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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中小企业投资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投资管理,规范公司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根据外部规范与公司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各子公司及各分公司的投资行为。第三条本制度所指投资分对外投资和对内投资两部分。1.对外投资指将货币资金以及经济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做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2.对内投资指利用自有资金或从银行贷款进行基本建设、技术更新改造以及购买和建造大型机器、设备等投资活动。第四条投资目的。1.充分有效地利用闲置资金或其他资产,进行适度的资本扩张,以获取较好的收益,确保资产保值增值。2.改善装备水平,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扩大经营规模,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第五条投资原则。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3.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发展。第二章对外投资第六条对外投资按投资期限可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1.短期投资包括购买股票、企业债券、金融债券或国库券以及特种国债等。2.长期投资包括:(1)出资与公司外部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成立合资或合作制法人实体。(2)与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开办合资、合作项目。(3)以参股的形式参与其他法人实体的生产经营。第七条投资业务的职务分离。1.投资计划编制人员与审批人员分离。2.负责证券购入与出售的业务人员与会计记录人员分离。3.证券保管人员与会计记录人员分离。4.参与投资交易活动的人员与负责有价证券盘点工作的人员分离。5.负责利息或股利计算及会计记录的人员与支付利息或股利的人员分离,并尽可能由独立的金融机构代理支付。第八条公司短期投资程序。1.公司财务部应根据公司资金盈余情况编报资金状况表。2.证券资金部分分析人员根据证券市场上各种证券的情况和其他投资对象的赢利能力编报短期投资计划。3.公司的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按短期投资规模大小和投资重要性,分别依照各自的职权审批该项投资计划。第九条公司财务部按照短期证券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以及购进日期等项目及时登记该项投资。第十条公司应建立严格的证券保管制度,至少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有价证券,证券的存入和取出须详细记录在证券登记簿内,并由在场的经手人员签名。第十一条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须在购入当日记入公司名下。第十二条有价证券的盘点工作应由公司财务部和证券资金部负责组织实施。1.证券保管员和会计人员应在每月终了时进行月终盘点,并完成下列程序:(1)盘点前必须将截止当月最后一天的证券登记入账并结出结存额。(2)实地清点实物,核对卡片。(3)月终编制“有价证券盘点表”。2.财务部根据“有价证券盘点表”,认为必要时,可以抽样核对,复核盘点表。3.年终时,根据公司盘点指令,组织人员,全面清点,编制“有价证券盘点表”,并由公司财务部负责人(或聘请注册会计师)参加监盘。第十三条公司财务部应对每一种证券设立明细账加以反映,每月还应编制证券投资和盈亏报表,对于债券应编制折、溢价摊销表。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应将投资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第十五条应由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以及董事会按其职权批准处置公司短期投资。第十六条公司对外长期投资按投资项目的性质分为新项目和已有项目增资。1.新项目投资是指投资项目经批准立项后,按批准的投资额进行的投资。2.已有项目增资是指原有的投资项目根据经营需要,在原批投资额的基础上增加投资的活动。第十七条对外长期投资程序。1.财务部协同投资部门确定投资目的并对投资环境进行考察。2.对外投资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投资意向书。3.对外投资部门编制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上报财务部和总经理办公室。4.财务部协同对外投资部门编制项目合作协议书。5.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手续。6.对外投资部门制订有关章程和管理制度。7.对外投资部门项目实施运作及其经营管理。第十八条对外投资权限。1.所有对外长期投资项目,均由总公司批准或由总公司转报董事会批准,各子公司、分公司无对外投资权,但享有投资建议权。2.总公司应在受理对外长期投资项目立项申请后一个月内做出投资决策。第十九条经批准后的对外长期投资项目,一律不得随意增加投资,如确需增资,必须重报投资意向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二十条对外长期投资兴办合营企业对合营合作方的要求。1.要有较好的商业信誉和经济实力。2.能够提供合法的资信证明。3.根据需要提供完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相关资料。第二十一条对外长期投资项目必须编制投资意向书。项目投资意向书的主要内容包括:1.投资目的。2.投资项目的名称。3.项目的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4.投资项目的经营方式。5.投资项目的效益预测。6.投资的风险预测(包括汇率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政治风险)。7.投资所在地(国家或地区)的市场情况、经济政策。8.投资所在地的外汇管理规定及税收法律法规。9.投资合作方的资信情况。第二十二条国(境)外投资项目还应提供如下资料:1.有关投资所在国(地区)的现行外汇投资的法令、法规,税收规章以及外汇管理规定。2.投资所在国(地区)的投资环境分析、合作伙伴的资信状况。3.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证明及投资回收计划。4.本国驻外使馆及经参处对项目的审查意见。5.本国外汇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二十三条投资意向书(立项报告)报总公司批准后,对外投资部门应委托专业设计研究机构负责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1.总论。(1)项目提出的背景,项目投资的必要性及其经济意义。(2)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的依据和范围。2.市场预测和项目投资规模。(1)国内外市场需求预测。(2)国内现有类似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的统计。(3)项目进入市场的生产经营条件及经销渠道。(4)项目进入市场的竞争能力及前景分析。3.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1)项目的注册资金及其生产经营所需资金。(2)资金的来源渠道、筹集方式及贷款的偿还办法。(3)资金回收期的预测。(4)现金流量计划。4.项目的财务分析。(1)项目前期开办费以及建设期间各年的经营性支出。(2)项目运营后各年的收入、成本、利润和税金测算,可利用投资收益率、净现值以及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进行分析。5.项目敏感性分析及风险分析。第二十四条财务部和对外投资部门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总公司批准后,编制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1.合作各方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2.合作项目的名称、地址、经济性质、注册资金及其法定代表人。3.合作项目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4.合作项目的内部管理形式、管理人员的分配比例、机构设置及实行的财务会计制度。5.