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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村煤矿机电设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设备管理,提高装备水平,充分发挥设备效能和投资效益,保证安全生产,加速我矿现代化建设,根据上级设备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和〈〈潞安矿务局机电设备管理办法〉〉,〈〈潞安矿务局锅炉及特种设备管理办法〉〉,〈〈潞安矿务局机电设备租赁管理办法〉〉,〈〈潞安矿务局设备购置管理办法〉〉,〈〈潞安矿务局企业自有资金工程项目计划管理办法〉〉(以上五个文件统称为〈〈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常村煤矿机电设备管理制度〉〉。第二条设备管理的范围是构成固定资产的生产、基本建设、办公、文教、医疗、生活、后勤等所需的机械、电器设备。对煤矿12种小型设备(见附录)由供应部门负责采购供应,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但要建帐妥善管理。第三条我矿设备管理,应依靠科技进步,促进生产发展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修理与更新改造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设备管理的主要目标是新度系数不下降,设备资产保值、增值,主要生产设备完好率达到90%以上,使用率达80%以上,待修率不超过5%,机电事故率不超过1%,防爆设备无失爆,消灭重大特大事故。第五条设备是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和物质技术基础。管理好,使用好,维护好,适时更新改造,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是保证全矿生产发展的需要,也是各级领导必须履行的职责。以国务院、煤炭工业管理局和矿务局的设备管理《条例》《规程》《管理方法》为准则,通过一系列技术、经济、组织措施,做到对全矿设备的选型、购置、租赁、检查验收、安装、调试使用、维护、修理、改造、更新、报废,以及配件、维修材料和能源消耗等全过程进行综合管理。第二章设备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第六条本矿设备管理实行矿、队两级管理。第七条机电矿长全面领导本矿机电系统工作;机电副总负责本矿机电管理技术工作。第八条机电科负责全矿的机电设备管理工作,机电科设置设备组、电器组、配件组、技术组等管理小组,具体负责设备管理方面的业务和技术工作。第九条机电科设备组按设备分类,配备专职设备管理员,负责设备的验收、记账、登卡、建档、编号、调拨、发放审批,监督使用单位的设备运行、维护保养,提出设备检修计划及报废申请,做到状态明,情况清,帐卡物相一致。第十条矿属各单位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设备管理的第一责任者。机电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所有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小修等工作。机电技术员对本单位所属设备的技术工作负直接责任;各设备使用单位应设兼职设备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的设备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包运转、包维护、包检修为主要内容的包机制,做到台台设备责任到人。第十二条各设备使用单位负责设备检修和维修的机电维修人员要相对稳定,要列入机电科的机电工档案,未经机电矿长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第十三条设备的领用和退苦,实行科队设备使用登记制度。各单位经过办理设备领用登记手续后,就对设备拥有使用保管职责,必须履行矿对设备管理的有关义务和规定。第三章设备的计划、购置第十四条根据我矿总体发展规划,机电科要编制机电技术装备中长期发展规划,积极推广和使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淘汰和改造高能耗,低效率的老旧杂设备,不断提高装备技术水平,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第十五条根据《潞安矿务局企业自有资金工程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矿属各单位每年六月份根据具体情况提出下年度设备需用和大修理改造计划。