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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案件证据收集培训岳池县国家税务局税务案件证据收集培训随着新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颁布施行,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管业务水平和法制化水平都有了长足的进步,依法治税的观念已深入人心。但另一方面,涉及税案的诉讼案件却时有发生并屡屡以税务机关的败诉告终,究其原因,绝大多数是由于税务机关在诉讼中举证不力,证据不充分或证据不合法律要求造成的,因而税案证据的收集就显得尤为重要。为进一步提高收集税案证据的质量,促进税收行政执法的规范、高效,丰富岗位练兵内容,编写了《税务案件证据收集培训材料》,主要针对目前我们税务机关证据收集的关键和难点着重介绍了税案证据的概念、种类、证据收集的要求和方法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可供税务稽查人员在收集税案证据方面参考、借鉴和学习。一、证据的概念和分类(一)证据的概念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二)证据的分类《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证据可分为七类,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延伸到涉税工作中,税案证据按种类可分为:税务稽查底稿、询问笔录,以及调查过程中取得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戡验和现场笔录;按照税案证据的属性可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等。[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和记载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它物品。具有稳定性强,易于保存,不受载体限制特点。应调取原件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应当注明出处并经核对无异后加盖印章;报表、图纸、帐册、科技文献应有说明材料;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由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盖章。如:帐簿、凭证、纳税申报表、合同等。[物证]物证指以其存在形式、外部特征、内在属性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实体物和痕迹。应调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调取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该物证的照片;种类物调取其中的一部分,是指能够证明税案事实的物品、痕迹等客观实在物。如:暴力抗税的凶器、仿造的发票监制章等。(二)证据的分类[电子证据]电子证据是伴随现代电子技术发展而出现的证据形式,除电子邮件(E-mail)外,还包括电子数据交换、电子资金划拨、电子公告牌记录等,早在60年代,英美法系一些国家就确立了关于电子证据的大量判例。南非于1983年、加拿大于1998年还分别制定有《计算机证据法》。本司法解释称之为计算机数据。即向法院提交计算机数据或录音、录像视听资料证据,应调取原始载体或复制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证明对象,制作人等;声音资料应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来证明税案事实的证据。如: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等。[证人证言]指了解案件有关的人向法院所作的用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陈述。应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应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注明出具日期;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是指证人就其所感知的税案事实向办案机关所作的陈述。(二)证据的分类[鉴定结论]是鉴定人接受委托或聘请,运用自己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所作出的结论意见。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现场笔录]现场笔录是行政主体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当场进行调查、处理、处罚而制作的文字记载材料。是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据形式。勘验笔录与现场笔录近似,只是制作主体、时间略有区别。形式上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证据的分类[域外证据]主要指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当事人调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原驻苏联大使馆教育处出具的证明不具有证明效力的复函》的规定,我驻外大使馆具体行使涉外公证认证的职能部门是领事部,其他部门不具有该项职能,出具的涉外公证认证文书无效。我国已于1997年加入海牙国际取证公约。[外文证据]外文证据主要指外文书证、外文视听资料等由外国语言文字形成的证据。当事人调取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涉密证据]指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证据。对这类证据在形式上应作出明确标注和说明。调取的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作出明确标注(二)证据的分类[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对税案事实情况向办案机关所作的陈述。如当事人有关情况的说明、自述材料等。[鉴定结论]是指那些受办案机关聘请或指派具有专门知识或技能的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业技能,对税案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分析和判断之后所得出的结论性书面意见。[戡验、现场、检查笔录]是调查人员对与税务违法行为有着联系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戡验、检查时所作的客观记录。(二)证据的分类2、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可以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真实性的证据。在税务检查中,直接证据主要包括税收违法行为发生时制作或产生的,记载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的各种原始凭证。直接证据是一种最具证明力的证据。常见的税收违法直接证据主要有:①发生销售而未入账申报纳税而填开给购货方的发票等②未入账申报纳税的业务发生时填写的出库单、送货单等,以及为计量、运送相应货物制作的过磅单、托运单等③发生销售而未入账申报纳税的业务发生时取得的现金、存款、实物及相应的收款记录、制作的收款、结算凭单等间接证据是指需要借助其他证据支持,方能对待证事实产生证明作用的证据或对相关证据起补充说明作用。