合作各方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及出资期限。6.合作各方的利润分成办法和亏损责任分担比例。7.合作各方违约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违约金的计算方法。8.协议(合同)的生效条件。9.协议(合同)的变更、解除的条件和程序。10.出现争议时的解决方式以及选定的仲裁机构及所适用的法律。11.协议(合同)的有效期限。12.合作期满时财产清算办法及债权债务的分担。13.协议各方认为需要制订的其他条款。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由总公司法人代表签字生效,或由总公司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生效。第二十五条对外长期投资协议签订后,公司协同办理出资、工商和税务登记以及银行开户等工作。第二十六条确定对外投资价值及投资收益的原则。1.以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2.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3.公司认购的股票,按照实际支付款项计价。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已宣告发放但尚未支付股利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收股利后的差额计价。4.公司认购的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实际支付款项中含有应计利息的,按照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计价。5.溢价或者折价购入的长期债券,其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计利息)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计入投资收益。6.公司以实物、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的,其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公司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和股票进行长期投资,对被投资单位没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并且不因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增加或者减少而变动;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按照在被投资单位增加或者减少的净资产中所拥有或者分担的数额,作为公司的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损失,同时增加或者减少公司的长期投资,并且在公司从被投资单位实际分得股利或者利润时,相应增加或减少公司的长期投资。7.公司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或者股利和利息,计入投资收益,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或者补缴所得税。8.公司收回的对外投资与长期投资账户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损失。第二十七条对外长期投资的转让与收回。1.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1)按照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2)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4)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2.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转让对外长期投资:(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3)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4)总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企业章程有关转让投资的规定办理。3.对外长期投资转让应由总公司财务部会同投资业务管理部门提出投资转让书面分析报告,报总公司批准。4.对外长期投资收回和转让时,相关责任人员必须尽职尽责,认真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中的资产评估等项工作,防止公司资产流失。第二十八条公司累计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第三章对内投资第二十九条公司对内投资程序。1.编制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编制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3.编制基本建设及技术更新改造年度投资建议计划。4.按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办理报批手续。第三十条公司对内投资权限。对内投资采取限额审批制,超过限额标准的由公司董事会批准。第三十一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1.公司项目承办单位要在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工作以及科学实验的基础上,对建设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的可行性和经济的合理性提出综合研究论证报告。2.承担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单位必须是有资格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科研单位。3.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办法和内容以及深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4.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公司财务部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报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建设项目的性质和规模以及标准,如需改变必须报原审批机构审批。第三十二条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1.公司项目承办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有资格的勘察设计或科研单位进行工程初步设计。2.初步设计必须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依据,不得任意修改、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或提高建设标准,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一般不应突破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控制数。概算总投资如超过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控制数的10%,必须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3.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如确需进行设计修改和概算调整,必须由原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提出具体修改及调整意见,经建设单位审查确认后报原批准单位批准。第三十三条年度计划和统计。1.各分支机构所有新建、续建基本建设及技术更新改造项目,必须编报基本建设及技术更新改造年度投资建议计划。2.年度投资建议计划于每年9月底前报总公司审批。总公司于每年1月底前下达当年基本建设及技术更新改造年度投资计划。3.凡列入公司基本建设及技术更新改造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不需再行办理审批手续,当年新增加的基建及技改项目,必须按规定的投资限额办理报批手续,并增补列入当年投资计划。4.编制年度计划,除认真填报有关的计划表外,还要有必要的文字说明,数字要准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