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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应注意业务问题2012年3月10日本次培训课件及相关内容放在:邮箱里,登录密码:一、汇算清缴定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即5月31日前)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自行计算本企业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资料、结算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山东省目前实行,企业自行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并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或办税服务厅附送相关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申报情况上传到税务机关征管系统(CTAIS2.0),由办税服务厅人员再对申报信息进行比对、审核,无误后确认申报成功。二、申报方式三、需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2)企业财务报表;(3)备案审批事项相关资料;(包括享受税收优惠资料、不征税收入资料、免税收入资料等)(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情况;(5)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应报送汇缴企业及各成员企业合并计算填写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各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汇算清缴规定的有关资料。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并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四、关于收入问题一、税法上的收入项目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1)销售货物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9)其他收入收入的形式:(1)货币形式,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2)非货币形式,包括存货、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劳务、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资产以及其他权益。(实施条例第12条)货币形式与非货币形式的判断依据是: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具体金额是否固定或可确定。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实施条例第13条)公允价值: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接下来重点介绍视同销售、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营业外收入及汇算清缴中几点问题:视同销售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收入总额中的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号*)备注:“财政性拨款确认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核算。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实施条例第28条)免税收入(所得税法第26条)(1)国债利息收入;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实施条例第82条)《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实施条例第83条)(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实施条例第84条规定同时符合7个条件。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税函[2010]79号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是会计利润的组成部分,构成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这部分一般不需要作纳税调整,但涉及减值准备等特殊事项应予调整。主要包括:1、固定资产处置利得2、无形资产出售利得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4、债务重组利得5、接受捐赠收入6、盘盈利得7、违约金收入8、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注意问题1、企业取得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是否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备案?企业当年取得的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应在年度申报前到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并附送相关资料。2、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所得税处理:⑴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⑵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⑶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⑷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5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3、财政拨款等不征税收入孳生的利息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税法只是明确了财政拨款本身作为不征税收入,对于财政拨款产生的利息等收入应当并入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的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4、非关联无偿借款是否缴营业税和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公司之间或个人与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无偿借款),若没有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不缴纳营业税。由于无偿借款无收入体现,因此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即若借贷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并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5、超过三年的应付款项,是否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那么企业应对逾期三年以上的应付款项作出合理解释,并提供能够偿付的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可以不并入应纳税所得额。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税。对已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款项,以后年度又支付的,可以在支付年度据实扣除。6、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基数包括哪些项目?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营业收入合计+视同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本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不包括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7、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2011第34号公告)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五、关于成本费用扣除1、如何正确理解税收上的合理的工资薪金?《企业所得税法》第34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扣除。《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发生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⑴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⑵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⑶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⑷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⑸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准予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准予扣除的条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税前扣除工资的必要条件是企业与员工之间存在任职或受雇关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第二条规定“从2007年起,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到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因此,企业只有与其员工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并报经劳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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