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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沈阳工矿机器制造有限公司2011.41II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对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故、事件(未遂事故),包括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的管理职责、程序和要求。本标准规定适用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范围内的事故、事件(未遂事故),包括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过程。2职责2.1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事故、事件的报告、调查和处理的归口管理,负责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2.2公司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主管部门、生产管理主管部门、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安全保卫主管部门等部门负责根据需要参加事故和事件的调查和处理。2.3工会负责组织各级工会组织和员工代表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2.4事故、事件的责任部门负责事故、事件的报告,负责轻伤和一般事故、事件的调查和处理。3管理内容和方法3.1事故分类3.1.1伤亡事故:公司员工在生产活动中所发生的人体伤害、死亡等属伤亡事故。伤亡事故按以下几种伤亡程度而划分为:a)特别重大死亡事故;b)重大死亡事故;c)死亡事故;d)重伤事故;e)轻伤事故。3.1.2急性中毒事故:公司员工在生产活动中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使人体中毒,短时间内发生病变(一般不超过一个工作日),或因食用不洁食物而发生的中毒事故。急性中毒引发的人体伤害、伤亡事故程度,按本标准第5.1.1条款进行划分。3.1.3职业病事故:公司员工在生产活动中因工业毒物、不良气象条件、生物因素、不合理的生产组织,以及一般卫生条件恶劣等职业性伤害而造成疾病的事故。按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进行划分处理。3.1.4火灾事故:发生火灾事故应按Q/SZG59.41标准规定进行火灾事故分类。3.1.5财物损失、损坏事故:不涉及本标准5.1.1-5.1.4条款内容的财物损失、损1III坏,按公司财物管理的有关程序处理;涉及本标准5.1.1-5.1.4条款内容,同时又有财物损失、损坏的,按本标准5.1.1-5.1.4条款进行划分。3.2事故、事件报告、调查、处理的要求3.2.1发生职业健康安全事故、事件时,有关部门应按下图所示的程序进行报告、调查、处理等活动。3.2.2在紧急情况下,有关部门应在立即报告的同时,按相应的应急预案要求,开展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1)指挥领导小组①负责有限公司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修订。②组建重大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并组织实施和演练。③检查督促做好重大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2)办公室负责有限公司所属单位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审核、呈报和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3)指挥部①发生重大事故时,由指挥部发布和解除应急救援命令。②组织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③向上级汇报和向友邻单位通报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救援请求。④组织事故调查,总结应急救援预案经验教训。(4)专家参谋组负责向总指挥提供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技术措施、建议和供领导决策的可行性建议。(5)指挥部成员总指挥:组织指挥全公司应急救援工作。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指挥工作。客观发生的事故.客观发生事物紧急救护、治疗保护事故现场发生地作业人员逐级上报现场取证调查鉴定处理报告1IV(6)应急救援办公室成员安技环保处处长:协助总指挥做好安全报警,情况通报、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办公室主任:负责燃爆报警、协助事故单位做好抢险补救工作,同时做好警戒、疏散、道路管制等工作。生产处处长:负责事故处置时生产单位的开停调度工作;事故现场有关的联系工作。资产管理处处处长:协助总指挥负责工程抢险、抢修工作。产品配套处处长:负责抢救救援物质的供应工作。财务会计处处长:负责救援资金的保障工作。事故单位负责人:报警并协助总指挥,负责现场指挥,实施本单位应急预案,组织调动本单位救援人员抢救伤员,抢险维修等项工作。3.2.3发生事故的部门在积极抢救伤员的前提下,应保护好现场,为事故调查创造条件,待上级有关部门对现场进行调查后,方可清理现场。3.2.4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品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或详细记录。3.2.5发生重大事件(未遂事故),除及时报告外,责任部门还要查清原因,提出改进措施,事后三日内同事件(未遂事故)报告一并送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3.3事故、事件的报告3.3.1事故、事件报告的一般程序:公司发生事故,采用逐级报告的方法,报告可采用书面和口头的形式。报告的途径为:事故、事件当事人(或监护人)→部门安技员→部门领导→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管理者代表(或总经理)。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不耽误救护时机,也可越级报告,直至公司总经理。3.3.2事故、事件的报告采用口头报告的形式(首席受理制),第一个接受报告者必须书面记录报告内容及事故、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然后按本标准5.3.1条款规定进行报告。3.3.3轻伤事故除按一般程序逐级上报外,必须在2小时内上报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12小时内向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递交工伤事故报告单,1周内上报人身事故登记表(含初始诊断书)3.3.4发生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除按5.3.1条款进行报告外,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立即将事故概况(包括时间、地点、受伤者姓名、年龄、工种或职称、受伤程度、发生事故经过和发生事故的简要原因等)用快速方法向上级主管部门、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上级工会报告。3.3.5公司员工中的流动作业人员、外来参观人员、外来作业人员的事故报告由事故发生地所在部门按本标准第5.3.1条款的规定进行报告。3.3.6事件(未遂事故):按本标准第5.3.1条款的规定进行报告。