认为,从人的本性上来看,人分为三个等级,《季氏》篇中说,“生而知之者,上也;学而知之者,次也;困而学之,又其次也。困而不学,民斯为下矣!”第一种是“生而知之”的圣人,第二种是困而学之、学而知之的普通人,第三种则是困而不学的愚人。孔子认为,一三两种人是少数,他们的本性是没办法改变的,所谓“上智与下愚不移”(《论语•阳货》),在孔子看来第二种人是大多数的民众,这一部分人才是教化的对象,他们的行为、思想是可以改变的,孔子说“性相近,习相远(《论语•阳货》)”就是针对这一类人。而对于少数“困而不学的愚人”就要辅之以“刑”。在孔子看来,德是根本的,是主要的手段,是体,刑罚是用,是辅助的手段。对于少数“困而不学”的下愚之人,在道德教化不发生作用的情况下,才能不得已而施之于刑罚,所以刑罚被孔子放在次要的第二位的地位上。孔子的这一思想被董仲舒概括为“德主刑辅”。德主刑辅的思想对以后两千多年的中国社会产生了巨大影响,“以德治国”、“以礼教治天下”几乎是每一个朝代所标榜和推崇的,一直到近现代,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在中国依然没有形成。孔子的“为政以德”、“德主刑辅”政治思想和教民思想对中国形成法治社会的阻滞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必须有一套完整的、刚性的行为规范起作用,那就是健全的法律体系和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但孔子及儒家的“德主刑辅”思想所推崇的却是道德原则和规范的优先性,甚至希望完全用道德代替法律来约束社会和民众,如孔子对“无讼”的追求。然而道德原则从根本上来说是一种有弹性的行为规范,具有不确定性。其次,更为重要的是,按照儒家由内圣而外王的理论,一个达到内圣的领导者,领悟了道德的真谛,然后施教化于普通民众,以成外王事功。这样,道德规范和原则的制定和解释权就完全掌握在了少数“圣人”手中,理论上的由内圣而外王,在现实中就异化成了由外王而内圣。广大民众只有接受教化的义务,而不能对道德原则和规范本身提出异议,更不能不遵守甚至反抗它,否则就是“化之弗变,导之弗从,伤义以败俗,于是乎用刑矣”(《孔子家语.刑政》),就是屡教不改,而诉之于刑罚,“德主刑辅”就变成了“顺我者德之、逆我者刑之”。这样,具有不确定性的道德原则、道德规范就完全掌握在少数人手中,就成了一件神秘莫测的少数“圣人”用来治民的工具,“以德治国”就是把一切社会价值标准和行为规范神秘化,使之完全以“圣人”的好恶为标准,因而整个社会实际上也就没有了一个确定的行为规范。《左传.昭公二十九年》记载,晋国“铸刑鼎”,将社会行为规范用法律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并且公之于众。晋国这一做法遭到孔子的强烈反对,孔子说:“晋其亡乎,失其度矣!…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晋国这样做,用确定的规则代替了道德,成为一切价值判断的标准,会打破“圣人”独断社会行为规范解释权的地位,打破“圣人”的道德神圣性,使“贵贱无序”,这在孔子看来是绝对不能容忍的。再次,孔子和儒家对“刑”的功能和作用的理解,也是造成中国不能形成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因素。(1)在儒家那里,刑和法是单纯惩罚性的工具(法家同样也是这样理解的)。刑就是法,法等同于刑,法律只是保证道德规范得以实施的带有惩罚性的手段。在中国古代,法律的作用只是强调社会成员的义务,从来也不具有维护民众权利的功能。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刑法超乎寻常的发达,形成过好几部完备的刑法典,如唐律、大清律,但是却没有也不可能产生一部哪怕是最简单的民法。(2)刑是对民不对官、对下不对上的。根据儒家的“德治”理论,无论是最高领导者还是各级官吏,他们或者是道德修养达到“内圣”的“圣人”,或者是选拔上来的德才兼备、道德修养能起到模范作用的人才,总之他们的道德修养都已经达到很高的程度,当然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施之于刑罚,所以才有“刑不上大夫”的说法。只有普通百姓才有可能不服教化,达不到统治者的道德要求,所以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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