详细说明增置、改造和大修理设备的理由。主要技术参数,造型原则,价格、生产厂家和现有设备的使用年限及状况等,报机电科设备组进行汇总。第十六条在总工程师的组织领导下,由机电矿长和机电总工召集计划、机电、生产、财务、申请单位等部门和有关人员参加召开专题会议,对各单位的申报计划,按矿总体规划进行进一步的技术经济论证,采纳合理化建议,根据维简大修基金合理安排确定设备购置,更新改造,大修计划,及时上报有关部门。第十七条对主提升绞车、主通风机、主排水泵、主胶带输送机、主变压器、综采综掘及配套设备、中高压锅炉、洗煤厂主洗设备、大精稀机床设备以及价值10万元以上的其它生产、生活、医疗、环保等需要调研的主要设备,由设备使用单位进行调研,编出技术方案设计或可行性报告,经专题会研究通过,由机电科提出设备购置,改造大修理,申请书,上报设备主管部门,由设备主管部门审定申请书后,报计划部门申请安排、立项和计划。第十八条凡列入矿年度维简计划中的设备(煤矿专用、动力、洗选、钻探、机械制造等设备),由局机电处统一购置,租赁设备(综采综掘及配套设备)由局租赁站统一购置。文教、医疗、办公、车辆、生活、后勤等设备可根据实际需要由机电处委托使用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购置。但必须到机电处办理设备订购委托书和设备订购委托责任书。机电科按委托书认真办理订购合同,由机电矿长审批后,方可实施。第十九条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因生产条件变化,需新购置设备或调整设备规格、型号、数量、价格计划时,由设备主管部门或受委托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报告,经计划部门审批后执行。第二十条对生产急需的设备,须经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确认方可购置。机电科设备组要认真登记作为计划调整或下年度结转的依据,严禁计划外购置。第二十一条设备选型购置要坚持技术先进,质量可靠,经济合理和货比三家择优选购的原则,严禁购置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高能耗,低效率淘汰型设备和安全性能差的伪劣产品。第二十二条设备购置及合同签定严格按《潞安矿务局设备管理办法》和《潞安矿务局合同管理规定》执行。第四章设备的验收、安装与调试第二十三条为了保证主要生产设备的质量和交货期,设备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和设备使用单位进行设备中检、维简和出厂前的质量验收工作。第二十四条设备到货后,由机电处或委托矿机电科根据发货清单和有关技术资料组织计划、财务、档案、法顾办和设备使用单位开箱验收。到货设备要与设备发货装箱单所列项目、数量相一致,具有完整的图纸、资料和专用工器具、合格证,表面无损坏,需要试验的设备,试验数据必须符合指标。设备必须保持完好,属井下防爆设备必须符合防爆标准。第二十五条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填写设备验收记录,参加验收的人员必须签字或盖章。根据验收记录,设备组填写《设备验收证》和“设备领用单”办理领用手续,财务部门凭此增加设备固定资产。第二十六条对验收不合格的设备,由合同签定单位负责与供货厂商联系进行处理或更换。无验收单或验收不合格,财务部门不得付款。第二十七条验收合格后的设备,设备管理员和保管员要及时建卡、入帐、归档。第二十八条设备使用在保质期内由于质量发生故障、造成设备损坏由公司主管部门向生产厂家提出索赔或补偿。第二十九条主要设备的安装,由安装单位或设备使用单位管理负责人按照有关要求编制安装质量标准和安全技术措施。安装调试完毕后,由公司机电处或委托矿机电科组织安装及使用单位,安监等有关部门进行试运转,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三十条未经签定的新设备在我矿进行工业性试验时,必须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第五章机电设备检查使用(维修)制度、维护和保养第一条要合理使用设备,包括设备的工作环境、使用条件、操作是否正确、设备效能是否得到发挥等,都是实现设备正常运转的关键,设备越先进,越要合理使用。第二条各种设备司机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要做到三懂(懂操作规程、懂设备性能、懂结构原理),四会(会操作、会保养、会修理、会判断和处理一般故障)。第三条保持设备的完好和防爆性能。安全保护装置要齐全可靠,并进行定期检查,试验,做好记录,不合格不准使用,不超负荷运行。第四条主要设备应制订经济合理的运行标准和工作定额。定期进行探伤、精度检查和技术性测定,发现效能降低或精度超限时,应及时进行调整和维修,严禁设备超负荷和带病运转,防止和杜绝跑、冒、滴、漏现象。