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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领导者与被领导者领导者和被领导者,是领导活动诸要素中的两项基本要素。领导者和被领导者的涵义、本质及其相互关系,是领导科学研究的重要内容。第一节领导者与被领导者的涵义一、领导者的涵义领导者是领导活动的主体,是对确定领导目标,履行领导职能,取得领导效绩,起决定性主导作用的人或集团。领导者有如下基本特征。第一,担任职务。领导者的首要特征是担任职务。职务是领导者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身份。在原始社会,它标志着领导者(即酋长或军事首领)在氏族或部落中的统帅地位。在阶级社会,它标志着领导者在国家机构中的法定地位和担负的特定领导职责。任何社会的领导者要进行领导活动,都不能没有领导职务。只不过这种领导职务在不同的社会里,具有不同的性质,同时又因领导层次和活动领域不同,具有不同的领导级别和业务性质罢了。在剥削阶级社会里,各种大大小小的官吏,都把职务当成维护剥削阶级统治、个人升官发财的工具。与此相反,在社会主义社会里,领导职务则是为人民服务的岗位,我们各级领导者都是人民的公仆和勤务员,所做的一切都应该是为人民服务。第二,负有责任。领导者负有领导责任,这是任何社会所共有的,是领导者概念本身所蕴涵的,只不过因为社会性质不同,其本质各不相同罢了。原始社会的领导者是对公众负责,剥削阶级社会的领导者是对剥削阶级及其政治代表——国家负责,社会主义国家的领导者要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第三,拥有权力。权力有三个特征:一是相对性,即它是相对于实施对象来说的。一个离开社会的孤立个人,是无法拥有权力的;二是单向性,即拥有权力的人可以推动另一个人,做他本来不会做或不愿做的事;三是后果性,即权力所及对他人会产生有利或有害的后果。权力现象广泛存在于各种人群关系之中,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人们对其划分也各不相同。根据管理学家弗林奇·雷温等人的研究成果,我们可以把权力分成两种:(1)指挥权。它主要来自于个人在组织中的地位,包括强制权、奖赏权和合法权三项。强制权是说领导者对被领导者具有强制性,被领导者必须服从领导者的意愿,否则会受到处罚;奖赏权是说领导者对于服从自己意愿的被领导者,可以进行奖赏;合法权是说领导者的权力是组织正式授予的,只要运用恰当,就是正常现象。(2)统御权。它主要决定于个人的品质和才能,包括专长权和个人影响权两项。专长权是说领导者由于具有某种专门知识和特殊技能,因而赢得下属的尊敬和佩服。影响权是说由于领导者思想品质、工作作风、道德风向都好,因而受到下属发自内心的敬重。领导者之所以成为领导者,就是因为有这两种权力作支柱。否则,就不成其为领导者了。二、被领导者的涵义被领导者是相对于领导者而言的,是在领导活动中领导者实施领导的主要对象,是对领导活动的成败起基础性作用的人或集团,它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被领导者有如下基本特征。第一,不担任领导职务,或虽担任领导职务,却因其职务较低,而不可能构成对上司行使权力的身份。这里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处在最基层的普通群众,他们只有上级而没有下级,是“完全”的被领导者;一种是处于中间层次的人们,他们有上级也有下级。相对于下级,他们是上级,是领导者;相对于上级,他们又是下级,是被领导者。这种职务较低的状况和权力的不对上特性,决定了他们的职务不可能构成对上级实施权力的身份。有无职务,职务高低,在不同的社会具有不同的本质。在剥削阶级社会,它标志着人们所处的不同社会等级和层次。在社会主义社会,它标志着人们之间的社会分工不同,不说明人们的尊卑贵贱。第二,对本职工作负责,而不对上级主管的全面工作负有领导责任。被领导者的地位决定了他只能对自己所属工作负责。而不能对上级主管的全面工作负领导责任。社会主义国家的被领导者同领导者都是国家的主人,尽管被领导者对某些工作不负领导责任,但他的主人翁地位决定了他不仅要对自己的本职工作负责,而且要对整个社会主义事业负责。因此,每一个被领导者,都应该把本职工作和整个社会主义事业统一起来,既要对本职工作负责,又要对整个事业负责。第三,服从性。被领导者是在领导者组织、指挥下进行社会活动的,被领导者要服从于领导者。这是古今中外任何组织都通行的原则。小到一个三人团体,大到整个社会,都要有人在其中统御,其他人则要服从这种统御。否则,团体便无法存在,组织便会瓦解,社会便会陷入混乱。