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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法吕梁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马锋价格法概述一、价格价格:一是指由供求关系决定的商品或服务价值的货币表现.二是需求者获得商品或服务支付大的货币额度.市场调节价政府定价形式政府指导价含义特征是竞争价经营者自主定价依法确定的价不稳定性多样性制定主体特征范围调整内容特征强制性稳定性政府部门和经营者宏观控制微观灵活浮动价格最高限价最低保护价依据依据范围经营者政府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价格对象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商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有形商品是指各类实物产品.无形资产指知识产品价格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注意:汇率\利率\债券\股票\期货等的价格是否受价格法调整国家行政机关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也受《价格法》调整.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一)市场调节价•1、定义: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包含以下几层含义:•(1)由经营者自主制定的价格。经营者的定价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经营者自主定价的范围:界定经营者自主定价的品种范围有一个总的客观标准,即是否适宜于市场竞争中形成价格。•(2)是一种竞争价格。经营者有自主定价权后,就会寻求对己有利的经营条件,产生排他性,如没有竞争,就会变为垄断。•(3)依法确定的价格。经营者的定价是在法律许可下的自主,否则就是价格违法。《价格法》规定的价格形式(1)市场调节价(2)政府指导价(定价主体——双重主体)(3)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的范围和依据范围:政府指导或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指:商品和服务比较丰富,不属于资源稀缺的范围,如已经普及了的电视、矿泉水等;商品和服务不具有自然垄断性,是可以由多个经营者同时经营的商品和服务,如衣服;商品和服务不属于关系国计民生的特别重要的商品,如电脑。自然垄断是指由于市场的自然条件而产生的垄断,当一个企业能以低于两个或更多企业的成本为整个市场提供一种物品或劳务时,就形成自然垄断主要是公用企事业。如水电气,公用交通等。•依据:•(1)生产经营成本。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费用。•(2)市场供求状况。政府指导价1、定义:依照《价格法》的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如春节时火车票价、利率。2、特征:(1)定价主体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与经营者。其他部门指铁道部、建设部、交通部、发展改革委员会等,经营者最终定价。(2)是宏观控制与微观灵活结合的一种价格。商品的品种、基准价、浮动幅度、差率大小都是国家价格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动。主要形式•(1)浮动价格。政府规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允许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在一定范围内自行制定和调整价格的一种形式。如飞机票价。•(2)最高限价。政府对经营者出售的商品价格规定最高限度,经营者职能在此限度内出售商品的一种价格形式。制止哄抬物价。如粮食、食用油等商品。•(3)最低限价。政府对经营者出售的商品价格规定最低限度,经营者职能在此限度以上出售商品的一种价格形式。如初级农产品。政府指导价和定价范围(1)与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目前主要有原油、天然气的出厂价、重要药品价格、食盐价格等.(2)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如:对金银产品的收购价和金银中间产品(金精矿、银块矿等)的出厂价,实行政府定价.(3)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电力、自来水、集中供热、燃气等商品价格(4)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公共汽车、地铁、邮政、电信等公用事业价格.(5)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学校、医院、公园、博物馆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定价目录(1)商品或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2)市场供求状况。(3)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依据:政府定价•依照《价格法》的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具有稳定性和强制性。价格法价格法是指调整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在价格的制定、执行和监督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调整对象价格关系制定、调整和执行价格中发生的价格关系执行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价格关系价格指导、监督和检查中发生的价格关系流通、消费过程中发生的价格关系表现价格关系的具体表现•(1)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在制定、调整和执行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中发生的价格关系;•(2)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经营者之间发生的因执行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价格关系;•(3)经营者在自主定价过程中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其他部门、行业组织在价格指导、监督和检查中发生的价格关系;•(4)各种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服务的提供商之间以及他们与消费者之间因提供商品和服务发生的价格关系。《价格法》的作用1.保障市场经济得以健康有序地运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规范市场主体的价格行为,维护价格秩序。2.把政府对市场价格的直接干预限制在一定的、必要的范围内,并通过法律的、经济的手段对市场价格总水平进行宏观调控,既避免了政府的过度干预,又避免了市场的缺陷与不足。3.通过依法监督检查和惩处价格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行为。我国《价格法》立法概况(一)基本法律:1997年12月29日通过的《价格法》.(二)重要行政规章《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8月1日生效)、2006年2月21日修订,2008年1月31日再次修订、2010年11月29日第三次修订)《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02年1月1日生效)《政府制定价格行为的规则》(试行)(2002年2月1日生效)《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2年11月22日发布)《禁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国家发改委制定,2003年11月1日施行)价格法的基本制度:1.经营者定价的原则:公平、合法、诚实、信用。2.国家对价格的宏观调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一方面要对价格实行宏观调控,另一方面要放开竞争性商品和服务的价格,逐步完善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大多数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经营者的定价权利①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②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③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如教材)④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经营者的定价义务①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②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③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④明码标价的义务价格违法价格违法指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违反价格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给社会造成某种危害的有过错的行为,包括不履行价格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义务和实施了价格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中明文禁止的行为.构成要件定义行为的主体是价格法律法规中规定承担法律义务的人,包括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侵害了价格法律规范所保护的客体,即侵害了价格管理秩序,侵害了国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实施了价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行为。只有违法的思想动机而没有付诸于行动,则不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有过错的,即故意或者过失不正当价格行为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价格违法行为按性质分低价倾销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价格欺诈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价格歧视价格垄断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价格总水平的调控(一)定义价格总水平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全社会范围内各种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变动或综合水平.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是国家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二)目标(三)具体政策措施货币政策、财政政策、投资政策、进出口政策等价格总水平的宏观调控手段(四)经济手段(1)(3)(2)法律手段行政手段注:常常是以经济手段为主,辅以法律和行政手段方式特征特征方式方式特征间接性\诱导性\滞后性财政\税收\货币\工资\信贷\投资\价格调节基金\储备规范性\稳定性\严肃性价格立法\执法强制性\局部性\直接性国家定价\限价\冻结物价•(1)价格监测制度。•(2)重要商品储备制度。•(3)价格调节基金制度。•(4)保护价格制度。•(5)价格干预措施。•(6)紧急干预措施。(五)价格总水平调控的基本制度价格监督检查(一)定义价格监督检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对价格活动进行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活动.分类(二)1)农产品价格监督检查2)工业品价格监督3)收费价格监督检查1)经常性价格检查2)临时性价格检查检查对象检查时间物价部门的职权:1)询问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2)查询复制资料及核对银行资料;3)责令暂停相关营业;4)先行登记保存.(三)内容价格监督检查的形式政府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价格监督检查的机构及其职责1、主管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家发展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2、执法主体: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价格听证制度(一)定义价格听证是指政府在制定、调整列入听证目录中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务价格时,组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社会有关各方对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的制度.项目(二)教材、学费、医疗费等交通、邮政等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商品价格水电气通讯等列入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三)程序(1)申请经营者或主管部门、或消费者或社会团体(2)审核与决定组织听证价格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10天内做出听证决定,并与相关部门做好准备工作。3)举行听证会听证会前10天将聘书和资料送达听证代表,且有三分之二的代表参会才能举行听证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在听证会后制作听证纪要,并送代表。有异议的,可以向主持人或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反映4)公布定价违反价格法的法律责任1、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责令改正罚款停业整顿警告退还或赔偿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2、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3、价格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经济责任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价格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社会造成某种危害的有过错的行为。《价格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类。例题:经营者的价格法律责任主要有()。A.经济责任B.行政责任C.民事责任D.社会责任E.刑事责任答案:BCE经营者价格违法
本文标题:价格法课件——陈司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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