常见的税收违法间接证据主要有:①有关业务经办人员、财务人员、法定代表人的证明材料②有关业务经办人员、财务人员、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③与税收违法行为有关的经济合同、银行结算收支凭证等在直接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或在无法取得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应从外围调查入手,积极寻找间接证据,以补充直接证据不足。(二)证据的分类3.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者在案件事实直接作用下形成的证据。原始证据是一种最具客观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证据。常见的税收违法原始证据主要有:①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各种账簿原件;②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各种凭证、发票原件;③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各种纳税申报资料等原件。派生证据是指从原始证据中衍生出来的证据。常见的税收违法派生证据主要有:①耗电量的证明②购货方的证明③生产工人的证明在直接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或在无法取得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应从外围调查入手,积极寻找派生证据,以补充直接证据不足。(二)证据的分类4、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实物证据比较固定,反映事实一般不易发生变化,具有客观性的优点。常见的实物证据有: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的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②伪造、变造帐簿的作案工具;言词证据在税案中的证明作用很大,尤其在缺乏完整的书证、足够的物证的情形下,言词证据能够帮助查清税案事实真相。常见的言词证据有:①税案的证人证言②当事人自述材料③询问笔录二、证据的法律依据《中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此条规定就是税务机关在收集税收违法证据时的法律依据,也是具体调查取证的法律依据。在工作中应注意的是,税务机关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手段是有范围限制的,规定是在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使用这些手段。收集证据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明确了调查取证的五种方式方法,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在日常工作中,使用较多的是记录和复制,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办案条件和办案设备的逐步改善和提高,今后,录音、录像、照相这三种手段,也将得到广泛使用。三、如何收集证据(一)收集证据的要求1、证据收集注重“快”。收集证据要主动、及时,归结是一个“快”字,要在第一时间收集。目前,针对涉税违法人员毁灭证据快,事后取证难的特点;要想收集到真实、充分的证据,就必须采取“以快制快”的办法,办案人员应当有雷厉风行的作风,才能收集到真实有用的证据材料。2、证据收集讲求“细”。收集证据要认真、细致,归结是一个“细”字。涉税案件极大多数为跨年度、事后检查,又因涉税违法人员具有一定反检查手段,若办案人员走马观花,就难以破案。应对涉案人员、涉税资料进行仔细检查、分析、研究,制定检查方案,抓住蛛丝马迹寻找突破口,根据涉案人员的心理状态,制定询问方案等获取违法证据。3、证据重点在“实”。收集证据要客观、全面,归结是一个“实”字。去伪存真、由表及里,有违法行为的证据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按法律法规及制度对证据质量的要求收集、整理,切实做到真实可靠。4、证据收集关键在“合法”。收集证据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权限进行,归结是“合法”二字。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不是采取合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能成为案件的有效证据。三、如何收集证据(二)收集证据的客观要求1、对涉及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行为,必须取得能证明纳税人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行为存在的证据材料。具体情况可分为:①单一性的禁止行为。税收法律、法规直接规定某种行为为税收违法行为,只需取得能证明该项税收违法行为的证据材料。如纳税人有涂改税务登记的行为,只要取得纳税人涂改后的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即可。②复合性的禁止行为。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某种行为在某种情形下为税收违法行为,必须同时取得证明这种行为和这种情形两个方面的证据材料。如对“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行为的查实,在取得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证据材料同时,就必须取得排除或推翻纳税人提出的各种“正当理由”的说法的证据材料。2、对涉及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义务性的行为,必须同时取得能证明纳税人有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证据材料,和能证明纳税人未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证据材料。既有税收违法证据收集的“需要”问题相关,还要有税收违法证据的类型问题。不同类型的证据,其证明效力是各不相同的,因证据类型的不同,查实税收违法行为的证据的需要量也有所不同,如我们取得了查实一项税收违法行为需要的某种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需要取得的证据材料,就比取得其他类型的证据材料的需要量少得多。三、如何收集证据(三)税案证据的法律要求每一项税案证据必须经得起听证、复议、诉讼几个环节的审查,必须经得起对方的反驳和质证,税务机关提供的证据要足以否定与之相矛盾的其他证据,这是解决税案证据收集“需要”方面问题的基本要求。其中,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是需要我们特别注意的三个具体问题。如果收集的一项证据不具备真实性、合法性,与税收违法事实之间、其他证据之间缺少必须具备的关联性,那么这项证据就是无效的,不能用于证明所需证明的税收违法行为的存在。(三)税案证据的法律要求1、证据的真实性。税收违法证据的真实性问题,是指用于证明税收违法行为成立的证据材料必须客观真实。税收违法证据的真实性是证据必须具备的基本要求,是证据是否有用的基本前提,必须在税务检查取证工作中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对证据的真实性的判断,必须依赖税务检查人员深入细致的工作作风,必须依赖税务检查人员丰富的知识、敏锐的观察能力和较强的逻辑判断能力。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把握证据的真实性:①证据形成的原因;②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③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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