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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广告经营 > 试析我国新闻监督与司法独立
174前言:新闻监督与司法独立都具有很大的社会价值,但是也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如何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就成为法律界关注的重点。本文从我国现有的相关法条出发,以个案为视角,对目前我国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且参考外国经验,在结合我国具体国情的基础上,提出解决这一问题的建议。一、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1.对新闻监督的规定目前学界对新闻监督的概念已经形成了通说,主要是指针对社会上某些组织或个人的违法、违纪、违背民意的不良现象及行为,通过报道进行曝光和揭露,抨击时弊、抑恶扬善,以达到对其进行制约的目的。(1)对新闻监督的保障我国宪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同时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韩成芳1王希2乔瑞哲3要确保权力正确行使,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依法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2)对新闻监督的限制在对新闻监督的限制当中我国宪法在以下条文中均有所体现。如宪法序言中有关四项基本原则的规定,同时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毫无疑问,新闻媒体在进行监督的过程中理应履行公民的一般义务并且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不得侵犯其他主体的人格尊严等权利。同时,宪法对公民义务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新闻监督的限制。除了法律以外,笔者认为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的新闻宣传政策对我国新闻舆论监督起着重要的指导与规范作用。2.对司法独立的规定司法独立,简单地说,是指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具体来说,笔者认为应包括如下三方面:①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工在潜移默化中受到感染和影响。通过开展院庆活动、元宵文化节活动、纪念“五四”系列活动、重阳节纪念活动等品牌活动使“四〇一精神”深入人心。五、进一步加强院所文化建设的建议院所文化建设,作为一种新的管理模式,已经为建设现代科研院所重要的举措并显示了其优越性。原子能院院所文化建设已经进行了比较好的实践,院所文化的成效需要经过长期的积淀,今后还应努力更深入地开展院所文化建设。第一,院所文化建设必须系统地抓。院所文化建设涉及科研院所的方方面面,一方面要加强对院所文化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另一方面各部门要齐抓共管,共同培育院所文化。院所文化建设包括物质层、制度层和精神层三个层次,其相互之间是紧密联系的,因此在进行院所文化建设时必须系统地抓,分层次地抓。第二,创造富有个性的、具有自身特色的院所文化模式。原子能院经过了60多年的发展,形成富有特色的文化积淀,当前,面临着新的发展形势,要根据多年来形成的自身特点,有选择性地建设适合自身发展模式的院所文化。第三,不断创新院所文化。院所文化如同这个前进的时代一样应该同样要与时俱进,它是随着科研院所的发展、内外环境的变化不断发展变化的。随着国际国内的科研环境变化,院所文化也应相应地进行调整、更新、丰富和发展。我院不仅要认识目前的环境状态,而且还要了解发展方向,并能够有意识地在原有文化的基础上发展新文化,以合适的院所文化区适应新环境。(作者单位: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北京102413)11下黑白.indd1742013-12-2510:50:08175判权仅服从法律。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②外部独立,是指人民法院在依法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其中不受新闻媒体的舆论影响就是外部独立的一个重要方面。③内部独立,是指在法院内部法官应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一方面,它是指法官通过独任和合议制形式审理案件,只服从法律,而不应受到法院内部的其他法官的不正当的干涉。另一方面,内部独立还应包括下级法院的法官应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来自于上级法院的不正当的干预。3.对司法公开的规定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司法公开是原则,而且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等一系列相关规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里主要规定了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但是,按照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或阴私)的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既然是不公开审理案件,就意味着公众和新闻媒介不能旁听、采访、报导、评论案件的审理情况。二、我国新闻监督与司法独立存在的问题——以我国发生的个案为例1.以李天一涉嫌强奸案为视角综观李天一涉嫌强奸案,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1)在此案尚处于侦查阶段时,新闻媒体在相关报道中就直接将李天一称为罪犯,而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理尚未终结,而传媒却事先对审理结果予以推定所构成的二者之间的紧张,已经构成对司法独立的侵犯。对此,贺卫方先生的观点颇为典型,他认为“什么是超越了监督的合理权限?就是传媒侵犯了司法的独立,造成是传媒而不是法院对案件进行审判的情况。”因此,媒体称李天一犯罪违反了法律规定,是对李天一的新闻审判。(2)在法院作出判决以前,新闻媒体已经大量披露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由此可知,新闻媒体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3)因为李天一之前受过劳动教养,所以有关媒体以李天一受过劳动教养为由推断此案应对李天一加重处罚。