第五条各单位对工种必须制定严格的岗责制操作规程、交接班制度和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并认真填写设备运转记录,设备检修记录和交接记录。机电科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作为月末考核依据。第六条所有设备都要实行以包运转、包维护包检修为主要内容包机制,多人操作的设备实行机台长制,大型固定设备配备专职司机和维护工。第七条加强设备的润滑管理,严格执行润滑“五定”(定人、定点、定质、定量、定时)制度。主要设备要建立润滑油脂帐卡和档案,根据设备出厂技术要求和实际运行情况,合理选择,润滑油的品种。第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及起重等特种设备应严格执行国家固定劳动部门有关规定和“潞安矿务局锅炉和特种设备管理办法”定期维护保养和检验、探伤,确保安全经济运行。第九条各单位要加强仪器、仪表管理。所有仪器、仪表和控制装置必须按规定周期进行校验。保证灵敏、可靠、准确计量用的仪器、仪表,应按国家规定,定期进行校验和标定。第十条各单位不准随意和加大设备安全装置的规定参数,更不准随意拆、卸、割、焊设备,或改变设备结构。第十一条严格执行维护保养与预防性检修相结合的检修制度。积极推广现代化故障诊断和状态监测技术,强化重点设备和重点部位的维护管理,按设备状态合理确定检修时间和检修制度,提高检修质量,降低检修费用,缩短检修停机时间,提高设备的开机率和使用率,减少机电事故,延长设备使用寿命。第十二条设备按不同的检修内容和工作量分为日常检修(小修)一般检修(中修定修)和大修。日常检修和一般检修(中、小修)由矿机电科和使用、维护单位会同制定有关维修维护制度,使用单位负责实施。设备大修由局设备主管部门管理,由局机修厂和专业网点承担,确需外委修理时,由局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办理外委修理申请书。专业检修网点必须持有煤炭部或省局颁发的“检修许可证”,或局颁发的“检修认可证”。第十三条大型有备用的固定设备,应按计划轮换开停,停下来的设备要及时检修备用。对无备用的大型固定设备必须保证全年不少于十二天的节假日停产检修时间。第十四条矿井主排水水泵及其管路、水仓等,雨季前必须全部检修清理完毕。矿井主副井提升系统,主要上下山运输,井口、井筒装备等平时不能检修的设备,应安排在节假日停产检修,但每天保证2-4小时日常检查维修时间,输配电系统应在每年雨季前进行预防性试验和检修。第十五条按日检作业制正常检修,综采设备检修每天不少于六小时,综掘设备检修每天不少于四小时,交接班保证15-30分钟互检时间。第十六条对设备故障率高的部件,由使用单位或设备管理员提出改造方案和建议包机电付总和机电科批准,组织论证实施。第十七条在矿井节假日,停产检修时间内,机电科根据使用年限和运行状况,按照有关《设备管理条例》和规程要求。认真编制设备检修计划,并组织安排实施。各检修项目必须专人负责,检修时间、内容、人员必须明确、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健全完善。对设备检修所用的配件、材料、工具要提前落实。第十八条各设备使用单位每月十五日前按设备使用状况和检修周期认真编报检修计划,经机电科综合平衡后,在矿《生产作业计划》中,对检修单位下达检修任务,并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及时下达调整计划。第十九条严格执行使用(回收)单位和设备维修单位的交接和验收制度,送检设备或部件要在设备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交到维修单位,延误时间对送检部门实行经济处罚。设备送修后,送、修双方及设备管理员对设备状况要认真填写《检修设备收到证》并及时办理设备过户手续,单方不按规定参加签定的,要承担不同的经济责任。第二十条设备送检后,机电科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检修计划,检修单位要根据,《检修计划》或调整计划按《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进行认真检修和组织验收(试验)检修好的设备要认填写《设备检修合格证》和《设备修理转库单》防爆设备应同时办理防爆合格证》并于每月25日前交机电科。第二十一条各单位不得随意拆卸备用设备上的零部件,若遇特殊情况,需到检修单位或设备库拆取时,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凭领料单到有关地方拆卸。第五二十二条设备大修理由各设备使用单位每年7月份提出下年度建议计划和“设备大修理预算书”报机电科,机电科汇总报局设备主管部门审查后,按局自由资金工程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计划部门安排年度设备大修理计划。第二十三条列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