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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航空器了解航空器的定义和航空器国籍的意义,明确航空器适航管理的要求,理解和掌握航空器的权利。目标重点航空器的国籍难点航空器的权利重难点及学习目标掌握航空器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能够运用航空器权利的概念分析实例。01航空器的定义03适航管理目录02航空器的国籍04民用航空器的权利1航空器的定义航空器是航空活动的工具。没有它,就不会有航空活动,也不会有航空法。因此,航空器是航空法中的基本问题。首次出现:1919年《巴黎公约》里《关于管理空中航行的公约》附件A中。“航空器是指可以从空气的反作用而在大气中取得支撑力的任何机器。”修改:1967年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定义为:“航空器市大气中任何依靠空气反作用力而不是靠空气对地(水)面反作用力作支撑的任何器械。”依据定义,不属于航空器的有:气垫车、气垫船等;还有火箭、导弹之类。1航空器的定义原因:气垫车、气垫船等利用空气对地(水)面反作用取得支撑;火箭、导弹之类不依靠空气反作用取得支撑力飞行。不属于航空器的有:气垫车、气垫船等;还有火箭、导弹之类。航空器在技术上分为轻于空气的航空器和重于空气的航空器。思考:为何上述事物不属于航空器,不满足定义中的哪个条件?轻于空气的航空器:气球、飞艇等,重于空气的航空器:飞机、直升机、滑翔机等。2航空器的国籍国籍指一个人作为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而隶属于该国。在现代社会中,国籍的概念已经从自然人扩大到法人、船舶、航空器及一般财产。航空器的国籍由航空器登记国决定。1、航空器国籍的意义航空器国籍是航空器与登记国(即国籍国)相联系的法律“纽带”。航空登记国据此对具有其国籍的航空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对航空器予以保护和实施管理。《芝加哥公约》规定不承认航空器的双重国籍,但其登记可由一国转至另一国,即公约允许航空器因所有权转移等原因而变更其国籍,并且航空器国籍的登记和转移应按有关国家的法律和规定办理,这样,登记国也就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芝加哥公约》还规定,公约不妨碍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缔约国组成航空运输的合营组织或国际经营机构,以及任何航线或地区的联营航班,理事会应决定公约关于航空器国籍的规定以何种方式适用于国际经营机构。(例:斯堪的纳维亚航空公司SAS由瑞典、挪威和丹麦组成,各公司按一定比例出资,每个财务年度结束时依此比例分摊损失、分配收益,机群也按各自国家所占比例分别在3国登记。SAS航空器上就标有瑞典、挪威和丹麦的国旗。)2航空器的国籍2、航空器国籍登记的条件(1)直接规定登记条件,如美国《联邦航空法》规定,航空器如果符合规定的情况,且只有符合规定的情况,才能登记。(2)排除法,如日本《航空法》规定4种人员所拥有的航空器不得进行登记。(3)应当登记法,我国《民用航空法》即采取这种形式,并规定下列航空器应当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民用航空器.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民用航空器.③国务院民用航空法主管部门准予登记的其他民用航空器.“其他民用航空器”是指如下两类民用航空器:一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场所的中国公民的民用航空器,另一类是国家机关、企业法人自境外分期付款购买的民用航空器或融资租赁的民用航空器。2航空器的国籍2、航空器国籍登记的条件例:我国在1980年首次通过租赁方式,引进了一架波音747-SP客机,我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是允许自境外租赁民用航空器,如果该民用航空器的机组由承租人配备,可以申请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但必须先予以取消改民用航空器原国籍登记。我国各航空公司租赁的航空器在我国登记,须具备以下条件:①经营人必须是中国法人②航空器基地在中国境内③经营人应向中国民航局提交按规定格式和方式填写的申请及产权证明④租赁的新航空器,如系首次进口,须进行型号认可审查,取得中国民航局颁发的型号合格证(含发动机);租赁使用过的航空器,需经过中国适航管理部门的适航检查,符合规定的要求。2航空器的国籍3、国籍标志与登记标志国籍标志,是指识别民用航空器国籍的字母符号。我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标志为英文大写字母B。登记标志,指航空器登记国在航空器登记后给定的数字、字母或两者的结合。要求:字母必须用正体大写,字母和阿拉伯数字都不加装饰,每个字必须用实线构成,其颜色应与背底颜色形成鲜明对照等。我国内地所有航空公司航空器上都喷涂了各具特色的航徽,这是各航空公司的一笔无形资产。我国一些航空公司已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服务商标的申请。中国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航空国际标志和登记标志进行管理和控制,但航空器外部的其他图案,如公司名称的中英文字样、公司的航徽和彩条等,则由各航空公司自行设计喷涂,而设计图案、内容需以适当的形式上报中国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备案。2航空器的国籍2航空器的国籍2航空器的国籍3适航管理1、适航管理的概念适航管理是指航空器适航主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航空器从设计、定型开始,到生产、使用直到停止使用的全过程施行监督,以保证航空器始终处于适航状态的科学管理。2、适航管理的特点对于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各国基本上都具有5个国际普遍承认的特点。第一,适航管理具有权威性。其规定具有国家法律效力,所有的适航规章、标准都是强制的,即必须执行的。第二,适航管理具有国际性。民用航空器既是国际民用航空运输的重要工具,又是国际的重要商品。航空产品的进出口,特别是航空器生产日趋国际化,决定了各国的适航管理必然具有国际性。3适航管理第三,适航管理具有完整性。任何一个国家的适航管理部门,对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维修直至退役的全过程,都要实施以安全为目的的、统一的闭环式的审查、鉴定、监督和管理。第四,适航管理具有动态发展性。航空科技进步和民用航空业的不断发展,要求各国适航管理部门不断改进和增加新的适航标准,适航管理也必然随之变化和发展。第五,适航管理具有独立性。各国适航部门几乎都是在经济上、管理体制上独立于民用航空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等环节之外的政府审查监督机构,只有这种具有独立性的适航部门,才能真正严格地按照国家航空安全与发展改革的需求,为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和促进民用航空运输业及制造业的发展进行公正、有效的适航管理。各国都有一个共同点:由管理航空运输的行业管理部门作为适航管理的部门。3适航管理第三,适航管理具有完整性。任何一个国家的适航管理部门,对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维修直至退役的全过程,都要实施以安全为目的的、统一的闭环式的审查、鉴定、监督和管理。第四,适航管理具有动态发展性。航空科技进步和民用航空业的不断发展,要求各国适航管理部门不断改进和增加新的适航标准,适航管理也必然随之变化和发展。第五,适航管理具有独立性。