但是我国刑法已经明确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多次犯罪不适用累犯,因而不应当以累犯为由对其进行加重处罚。由此可见,新闻媒体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2.以刘涌案为视角2002年4月,刘涌被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多项罪名一审判处死刑。2003年8月,刘涌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之后,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判处刘涌死刑。综观以上案情,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由于刘涌是黑社会的团伙头目,再加上他的一个主要的同伙被执行了死刑,所以当他被改判为死缓时,无论是新闻媒体还是老百姓都感到困惑和不解。几乎所有的媒体、网络,可以说是一边倒,对这个案子终审的死缓判决表示怀疑和反对,这就对司法独立造成了很大的舆论压力,而最高法院最终的判决是不是在舆论的压力下做出的,这些都会引发人们的深思。(2)司法不公开且未能对刑讯逼供问题作出令人信服的结论损害了最高法院的司法权威,同时遭到媒体质疑。但是8月15日的终审判决,对改判的原因并没有交代清楚,这就避免不了媒体的质问,所以司法应当公开公正,以便于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三、对我国正确处理新闻监督与司法独立拟提出的对策建议1.针对新闻媒体首先,大众传媒应明确自身的角色定位,时刻保持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明确新闻监督的重要作用,维护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社会稳定。其次,在对重大的、有争议的司法事件的报道上,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原则,注意报道的中立性。不急于评判、妄下结论,而应当实事求是地报道,避免对司法机关机关的审判活动造成不良影响。再次,记者应当加强对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了解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从而使自己的报道行为不脱离法律的轨道。2.针对司法机关首先,司法机关在审判案件的时候,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应当公开的案件进行公开审理,满足新闻媒体的知情权,必要的时候可以采用新闻发言人的方式来直面新闻媒体的质疑。其次,提高司法机关人员的专业素质,提高判案的正确率,并且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面对正确的批评11下黑白.indd1752013-12-2510:50:09176随着我国经济和科技的迅猛发展,科研工作对在学校的综合实力的比重越来越大,各中职卫校都采取措施增强教师开展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加大科研投入。但光有硬件还不够,科研工作还需要在人员培养、科研信息服务等软件上下功夫,硬件和软件相辅相成,才能达到快速提高科研水平的目的。中职卫校档案室担负着为学校科研工作提供利用服务的作用,但从实际工作来看,服务功能发挥的还不够充分,大多还处于低端的被动服务和简单服务。如何促进中职卫校档案室为科技工作服务能力,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档案室提高科研工作服务能力的重要性1.档案室资源丰富。档案作为历史记录,收集和整理了学校历年来开展各项工作形成的原始信息,记载了学校教师多年来开展科研工作探索总结出的宝贵经验,拥有大量原郭志敏始资源,对开展科研工作查找信息、总结经验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从为科研工作服务角度来讲,校档案室可以为科研工作提供大量第一手资料:一是科学研究过程的原始记录;二是科研成果的经验借鉴,三是上级和学校支持科研工作的相关文件,四是学校管理工作的经验和数据等,因此,档案是科学研究的必要条件。2.档案具有真实性、原始性的特点。开展科研工作是结合实际工作提炼出来的精华所在,目前,不少教师写论文、作课题都是从网上或书上搜集资料,生硬的攒成一篇文章,纯属闭门造车,论文质量提高不上去。档案具有真实性、原始性的特点,应成为科研工作收集资源的基础。要做好科研工作,就要从实际工作出发,脚踏实地的在工作中不断发现问题、钻研问题,进一步提高科研水平,提高教学质量,为应当及时予以改正。注释:①童兵,《新闻舆论监督的权利义务关系》,载《理论探讨》,2008年,5月(下半月),第6页②魏永征,《媒体和司法审判:应该如何平衡?——以刘涌案为例》,_view.jsp?id=892③贺卫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0月,第1版,第269-270页④童兵,《新闻舆论监督的权利义务关系》,载《理论探讨》,2008年,5月(下半月),第7页参考文献:[1]甄树清,《论表达自由与公正审判》,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5期[2]何勤华、任超,《法治的追求——理念、路径何模式的比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3]韩大元、林来梵、郑君贤,《宪法学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4]陈钊、张震霞,《浅谈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辨证关系——两者冲突的法律思考及法理、立法建议》,载《法制与经济》,2008年,第8期[5]汤丽声,《试论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对我国媒体审判现象的反思》,载《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5期[6]王琳雯、叶超,《论新闻自由的限制——以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平衡为视角》,载《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6期[7]甘露,《司法独立与新闻自由》,载《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5期[8]龚小兰,《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冲突与平衡》,载《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期(作者单位:1.内蒙古大学法学院,2.内蒙古大学公共管理学院,3.内蒙古大学交通学院,内蒙呼和浩特010000)11下黑白.indd1762013-12-2510:5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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