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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HJT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尖山磷矿分公司企业标准Q/LHJT·js·G·ah·04-2018安全环保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2018-05–01发布2018-05-01实施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尖山磷矿分公司发布Q/LHJT·js·G·ah·04-2018I前言本制度由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尖山磷矿分公司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本制度由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尖山磷矿分公司管理标准归口管理部门(综合管理部)归口。本制度由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尖山磷矿分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本制度由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尖山磷矿分公司安全环保部起草编制。本制度主要起草人:曹虎、陈政本制度审查人:马克本制度批准人:陆龙华Q/LHJT·js·G·ah·04-20181安全环保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1目的为建立公司安全、环保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环保费用管理,保障公司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改善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生产条件,提高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有效保障事故隐患得到及时整改,促进公司安全、环保管理工作,维护公司、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2范围本办法规定了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消防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尖山磷矿分公司及其所属单位。3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4术语与定义4.1安全环保费用:是指公司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以及职业卫生、环保、消防投入资金。4.2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4.3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4.4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4.5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4.6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5职责Q/LHJT·js·G·ah·04-201825.1尖山磷矿安全环保部是安全环保投入费用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安全环保投入办法并对制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5.2财务部门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投入费用,费用纳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建立使用台账。5.3尖山磷矿各单位对本单位安全环保费用的使用进行控制、管理。5.4各级党委工作部门、工会、监察审计部门对安全环保投入费用的有效使用实施监督。6费用提取6.1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6.1.1磷矿开采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原矿产量不含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按月提取。提取标准:磷矿露天开采每吨2元,磷矿地下开采每吨4元。6.1.2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6.1.3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6.1.4危险品生产与储存单位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a)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b)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c)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d)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6.1.5机械制造单位、普通化学品生产单位以上年度实际总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a)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b)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c)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d)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6.1.6新建项目单位和投产不足一年的单位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Q/LHJT·js·G·ah·04-201836.1.7混业经营单位,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6.2环保、消防费用据实列支,不设定具体标准。6.3专项经费按提取标准的数量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需增加安全环保经费,生产中临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需投入大量资金进行整改的,由所在单位报尖山磷矿安全环保部审核并提出意见提交安委领导批准,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7使用与管理7.1使用范围7.1.1磷矿开采单位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系统、完善矿山监测监控、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边坡、排土场治理、采空区治理、复垦植被等支出;7.1.2危险品生产与储存单位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7.1.3机械制造单位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生产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支出;7.1.4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7.1.5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7.1.6安全环保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7.1.7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7.1.8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宣传教育及培训支出;7.1.9安全环保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7.1.10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7.1.11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维护费用支出;7.1.12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7.1.13职业危害监护费用支出;7.1.14环保设备设施运行维护费用支出;Q/LHJT·js·G·ah·04-201847.1.15其他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直接相关的支出。7.2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各单位应当将安全环保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保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7.3所属各单位按照本办法确定的安全费用提取标准,自行提取,进行专项核算,在规定范围内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门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7.4所属各单位每年底编制下一年度安全环保费用使用计划表,纳入单位财务预算。8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标题:安全环保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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