各国适航部门几乎都是在经济上、管理体制上独立于民用航空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等环节之外的政府审查监督机构,只有这种具有独立性的适航部门,才能真正严格地按照国家航空安全与发展改革的需求,为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和促进民用航空运输业及制造业的发展进行公正、有效的适航管理。各国都有一个共同点:由管理航空运输的行业管理部门作为适航管理的部门。3适航管理3、适航要求航空器的适航,就是排除不安全的因素,保证航空器适航性符合国际和国家的要求和标准。航空器适航性通常指保证航空器飞行安全应具备的各项品质都符合最低飞行安全标准的要求,即航空器的完整性、航空器各部件与系统的性能,都在标准要求的限度之内。这个最低飞行安全标准,即适航标准。4、适航管理的对象与种类(1)适航管理的对象: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器(含航空发动机和螺旋桨)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维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个人。(2)适航管理的种类:初始适航管理——对设计、制造的控制。持续适航管理——对使用、维修的控制。民用航空器初始适航审定包括:型号合格审定、生产许可审定、适航审定、记载设备审定及航空材料、零部件制造批准。3适航管理5、违反适航管理规定的责任追究中国民航局(CAAC)有权对生产、使用、维修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取得适航证的民用航空器进行定期检查或者抽查,经查不合格者,则追究其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经济处罚。(1)使用民用航空器进行飞行活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国民航局有权责令其停止飞行,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①民用航空器未取得适航证的;②民用航空器适航证已经失效的;③使用民用航空器超越适航证规定范围的。(2)航空器维修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受到处罚:①未取得维修许可证,擅自承接维修业务的;②超过维修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接维修业务的;③由未取得维修人员执照的人员负责民用航空器的维修并放行的。4民用航空器的权利民用航空器的权利主要包括对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抵押权和优先权,指权利人对作为整体的航空器所享有的权利,而不是对民用航空器的各个组成部分分别享有和设定的权利。1、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指民用航空器所有人依法对其民用航空器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形式上是对物的关系,实质上是由法律确认和保护的人与人之间对航空器的占有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必须具备主体、内容和客体3个要素。主体即民用航空器的所有者。所有权的内容指所有权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客体即航空器本身。(1)占有权,即对民用航空器在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控制。一般情况下,所有人享有占有权,但是,很多情况下,航空器不为所有人所占有。如,航空器通过融资租赁、经营租赁和其他形式的租赁,在一定的时间内,为承租人所占有。4民用航空器的权利1、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2)使用权,即对航空器的性能加以利用。使用权一般由所有人直接使用,也可以依法由非所有人使用。如,航空器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就可以享受航空器的使用权。(3)收益权。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承租人和其他相关人可通过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中取得收益,如通过国际、国内航空运输与货物运输来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4)处分权。民用航空器所有人依法对航空器进行处置,行使处分权,既可以自己使用、转让或出售自己的航空器,也可以通过订立以航空器为标的的租赁合同,将航空器的占有权、使用权转移给他人;在某些情况下,如留置、抵押,处分权也可以依法由非所有人行使。4民用航空器的权利我国《民用航空法》规定,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三人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人,不能对抗第三人是指不能以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产生效力。)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以继受取得为主。所谓继受取得,是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意志为依据,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实现所有权的转移,由他人继受而取得所有权。例如,某航空公司从航空器制造商购买航空器,就是买方支付一定的价款,而从卖方继受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航空器所有权的转让指航空器所有人根据自己的意志转让航空器,即转让了对航空器的所有权。航空器所有权的消灭指民用航空器已经不存在,对该航空器的所有权当然也丧失。例如,空难事故造成航空器的毁灭,航空器的使用年限到期而被处理等。4民用航空器的权利2、民用航空器抵押权和优先权民用航空器抵押权指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民用航空器,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指债权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向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承租人提出赔偿请求,对产生该赔偿请求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权的债权的受偿顺序是后发生的债权先受偿。3、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制度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指权利登记机关,即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权利登记申请人的申请,对民用航空器权利人、权利性质及种类、权利取得时间、民用航空器国籍等有关事项,专门进行记载的一种法律制度。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制度的作用体现在3个方面:确认权利、实施管理和公示社会。民用航空器登记制度在执行中应坚持3条原则:统一管理;同一民用航空器的权利登记事项应当记载于同一权利登记薄中,不能分散记载
本文标题:第3章-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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