当然,以服从为最基本特征的被领导者,在不同的社会里,基本质是不一样的。在剥削阶级社会里,作为被领导者主体的人民群众,是在经济上受剥削、在政治上受压迫的被统治者;作为不是领导者的统治阶级中的一般成员的那些人,在本质上仍然是社会的主宰。社会主义国家里的被领导者,对于领导者来说,也具有服从性特征,只不过这种服从与剥削制度下的服从具有本质的不同。它是自觉的服从,而不是被迫的服从;它是由社会分工造成的,而不是由于阶级剥削和压迫造成的;按照党的原则和国家法律,人民在服从领导者的同时,又拥有撤换不称职领导者的权利。因此,服从和自主的统一,应该是社会主义国家被领导者概念的完整表述。尽管被领导者具有不担任职务、不负领导责任和服从性的特点,但是,被领导者在领导活动中的基础地位,同样对领导目标的实现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因此,领导科学既要注重对领导主体的研究,又不能忽视被领导者的地位和作用。三、领导者和被领导者涵义的相对性领导者和被领导者涵义的相对性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在身份上,除了国家最高领导者和最基层普通群众以外,一般人都具有双重身份,即对于下级来说,他是领导者,对于上级来说,他是被领导者。第二,在作用上,有名义领导和实际领导。历史上和现实中都有这种职务分离现象:有的人有职无权,身居领导岗位,却无领导权力;有的人无职掌权,无领导职务,却能在右一切。当然,这是一种不正常现象。第三,在时间和空间上,任何领导权力都只能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内行使。超出此范围,权力就会失效。第二节领导者和被领导者的关系领导者与被领导者的关系,最基本的就是权威和服从的关系。无论在任何社会形态下,领导者和被领导者的关系都呈现出这一特点。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在领导者和被领导者的涵义中分别作过论述。但是同时,领导者和被领导者的关系又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即在不同的社会形态里,领导者与被领导者的关系具有不同的表现。在此,我们主要以历史为线索,分析一下各种社会形态下领导者和被领导者的关系。一、原始社会领导者和被领导者的关系在原始社会,由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领导者和被领导者的关系,只能是民主平等和互相协作的关系。这种关系属于原始民主型。原始社会的氏族酋长和军事首领都由选举产生,他们同其他氏族成员一起共同劳动,共同消费,其权力是纯道德性的,不具有强制性。氏族成年男女都有平等的民主权力,具有议政权和表决权。总之,在原始社会,领导者和被领导者的关系“都是平等、自由的,包括妇女在内。”①二、剥削阶级社会领导者和被领导者的关系(一)奴隶社会领导者和被领导者的关系奴隶社会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人剥削人的社会。在奴隶社会,领导者和被领导者的关系是专制依附关系。这种关系表现在奴隶主和奴隶的关系上,奴隶主不仅占有一切生产资料,而且还占有奴隶本身,对奴隶实行残酷统治,奴隶没有任何自由,绝对依附于奴隶主;在贵族和“平民”的关系上,二者虽然同属于自由民等级,但“平民”往往要受制于和依附于贵族。奴隶社会领导者和被领导者的关系也有特殊和例外。例如,被马克思称为“希腊的内部极盛时期”的雅典伯里克利时代,在统治阶级内部就实行过原始民主式政治。(二)封建社会领导者和被领导者的关系在封建社会,领导者和被领导者的关系,也是专制依附关系,但与奴隶社会有所不同。在经济关系上,地主阶级凭借自己掌握的土地所有权,迫使农民依附于他们,从而形成这两个阶级之间在经济上剥削和被剥削、依附与被依附关系。在政治关系上,封建社会实行森严的等级制度,国君站在等级阶梯的最顶端,“君为臣纲”,对全国臣民实行专制;各级官吏又站在阶梯的不同层次,“官大一级压死人”,对下属实行专制。这样就形成了自国君始的层层依附的政治关系。当然,统治阶级内部的专制依附关系,与地主和农民的专制依附关系具有本质不同。前者是建筑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之上的,后者是建筑在根本利益严重对立的基础之上的。封建社会的领导者和被领导者的关系,也有特殊的例外。极少数国家实行共和制,尽管其领导者和被领导者关系的主体——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的关系本质没有改变,但统治形式有所不同。