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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杰律师事务所12009年10月银保合作在中国的发展一、银保合作的相关规定中国银行业和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和监管制度。同时,相关规定并未对银保合作予以禁止,且在法律上明确为银保合作预留了一定空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八条规定: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银保合作的实践1.银保业务合作中国自开始出现银保合作至今,银行作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实践中银保业务合作的昀主要模式。在该模式下,银行利用其经营网点向其客户代理销售一家或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保险公司则向银行支付代理手续费。据有关统计,截至2009年上半年,全国共有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近8万家,占全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比例超过56%;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实现保费收入2439.61亿元,占总保费收入的40.76%,其中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实现保费收入1654.33亿元,占全部兼业代理机构保费收入的67.81%,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27.63%。这意味着全国近30%的保险是通过银行卖出。2.保险机构对商业银行进行股权投资2006年10月1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正式发布《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保监发(2006)98号)。《通知》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可以投资境内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等未上市银行的股权。《通知》将股权投资分为一般投资和重大投资,投资总额低于拟投银行股本或者实收资本5%的为一般投资,5%以上的为重大投资。但《通知》并未对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的比例进行直接限制,而是将保险机构的投资余额与该机构的总资产等的比例进行限制。实践中,已有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商业银行。2006年12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56.71亿元收购广东发展银行20%的股权;2006年12月,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正式批准,中国平安集团持有深圳市商业银行89.36%的股份,成为该行昀大股东。另外,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入股中国光大银行已获银监会正式批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也在寻求时机入驻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则将股权投资目标锁定在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上。3.商业银行对保险公司进行股权投资这种股权投资一直是银行业和保险业广泛关注的话题,特别是在昀近,随着已有商业银行入股保险公司获得监管部门的同意,这一话题再次成为热点。关于商业银行对保险公司进行股权投资,目前并无具体而明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有关报道,2008年1月,国务院批准了银监会和保监会联合上报的《关于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问题的请示文件》(以下简称“160号”文)。“160号”文原则同意商业银行投资入股保险公司,试点范围为三至四家银行,但该文件的内容一直未予公开。2008年1月16日,银监会和保监会签署了《关于加强银保深层次合作和跨业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经国务院同意,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有效隔离风险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和平等互利的原则,可以开展相互投资的试点。根据有关报道,此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多家银行分别向保监会提出入股保险公司申请。在经历一年多的等待后,交通银行和中国银行的申请率先获得保监会首肯。2009年9月,保监会网站正式公布同意交通银行收购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持有的中保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51%股权;同意中国银行通过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投资参股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关于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的股权比例,保监会昀新发布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第四条规定:除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主要股东外,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20%。中国保监会根据坚持战略投资、优化治理结构、避免同业竞争、维护稳健发展的原则,核准主要股东的出资或持股比例。因柯杰律师事务所2此,商业银行如能获得保监会的批准,应可不受上述20%的限制。四、银保合作的未来趋势1.非股权合作进一步完善在商业银行投资入股保险公司实践进程加快的同时,银监会和保监会也同时针对这一问题加紧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据报道,目前,银监会和保监会共同起草了《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其将为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提供更明确的实践依据。中国目前的银保合作的主要模式仍是较浅层次的契约式合作,一般而言,多是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利用商业银行的网络来销售保险产品,还较难涉及到为共同的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量身定做的金融服务。2009年5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签署《全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双方将在已有合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在“相互提供服务”、“联合拓展业务”、“合作开展投融资”、“共享利用资源”等方面全面推进各项合作;2009年6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签署了全面业务合作协议,双方将在保险代理、银保产品创新、现金管理、保险资产托管、银行卡等多方面加深合作。这些都是银保非股权合作的新发展,未来银保非股权合作应是在产品、服务、信息、资源等多方面的深度合作,而不是仅限于保险兼业代理的形式。三、银保合作的优势与挑战保险机构投资入股商业银行,应能对改善银行股权结构和优化银行治理发挥积极作用;而商业银行入股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能开拓新的业务增长点和增加盈利渠道,有利于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但银保合作的开展,对中国目前的金融分业监管体制应是一个不小的考验。关于银保合作,目前也尚未有较完善的法律法规对其具体操作和监管进行规定,实践运作经验也尚不足,两大类金融机构的合作必然会加大金融监管风险。2.股权合作进一步规范此外,在国际上,很多银保合作的实践并不成功,如美国花旗银行曾收购旅行者保险公司后两年内就将其出售,德国安联保险公司也曾收购德雷斯顿银行,昀后也以出售告终;中国随着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明朗和完善及银保股权合作的不断实践,银行和保险未来应更多地是在投资和股权上的深层次合作。的银保合作经验尚不丰富,对上述合作中的教训需要引起足够重视。柯杰律师事务所3柯杰律师事务所4目前,银行和保险在投资和股权上的合作,仅限于保险机构投资入股商业银行或者商业银行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目前批准的均为中小型保险公司),而关于保险机构出资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商业银行出资设立保险公司,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尚未对这一问题进行明确。未来银保股权合作应是包括新设形式的合作。3.境外金融机构投资进一步加大在保监会昀新发布的《草案》中,已删除了“已获准在中国保险市场上投资的境外金融机构不得投资参股同类保险公司”的规定。目前在中国的外资合资保险公司中,有不少外资方是同时具有银行和保险业务的金融集团,随着中国银保股权合作的放开和发展,这些合资保险公司也可能会进一步增资,以发挥外资股东的银保合作的经验。在外资参股的中资保险公司中,有银保合作经验和背景的外资股东也会考虑进一步参股这些公司。同时,对于目前尚未进入中国的有银保合作经验或背景的外资金融机构,其将可能努力尽快进入中国市场,甚至可能考虑直接寻找中国的商业银行作为合作方共同设立合资保险公司,或者参股到目前还没有外资的已具备一定规模的中资保险公司中。◇◇◇◇本文作者为柯杰律师事务所郝玉强(合伙人)、何芬。本文仅供一般性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不能代替法律意见,也无意对讨论事项进行全面的研究。若就本文有任何进一步问题,请与郝玉强律师联系(电话:861059695336,电邮:fred.hao@kejielaw.com)。
本文标题:银保合作在中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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