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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复习大纲(法三)1债权法复习大纲说明本提纲系以《合同法总论》一书为基础,结合笔记整理而成,不尽不实赘余之部分,敬请包涵本提纲由法三年级三个债法学习小组的同学共同完成,乃集体劳动的结晶,望珍惜本提纲可复制传播,但仅以个人学习研究之用为限,不得将此用于任何非学术目的尤其是商业目的,否则后果自负为尊重原作者的工作,相关章节标明了原作者的名字。1对相关章节有疑议的,亦可与原作者商榷特别欢迎对此提纲做出修正补充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张娉)一、债的意义(一)债的概念的形成1、日常用语与法律用语。(1)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关系)(2)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3)债之关系的内容是请求与被请求综上,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一定给付的法律关系,法律上特别结合关系。2、法律上债的发生原因(1)基于法律行为(合同;单方法律行为:遗赠、赠与;悬赏广告各国不同)(2)基于法律规定(法定之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缔约过失责任等)3、立法基于何种共同因素,将不同的法律事实归纳在一起,建立“债”的概念?构成各种之债内在是同一的,及其法律效果的相同性;即上述各种法律事实,在形式上均产生相同的法律效果: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另一方当事人请求特定行为(给付)。(二)狭义债之关系与广义债之关系狭义:指个别的给付关系,自得请求给付的一方当事人言,是债权;自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言,则为债务。广义:指包括多数债权、债务(即多数狭义债之关系)的法律关系。1第三至六章及第十一章由于分工比较复杂,没有一一标明。这部分是由第二小组完成的,他们是魏晶、孟祺萱、黄溢智、祁东颖、沈伟、杨莹、谢珊珊、邱静、游盛、金芳军、徐菁菁。再一次表示感谢!债权法复习大纲(法三)2区别意义:对于了解债权及其解释适用甚为重要。个别狭义债之关系虽因清偿而消灭,买卖合同本身仍继续存在。个别债权得让与第三人,个别债务得由第三人承担;买卖合同(广义债权)的同一性并不因此而受影响。又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订立第三人利益约款,使第三人可以直接买卖合同一方请求给付。二、债权债权是特定人(债权人)对另一特定人(债务人)请求其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一)债权在私权利体系中的基本定位1、作为财产权的债权2、作为请求权的债权3、作为相对权(对人权)的债权近些年,债权被认为也有不可侵犯性,被认为债权可以作为侵权行为法的对象。(二)债权的性质1、相对性2、平等性(同一个标的物上可以成立多个债权)3、让与性(罗马法对代债权不能转让,后来逐渐承认可以让与,主体要求淡化)4、不可侵犯性(后来才出现的,法律还未规定,但实物上已有此类判例)*债权与无权1、绝对权与相对权2、排他性的有无3、是否要求公示4、是否要求法定(当事人可以按照自己意识创设各种类型的债权,物权法定)(三)债权的效力1、可诉请履行性2、可执行性(判决可以提交相应执行机构)3、可自力实现性(有的场合可以,如抵消,一般情况下公力救济)4、处分权利(如移交、让与、免除等)5、保有给付的法律上的原因三、债务(一)债务的意义债务是特定人(债务人)对其他特定人(债权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债务是一种义务;债务是特定人对其他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二)债务与责任罗马法中没有区分,后来才有了区分。债务可以转化为责任。债务与责任是不同的阶段,但又有联系,债务是私人间的,责任有公权利介入,但两者也有分离。债务与责任不完全对应,即有限责任,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四、合同法(一)合同法的意义和内容合同法是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包括界定合同的法律规范,订立合同的法律规范,合同成立条件的法律规范,合同内容债权法复习大纲(法三)3的法律规范,合同效力的法律规范,合同无效、被撤销、效力未定的法律规范,合同履行的法律规范,合同担保的法律规范,合同变更和转让的法律规范,合同解除的法律规范,合同解释和适用的法律规范,各类合同的法律规范等。(二)合同法的基本属性1、合同法是私法2、合同法是财产法3、合同法是交易法4、合同法是自治法第二章合同的分类第一节合同的分类概述(略)(汤晓)第二节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汤晓)一.区分标准:以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的名称为标准。二.基本概念:典型合同:亦称为有名合同,指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非典型合同:亦称无名合同,指法律尚未特别规定,亦未负于一名称的合同。纯粹非典型合同:指以法律全无规定的事项为内容的合同。合同联立:指数个合同具有相互结合的关系。混合合同:指由数个典型(或非典型)合同的部分而构成的合同。性质上属于一个合同。第三节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汤晓)一.区分标准: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具有对价意义的债务。注意此处的“对价意义”并非指双方的给付在客观上具有相同的价值,而是指应当作出的给付相互之间具有依存关系。是否具有“对价意义”是在当事人的主观上既已决定的。不论价款多低,只要当事人准备买卖,其价款便具有对价意义。二.基本概念:单务合同:又称一方负担合同,指仅一方当事人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例如赠与、无偿保管、无偿委托等。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具有对价意义的债务的合同,或言双方互负居于给付与对待给付关系之义务的合同。例如买卖、租赁、承揽、有偿保管、有偿委托等。双务合同的特色在于双方的债务间的牵连关系,包括成立上的,履行上的和存续上的。*不完全双务合同:再单务合同中,有些可能因出现其他情形,而债权法复习大纲(法三)4变为双务,也产生由债权人承担的义务。但本质上仍为单务合同。例如无偿委托中,债务人为完成委托事务的花费,可请求债权支付。三.区分意义:区分实益在于同时履行问题以及风险负担问题是专门发生于双务合同场合的,另外,解除制度也主要针对双务合同适用。第四节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汤晓)一.区分标准:以当事人是否因给付而取得对价为标准。二.基本概念:有偿合同:双方当事人从合同的缔结到债务的履行整个过程中,均作出相互具有对价性质的付出的合同。是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例如,买卖、互易、租赁、雇佣、承揽等。无偿合同:只有一方当事人作出给付,或虽是双方作出给付但给付间不具对价意义的合同。例如,赠与、使用借贷。三.区分意义:1、责任轻重不同。无偿合同中,债务人所负的注意义务程度较低。2、主体资格要求不同。对于纯获利的无偿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接受,但重大有偿合同则不可。3、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不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无偿合同场合,并不要求受益人主观上有诈害意思,而有偿合同场合则要求受益人主观上具有诈害意思。