起义农民队伍中的领导者和被领导者关系,也呈现出一种复杂状况:或实行专制,或实行很不完全的民主,或二者混杂,兼而有之。(三)资本主义社会领导者和被领导者的关系资本主义社会是人类历史上最后一个人剥削人的社会制度。它在使阶级对立简化为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同时,也把包括领导者和被领导者的关系在内的人际关系简化为金钱雇佣和交换关系。资本主义社会的领导者和被领导者之间的金钱雇佣和交换关系,主要表现在:在作为统治阶级的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的关系上,资本家雇佣工人,工人则出卖自身,每天把自己生命中的八小时以至十五小时拍卖给出钱最多的资本家,以养家糊口、活命;在统治阶级内部的领导者和被领导者的关系上,包括总统、部长在内的所有官吏,都是国家的雇员,企业的经理又是资本家的雇员。作为社会知识阶层的医生、律师、教士、诗人和学者,也被资产阶级变成了雇佣劳动者,他们用自己的知识、技术和精神产品,从资产阶级那里换取以金钱为主的生活条件。总之,资本主义社会的人际关系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说:“资产阶级在它已经取得了统治的地方把一切封建的、宗法的和田园诗般的关系都破坏了。”①“它使人和人之间的关系除了赤裸裸的利害关系,除了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就再也没有任何别的联系了。”②三、社会主义社会领导者和被领导者的关系在社会主义社会,生产资料公有制取代了生产资料私有制,领导者和被领导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都是生产资料的主人。这种对生产资料占有关系的变化,使以私有制为基础的领导者和被领导者的阶级压迫和阶级剥削的阶级对立关系,转变为以公有制为基础的领导者和被领导者的政治上平等民主、工作上分工协同、感情上友好相通的关系。尽管目前我国实行多种经济成份并存,但公有制占主体的地位并没有变,领导者与被领导者的关系,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一)政治上平等、民主关系马克思曾经说过:“工人阶级的解放斗争不是要争取阶级特权和垄断权,而是要争取平等的权利和义务”。①在社会主义社会,“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人人享有依法规定的平等权利和义务。”②领导者实行民主政治,给人民群众以当家作主权利。人民群众则按照国家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社会主义社会领导者和被领导者在政治上的平等、民主关系,与一切剥削阶级社会的领导者治人、被领导者治于人,领导者可以滥用手中权力,被领导者被迫履行义务的政治压迫关系,恰成鲜明对照。(二)工作上分工协作关系在剥削阶级社会里,领导者和被领导者的分工,体现着阶级对立和阶级差别。社会主义社会则不同。在社会主义社会,从国家主席到普通工人,大家有着共同奋斗目标,都是为了建设社会主义,实现共产主义。领导者和被领导者的差别,仅仅体现在分工上面,而无任何高低贵贱之分。这种根本利益和目标的一致性,决定了二者在工作上能够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形成协同关系。一方面,领导者作为社会的公仆,要通过自己的工作,为被领导者在工作、学习、生活等各个方面提供和创造便利条件,率领并和被领导者一道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另一方面,被领导者作为社会的主人,又要从国家和集体利益出发,积极给领导者以协助,使其正确领导得以贯彻和实行。(三)感情上互相融洽的关系在剥削阶级社会里,领导者和被领导者在政治上的压迫和被压迫关系,在经济上的剥削与被剥削关系,决定了领导者和被领导者在感情上必然表现为尖锐对立,不可能相通相融。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于阶级压迫和阶级剥削的消失,领导者和被领导者尽管在分工方面还存在差别,但在都是劳动者方面又是一致的。由于地位平等和奋斗目标的一致,领导者与被领导者之间必然是一种新型的、高尚的、纯洁的同志关系。在思想、感情、工作、生活等各个方面,他们能够互相了解,互相关心,互相帮助;
本文标题:第三章--领导者与被领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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