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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规范规范可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两大类。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的一种。(三)法的本质法的最本质的属性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法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可以体现在3个方面:1.意志内容的一般性2.意志内容的客观性3.意志内容的社会性(四)法的效力(3个方面)法的效力即法的生效范围,是指法律规范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发生效力。1.关于人的效力2.关于地域的效力3.关于时间的效力(五)法的特征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在其发生作用的范围内具有普遍性、稳定性和约束力。法具有如下特征:1.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2.法是依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3.法具有国家强制性4.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六)法的分类法的分类有不同标准,按照不同标准对法所划分的类别不同。1.按照法的创立和表现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2.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划分,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3.按照法律的内容和效力强弱,分为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4.按照法律效力范围,特殊法和一般法(普通法)二、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内容(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行政1、依法行政基本原则2、依法行政基本要求(6个)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二)社会主义法治基本内容的精辟概括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核心是依法办事(三)社会主义法的体系(四)社会主义法的适用(3个原则)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1、法律适用机关依法行政独立行使职权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3、公民在使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二节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一、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一)安全生产立法的涵义1.安全生产的涵义安全生产是指通过人一机一环境三者的和谐运作,使社会生产活动中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的状态。安全生产工作,则是为了达到安全生产目标,在党和政府的组织领导下所进行的系统性管理的活动,由源头管理、过程控制、应急救援和事故查处四个部分构成。(二)加强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一是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淡薄。二是安全生产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亟待依法规范。三是综合性的安全生产立法滞后。四是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后,没有依法确立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尚未建立健全依法监管的长效机制。五是缺乏强有力的安全生产执法手段。二、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意义1.《安全生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建设2.《安全生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3.《安全生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4.《安全生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5.《安全生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管理6.《安全生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7.《安全生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增强全体公民的安全法律意识8.《安全生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违法行为第三节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重点)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指我国全部现行的、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特征具有中国特色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具有3个特点:1.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阶级意志具有统一性2.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多样性3.法律规范的相互关系具有系统性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既包括作为整个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础的宪法规范,也包括行政法律规范,技术性法律规范、程序性法律规范。(一)从法的不同层级上,可以分为上位法与下位法法律——安全生产法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安全生产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法定安全生产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1.法律法律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上位法,居于整个体系的最高层级,其法律地位和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下位法。国家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有《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矿山安全法》;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主要有《劳动法》、《工会法》、《矿产资源法》、《铁路法》、《公路法》、《民用航空法》、《港口法》、《建筑法》、《煤炭法》、《电力法》等。2.法规安全生产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1)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高于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等下位法。(2)地方性法规。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安全生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与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相同。3.规章安全生产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1)部门规章。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制定发布的安全生产规章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政府规章。(2)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是最低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其他上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4.法定安全生产标准主要是指强制性安全生产标准。(1)国家标准。(2)行业标准。(二)从同一层级的法的效力上,可以分为普通法与特殊法(三)从法的内容上,可以分为综合性法与单行法(三)《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5项)1.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2.预防为主的原则3.权责一致的原则4.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5.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安全生产执法基本原则的是:(B)A.联合执法的原则B.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C.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D.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第二章安全生产法七章,九十七条,主要内容有: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确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七项基本法律制度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3、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5、安全中介服务制度;6、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7、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错: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第一节《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一、《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了解)1、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2、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3、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4、促进经济发展。二、《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重点)1.空间的适用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海域和领空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者必将受到法律制裁。2.主体和行为的适用法律所谓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生产经营单元,具体包括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公司、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个人。3.排除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一、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第3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关于预防为主的规定,主要体现为“六先”,即:(1)安全意识在先。(2)安全投入在先。(3)安全责任在先。(4)建章立制在先(5)隐患预防在先。(6)监督执法在先。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4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该条依法确定了以生产经营单位作为主体、以依法生产经营为规范、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该项制度包含四方面内容:一是确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主体地位。二是规定了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准则。三是强调了加强管理、建章立制、改善条件,是生产经营单位实现确保安全生产的必要措施。四是明确了确保安全生产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根本目的。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主要负责人必须享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安全生产事项的最终决定权,全面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如厂长、经理等。(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人。在一般情况下,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其法定代表人。(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法律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是直接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责任的决策人。(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地位和职责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者“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2.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基本职责(六项)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3)、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协议无效的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四、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权利工会是安全生产工作中代表从业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群众性组织,是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的助手,是政府监督管理的重要补充。(一)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二)工会对“三同时”的监督“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三)工会参加安全管理和监督的权利一是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二是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三是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做出处理。四是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五、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及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