4、有无返还义务不同。无权处分人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有偿时第三人善意取得,无偿时第三人负返还义务。5、买卖规则的准用不同。涉及出卖人瑕疵担保义务规则。第五节诺成合同与要物合同(汤晓)一.区分标准:以合同除意思表示是否要其他现实成分为标准。二.基本概念:诺成合同:仅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认定合同成立的合同。例如,买卖、租赁、赠与等。要物合同:又称实践合同,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之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例如,消费借贷、使用借贷与保管等。三.区分意义:1、合同成立要件不同。诺成合同以合意为要件,要物合同以合意及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成立要件。2、当事人义务的确定不同。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为给付义务,违反则产生违约责任,要物合同中交付标的物则为先合同义务,违反则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债权法复习大纲(法三)5第第六六节节要要式式合合同同与与不不要要式式合合同同(张烨)一.区分标准:合同的成立是否要求一定的方式二.语义:要式合同:指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方式而成立的合同。如《合同法》第197条第1款、第238条第2款、第270条、第330条第3款、第342条第2款等。不要式合同:指对其成立法律没有要求采取特定方式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采取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我国法上,贯彻自愿原则,以不要式为原则,要式为例外。三.区分的法律意义:要式合同场合如果不符合“形式要件”时会发生一些特别的法律效果,比如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其他效果,而不要式合同则不存在这一问题。第第七七节节一一时时的的合合同同与与继继续续性性合合同同(张烨)一.区分标准:时间因素是否对合同给付义务的内容及范围发生影响。二.语义:一时的合同:又称一次给付合同或单发合同,指合同的内容因一次给付即可实现。如买卖、赠与、互易、承揽等。继续性合同:指合同的内容,并非一次给付可以完结,而是继续地实现,其基本地特色是,时间因素在债地履行上居于重要地地位,总给付的内容取决于应为给付时间的长度。三.区分的法律意义:(1)合同无效或被撤销(2)合同的履行(3)违约补救(4)解除权的发生(5)合同解除的效力第第八八节节主主合合同同与与从从合合同同(张烨)一.区分标准:两个或多个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主从关系只具有相对的意义。二.语义:主合同:指不需要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合同具有独立性。从合同:又称为附属合同,是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合同。如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或者定金合同。具有附属性,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债权法复习大纲(法三)6三.区分的法律意义:明确它们之间的制约关系。第九节预约与本约(张烨)一.区分标准:也是以两个合同相互间的关系为标准,只不过不是以主从关系为标准,而是以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为标准。二.语义:预约:指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基于该预约而订立的合同称为本约。预约是一种债权合同,以订立本约为其债务的内容。三.区分的意义:(1)预约的担保功能在我国,应该说预约的担保功能存在,预约功能的实现尚需依靠预约的特殊效力。(2)预约的效力预约的效力,主要指预约对当事人的约束力以及当事人不履行预约在法律上可以发生的效果。我国法律缺乏明文规定。第十节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张烨)一.区分标准:以合同是否严格遵守合同相对性原则还是涉及第三人为标准分类。二.语义:束己合同:有人称为“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是指订约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和义务,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有某种利益并承受某种负担的合同。严格遵守合同相对性原则。涉他合同: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义务的合同,包括“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指当事人为第三人设定了合同权利,由第三人取得利益的合同。特征:(1)第三人不是缔约人,不需要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也不需要通过其代理人参与缔约。(2)合同只能给第三人设定权利,而不得为其约定义务。(3)合同成立后,第三人可以接受该合同权利,也可以拒绝接受该权利。在第三人拒绝接受该权利时,该权利归缔约人享有。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为第三人约定了合同义务,由第三人向合同债权人履行该合同义务的合同。特征:(1)第三人不是缔约人,不需要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也不需要通过其代理人参与缔约。(2)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并未增加第三人的负担,合同实际上是以第三人既负的给付为标的。(3)该约定不约束该第三人,当第三人拒绝履行合同时,合同债务人负责履行。三.区分的意义:一方面可以反映出两类合同的目的有所不同,另一方面是在合同的效力范围上表现出债权法复习大纲(法三)7差异。第三章合同的订立第一节合同的订立一、合同的订立意义1.合同的订立,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状态和过程。2.合同的订立与成立的区别订立是缔约双方自接触、洽商直至达成合意的过程,静态行为与动态行为的统一体;成立是订立的组成部分,静态协议。二、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1.存在双方或多方缔约主体。合同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2.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判断标准:表示主义为原则,欺诈、胁迫等场合采取意思主义。合意范围:部分合意——仅就和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可。“鼓励交易”“合同自由”。不合意:公然不合意:当事人明知欠缺意思一致。隐存不合意:当事人不知其意思不一致。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即如上述两点,唯对于特别合同还另有要求,如要式合同
本文标题:债权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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