3.4事故、事件调查1V3.4.1事故、事件调查程序3.4.1.1轻伤事故及一般事故由所在部门主管领导组织安技员、工部(段)长、班组安全员等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并于三日内将调查报告报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3.4.1.2重伤事故由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者代表或指定人员组织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安全保卫主管部门、公司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工会及员工代表等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3.4.1.3死亡事故由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提请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上级工会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死亡事故,应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进行调查。3.4.1.4非伤亡的重大、特大事故由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者代表组织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在10日内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3.4.1.5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职业病原因的调查工作,必要时成立调查组.对职业病的发病原因、病情、防范或应急措施等提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在30日作出,报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者代表、最高管理者或上级主管部门。3.4.1.6甲部门借给乙部门的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发生事故时,由乙部门负责调查、统计和报告,并通知甲部门。3.4.2事故、事件调查的内容3.4.2.1在事故、事件调查中,应认真查清事故、事件的原因,分清责任事故、事件,非责任事故、事件和破坏事故、事件。3.4.2.2事故、事件发生的原因一般可分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设备设施本质不安全;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外部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预计的原因。3.4.2.3事故类别大致可分为: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锅炉爆炸、容器爆炸、中毒、窒息、其他爆炸、其他伤害等。3.4.2.4在事故调查中,对事故过程及伤害的分析内容应包括:a)受伤部位——指身体受伤的部位;b)受伤性质——指身体受伤的类型;c)起因物——指导致事故发生的物体、物质;d)致害物——指直接引起伤害及中毒的物质或物体;e)伤害方式——指致害物与人体发生接触的方式;f)不安全状态——指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质条件;g)不安全行为——指能造成事故的人为错误。3.4.2.5事故、事件的经济损失应包括以下内容:损失物品名称及损失程度;调换或修复的费用;直接影响程度;必要时可包括间接影响程度。3.4.2.6事件(未遂事故)的调查参照事故的调查方法进行,重点在于分析引发事故的原因及具体的预防对策措施。3.4.3事故、事件的原因查清后,有关部门要认真吸取教训,制定改进措施,由部门指定专人负责,限期完成。3.5事故处理1VI3.5.1事故调查后必须确定事故责任者,即根据事故性质、类别及伤害分析确定事故责任者;事件(未遂事故)也应确定责任者。3.5.2在处理事故时,应按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应按《辽宁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暂行条例》和Q/SZG59.06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3.5.3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根据事故调查结果,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防范措施。3.5.4事故、事件调查处理后应写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的确定,一般应征得事故当事人的意见和工会的认同,如发生异议时,按管理权限审批。3.5.5重伤以上事故自发生事故之日起,一般不超过十天,特殊情况(经上级同意)也不得超过一个月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有关部门和参加调查组的人员,均须在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上签字。3.5.6事故处理的时效规定a)轻伤事故的调查处理一般应在一周内完毕,按事故处理权限自行审批结案,上报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b)重伤以上(含重伤)事故的调查处理一般应在十日内完毕,特殊情况(经上级同意)也不得超过一个月,调查组成员在事故报告上签字。3.5.7事故处理的原则:a)客观的实事求是的尊重科学的原则;b)依法办理的原则;c)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受到处理不放过。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组织对防范措施进行跟踪,直至确认其有效性。3.6事故档案3.6.1事故调查、处理的任何资料文件均为本规定的记录内容,必须齐全,并具有可追溯性3.6.2事故调查、处理应建立档案,以每发生一次事故、事件为一个单元进行记录。事故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a)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b)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c)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d)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e)物证、人证材料;f)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g)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h)医疗部门的伤亡人员诊断书;i)事故发生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备设施资料;j)事故处理决定;1VIIk)有关事故通报、简报及相应预防措施资料;l)参加事故调查、处理人员的清单;m)其他认为有必要的资料。3.6.3对事故调查、处理中形成的记录、资料、文件、档案等,均应按Q/SZG55.25标准予以控制,以提供职业健康安全运行活动的证实。3.7监督检查和考核3.7.1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对各部门事故、事件的报告、调查和处理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应及时向责任部门提出纠正或纠正措施,并做记录。3.7.2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规定的情况时,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按Q/SZG59.06标准的规定对责任部门、人员进行处罚。4形成的文件和记录4.1工伤事故报告单4.2事故调查处理报告1VIII应急救援指挥部通讯联系电话表职务姓名手机办公电话总指挥副总指挥组员组员组员组员组员组员组员1IX应急救援办公室(专家参谋组)成员通讯联系电话表职务姓名手机办公电话应急救援办公室成员应急救援办公室成员应急救援办公室成员应急救援办公室成员应急救援办公室成员应急救援办公室成员应急救援办公室成员应急救援办公室成员应急救援办公室成员专家参谋组成员专家参谋组成员专家参谋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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