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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和平原沙土区的通知苏政发〔1999〕5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全面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建立良好生态环境,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保持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水上流失重点防治区和平原沙土区通知如下:一、水上流失重点防治区(一)重点预防保护区:南京、徐州、无锡、苏州、连云港、南通、镇江市区的风景名胜区;全省森林公园及自然保护区;全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及集水区;太湖、洪泽湖、骆马湖、高宝湖等周边水源涵养林区,沿海、沿江两岸的国家和省级特殊保护林带;按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划分为生态公益林的林地。重点预防保护区内,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法定权限批准外,禁止取土、挖砂、采石、采矿、采伐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除外)等破坏地形、地貌、植被的活动。(二)重点监督区:主要分布在我省丘陵山区建筑材料露采集中的地区:徐州和宁镇等灰岩开采石料地区;东海和赣榆开采花岗片麻岩、蛇纹矿地区;盱眙采石和开采凹凸棒矿地区;仪征和六合开采砂石矿地区;溧阳和金坛开采砂石矿地区;宜兴开采砂石矿和陶土矿地区。重点监督区内,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建成已建投运的项目,存在水土流失情况的,要在规定期限内补报“水上保持方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和林业、地矿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该区的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因采矿、办厂等开发建设活动造成新的水土流失。(三)重点治理区:主要分布在东海、赣榆、盱眙、江宁、溧水、江浦、句容、金坛、溧阳等丘陵岗地水土流失较为严重地区,以及宜兴山区涧沟侵蚀地区。重点治理区内应当采取工程、植物等措施综合治理水土流失,并严格控制采矿、取土、挖砂、以及烧窑、采石等生产、建设活动。二、平原沙土区我省水土流失严重的平原沙土区主要为:丰县、铜山、睢宁、宿豫、泗阳、清河、淮阴、涟水、阜宁、滨海、响水等县(市、区)境内的黄河故道高亢平原沙土区;响水、滨海,射阳、大丰、东台、海安、如东等县(市)境内的沿海平原沙土区;江都、姜堰、泰兴、如皋等县(市)老通扬运河以南的高沙土区。水上流失严重的沙土区应当采取建设农田林网,搞好河、沟、堤坡植被和工程护坡以及沟头防护工程等措施,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同时,严格控制采矿、取土、挖砂等生产、建设活动。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水土保持行政执法行为,加快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步伐。
本文标题: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和平原沙土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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