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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一、下井带班领导必须和职工同上同下,要把保证矿井安全生产作为第一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隐患,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当发现有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领导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二、建立健全“矿井负责人下井带班交接班制度”、矿井负责人下井带班档案管理制度、矿井负责人下井带班考评制度、矿井负责人当月下井带班计划表和矿井负责人下井带班公示栏。三、矿井负责人当月下井带班计划表由矿山生产部门根据工作情况每月进行调整,并在月初上墙公示。四、下井带班作业种类包括采掘工作面、辅助运输线路、主运输线路、主提升、通风排水及其它零星工程。带班人员根据各自岗位和分工职责以及重点进行带班。当井下遇到巷道贯通、初采、末采、采掘工作面通过老空区、小窑巷道、处理火区、探放水、边远地点、过地质构造区、检修工程、反风、烧焊、密闭采空区、放炮、突发事故等重点工程和特殊时期时,带班下井人员要到重点现场检查、把关、指导。五、带班下井人员范围:矿级领导、副总工程师和矿长助理;生产技术室、安监科、调度室、地测科、机电科等科室的副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六、每月带班下井的次数规定:正矿级领导带班次数不少于5个/月,副矿级领导带班次数不少于6个/月,副总工程师、矿长助理带班次数不少于7个/月,各单位行政正职带班次数不少于3个/月,其他领导干部带班次数由调度室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安排。七、根据公司实际出发,以每班都安排有矿领导带班下井为原则,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保证矿井井下24小时有矿领导带班。八、凡有带班任务的人员严格按照每月下发的带班人员安排表进行带班。矿领导因身体原因或出差、培训学习等特殊情况,短期不能下井带班的,可以自行找同级别的矿领导替换带班下井,但必须按月完成下井带班次数。科室人员因身体原因或出差、培训学习等特殊情况,短期不能下井带班的,需和带班安排表内安排带班下井的人员进行调班,但必须提前通知调度室,并按月完成下井带班次数。
本文标题:非煤矿山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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