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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经营企划 > 金堂县农村发展局行政许可事项(03)项
序号项目名称依据承办机构是否收费01种子生产、经营许可(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主要农作物---;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2)第二十六条“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第十一条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3)《四川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4)《成都市农作物种子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其它种子的经营许可证,可由市或者区(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5)《成都市农作物种子管理规定》第七条“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大田用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可由市或者区(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6)《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政务服务中心农发局窗口否金堂县农村发展局行政许可事项(03)项第1页,共23页序号项目名称依据承办机构是否收费金堂县农村发展局行政许可事项(03)项02植物检疫证核发(1)《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因实施检疫需要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负责。”。(2)《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一条“试验、示范、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事先经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检疫,查明确实不带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进行试验、示范和推广。”;第二十五条“凡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在调运前都必须取得由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第五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在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检疫任务时,行使下列职权:(四)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植物检疫费。”第三十三条“因依法实施检疫需要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销毁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负责。”金堂县农村发展局植保植检站是03农药经营人员上岗证核发《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农药经营人员必须参加有关农药法律、法规及知识培训并经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政务服务中心农发局窗口否第2页,共23页收费标准备注金堂县农村发展局行政许可事项(03)项第3页,共23页收费标准备注金堂县农村发展局行政许可事项(03)项(1)产地检疫:粮谷类、经济类、水(瓜)果类起点额1.00元粮谷类收费额占货值比率0.4%,经济类收费额占货值比率0.45%,水(瓜)果类收费额占货值比率0.6%;(2)调运检疫:证书工本费免收,粮谷类0.50元、经济类0.70元、水(瓜)果类起点额1.00元,粮谷类收费额占货值比率0.6%,经济类收费额占货值比率0.7%水(瓜)果类收费额占货值比率0.8%。第4页,共23页序号项目名称处罚种类依据承办机构备注01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从事种子生产或者经营的罚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许可证(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2)《成都市农作物种子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从事种子生产或者经营的。”(3)《四川省草种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主要草种商品种子生产许可证,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主要草种商品种子的,由县级以上畜牧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规定处罚。执法大队02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罚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许可证(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2)《成都市农作物种子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二)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执法大队03未按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或者经营种子的罚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许可证(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2)《成都市农作物种子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三)未按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或者经营种子的。”执法大队04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行为责令改正、罚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2)《成都市农作物种子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经营应当包装的种子没有包装的;(3)《成都市农作物种子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由市或者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被委托方以委托方名义经营应当包装而未包装的种子的。”(4)《四川省草种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畜牧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罚:(一)经营的草种应包装而未包装的;执法大队05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责令改正、罚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2)《成都市农作物种子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要求,或者标签内容与包装内种子不相符的;(3)《四川省草种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畜牧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罚:(二)经营的草种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4)《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条“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执法大队06伪造、涂改种子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责令改正、罚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2)《成都市农作物种子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3)《四川省草种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畜牧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罚:(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检疫数据的;”执法大队07种子经营者以委托代销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出售种子空包装袋的责令改正、罚款(3)《成都市农作物种子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由市或者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种子经营者以委托代销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出售种子空包装袋的;”执法大队金堂县农村发展局行政处罚事项第5页,共23页序号项目名称处罚种类依据承办机构备注金堂县农村发展局行政处罚事项08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草种)的行为罚款、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成都市农作物种子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劣质种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罚。”(3)《四川省草种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草种的,由县级以上畜牧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处罚。”执法大队09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草种)的罚款、责令纠正(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七条有下列情形的品种,不得经营、推广:(一)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二)未经同意引种的;(三)审定通过或者同意引种但不在适宜种植区域内的;(四)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停止使用的。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3)《成都市农作物种子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市或者区(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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