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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建立和完善科学严谨、实用高效的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制度,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学生的入学、注册、休学、复学、退学、转学等事项的处理和管理。第三条普通高中学籍由省、市(州)、县(市、区、特区)和学校分级管理。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全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办公室是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工作部门,负责建立“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籍和学业水平考试管理系统”,对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实施电子化管理。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区域内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建立本地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系统,验印、核发普通高中学生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县(市、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省、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管理所属普通高中学生学籍。普通高中学校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学生的信息录入,为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第二章入学与注册2第四条全省普通高中学生招生计划由省下达。学校的设班计划和招生人数,由市(州)、县(市、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于新生入学后的1个月内,将所辖各县(市、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最终招生人数分别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和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办公室。第五条学校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计划、招生办法等录取学生,不得擅自到其他县(市、区、特区)的学校招生。学生须持由县(市、区、特区)或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学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学生及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应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对开学后十个工作日内不到校注册,也不办理延期入学手续者,视其自动放弃,取消其入学资格。第六条学校对新录取入学的学生,填写全省统一式样的《贵州省普通高中级学生花名册》(见附件1)、《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登记表》(见附件2)。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经县(市、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复核批准,由学校建立学生学籍。登录“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籍和学业水平考试管理系统”,为学生进行电子学籍注册。不按规定录取的学生,学校不应办理学籍。第七条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号即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籍号,同时也是核发毕业证书时的毕业证书编号。严禁为普通高中学生办理双重学籍和为往届生办理应届生学籍。第八条学校、县(市、区、特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对新入校学生的学籍编号,统一按《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号编码规则》(见附件3)进行。学生学籍发生变动,学籍号随之变化。第九条在校学生每学期开学前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报到等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的,应由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办理相关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3第三章评价第十条普通高中学校要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评价要全面反映学生的成长过程,要有利于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第十一条学校每学期对学生的学分进行认定;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评价;按有关规定组织学生参加贵州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考查。学分认定、综合素质评价、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考查结果记入学生学籍档案。第十二条学校对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实行考勤制度。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请假。不请假或超过请假期限的,均按旷课处理。第四章升级与留级第十三条学生学完本学年课程计划规定的课程,准予升级。第十四条我省普通高中学校暂不实行留级制度,严禁变相留级。第五章休学、复学、退学第十五条学生患有严重疾病或传染病,应当休学。需要休学的学生由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有关材料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填写《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见附件4),学校同意后,报县(市、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发给休学证明。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的学生由县(市、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一学期内累计请假(包括病、事假)时间超过总课时数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的,应当到学校办理休学手续。鉴于学分要求,学生休学期限原则为一年。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由本人和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因传染病或精神分裂症休学的学生,还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愈证明),填写《贵州省普通4高中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见附件4),学校同意,报县(市、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安排到下一年级就读。复学的学生由县(市、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六条学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应在休学期满前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延续休学的申请,经学校同意,报县(市、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继续休学。凡休学期满,经学校通知后,在十个工作日内仍不到学校办理复学或继续休学手续的学生,作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家长或法定监护人。自动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县(市、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七条学生一般不准申请退学,因特殊情况要求退学的,由本人和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生退学申请表》(见附件5),经学校同意,报县(市、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退学。申请退学的学生由县(市、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旷课,学校与其联系后仍继续不到校上课,当连续旷课时间达1个月时,学校作自动退学处理,报县(市、区、特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一个学期内旷课时间累计达2个月时,学校在报县(市、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作勒令退学处理,并报县(市、区、特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八条申请退学、自动退学、勒令退学的学生均要注销其学籍。第六章转学第十九条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因特殊理由确需转学的,由学生及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填写《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办理表》(见附件6),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县(市、区、特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转学。跨省转学的学生需到省教5育厅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办公室认证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学生转学一般只能在同类别学校中进行。不同类别学校之间的转学:省级示范性高中的学生可以转到一般普通高中就读,一般普通高中的学生不能转到省级示范性高中就读。学生转入和转出的办理时间原则上为每学期开学后的一个月内,学校填写《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生变动情况登记表》(见附件7),上报县(市、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七章毕业、结业和肄业第二十条学生学习期满,达到省教育厅下发的《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生毕业标准(暂行)》规定,准予毕业,发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第二十一条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由学校校长签字、学校盖章、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加盖学籍管理专用章(钢印)后生效。学校应及时将学生的毕业情况记入《贵州省普通高中届学生修业情况登记表》(见附件8),归档保存。第二十二条学生学习期满,未达到省教育厅下发的《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生毕业标准(暂行)》规定,由学校发放普通高中结业证书。第二十三条未读满规定学习年限的学生,由学校视具体情况发给肄业证书。对未经学校批准自动退学和被学校勒令退学的学生不发放普通高中肄业证书。第二十四条毕业证书损坏不予换发,遗失不予补发。确需学历证明的,由学校出具《贵州省普通高中学历证明》(见附件9),报县(市、区、特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第八章奖励与处分6第二十五条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给予表扬和鼓励。学生获奖情况,应全面如实地记入学生学籍档案。第二十六条学生违反学生守则、校纪校规,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勒令退学等处分。第二十七条学生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勒令退学处分,须经校务会或行政会议决定。处分决定应告知学生本人及家长或法定监护人。第二十八条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批评教育有明显进步的,学校应及时撤销对该生的处分。第二十九条凡受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应载入学生学籍档案。处分撤销后,学校应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及时从学生学籍档案中撤出,但应将对该生的处分决定、撤销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放入学校资料室存档。第九章学籍档案管理第三十条学生高中修业期满,学籍自行终止。相关资料存入学校档案。第三十一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学籍。1、违反相关招生规定入学的学生;2、申请退学、自动退学和勒令退学的学生;第三十二条普通高中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两种。7纸质档案包括学生花名册、学籍变更材料、学分认定材料、综合素质评价材料、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转入(转出)证明、休学、复学证明、奖励与处分等材料,一并存入学校档案室。电子档案主要通过“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籍与学业水平考试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当学生毕业后,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将该届学生的电子档案从“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籍和学业水平考试管理系统”中进行下载,保存备案。第三十三条学生学籍是发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和办理转学、休学、复学等的依据。各县(市、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应根据需要配置学生学籍管理设备设施,按照省教育厅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电子档案,并安排专人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第十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经过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获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按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从2010年秋季入学的普通高中学生开始执行。原贵州省教育委员会印发的《贵州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学籍管理暂行办法》[(90)黔教普通字第193号]同时予以废止。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贵州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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