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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中国对外贸易体制第一节改革开放前的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体制第二节中国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第三节改革开放与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第四节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进程与效果第五节加入WTO与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第一节改革开放前的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体制对外贸易体制是指对外贸易的组织形式、机构设置、管理权限、经营分工和利益分配等方面的制度。它是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从1949年新中国到1978年改革开放前的30年,中国对外贸易体制的主要特征是实行国家统制专营,外贸经营管理权高度集中,存在诸多弊端。以中央高度集权为主要特征的国家统制型外贸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是改革开放前30年我国外贸体制历史沿革的基本内容。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51年,由于美国等西方国家对我国实行封锁禁运,我国的贸易对象主要限于前苏联和东欧国家。在外贸体制方面,由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统一领导和管理内贸与外贸活动,在贸易部的国外贸易司下设若干贸易公司,如主管对前苏联、东欧等国贸易和负责对西方国家贸易的“中国进出口公司”。而后,中国畜产公司、茶叶公司、矿产公司等专业外贸公司相继成立。至此,我们外贸体制的雏型业已形成。1952年,在国民经济恢复和重建任务基本完成的情况下,为使对外贸易适应经济迅速发展的需要,中央政府决定正式设立对外贸易部。翌年,对原有的外贸公司进行调整和改组,按进出口商品的品种和类别划分经营分工,分别成立了15个外贸专业公司。1955年,外贸部针对其所属外贸公司的机构设置相互重叠,以及各公司的商品经营范围存在不合理的交又的状况,按照商品和贸易国别地区、归口统一经营的原则,对外贸专业公司实行了整编和调整,确定各外贸公司按规定的商品分工范围,进行外贸经济活动。1956年,在对私人工商业的所有制改革基本完成后,对外贸易的经营管理权全部集中到国家手中。至此,对外贸易国家垄断制已基本确立,即全国的对外贸易由外贸部统一领导,统一管理,进出口贸易的具体经营业务,由外贸部所属的各外贸专业公司统一进行。1958年,鉴于当时对外贸易管理和经营受“大跃进”影响而比较混乱,于是中央政府于8月间做出对外贸易必须统一对外的决定,指出:除对外贸易部所属各总公司和各口岸对外贸易机构外,任何机构不许做进出口买卖。这样,就进一步强化了在中央高度集中基础上的对外贸易国家垄断制。70年代初,我国对外经济关系格局发生了重大转变,贸易方向从以前苏联、东欧国家为主转向以西方发达国家为主。为适应这种变化了的形势,那种过分集中的外贸体制业已暴露出一些弊端。外贸部于1974年着手在一定范围内实行下放外贸经营权的试点,在沿海地区原有广州、大连、上海、青岛、天津五大对外口岸基础上,新辟江苏、河北、浙江、广西四省为外贸口岸,同时批准原第一机械工业部成立自属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直接经营对外贸易。此外,还批准了一些地区对香港、澳门等地区直接出口成交。这一国家统制型外贸体制的主要特征在于对外贸易经营权和管理权高度集中,始终由国家主管政府部门所掌握。而构成这一体制框架的要素主要是六个主管政府部门所掌握。而构成这一体制框架的要素主要是六个方面的体制:外贸计划体制;外贸财务体制;外贸经营体制;外贸行政管理体制;外汇体制;外汇的分配与管理制度。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考察,这种对外贸易国家垄断制,基本上是从我国50年代起实行的中央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模式派生出来并与之相吻合的。它对打破西方国家对我国的经济封锁,保证国民经济的恢复和重建,曾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使我国在很长一段时期内保证了国际收支和财政收支的基本平衡,维持了国民经济的稳定,使国内经济得以免受国际市场波动和外来竞争的冲击。随着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的发展和扩大,随着国际环境和条件的不断变化,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浪潮的兴起,原有外贸体制的弊端愈益显露出来。(1)对外贸易由少数国营外贸公司垄断经营(2)产销脱节(3)国家统收统支、统包盈亏(4)统得过死、政企不分原有外贸体制在许多方面已不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客观要求,对之进行改革乃势在必行。第二节中国对外贸易体制改革一、1979—1987年中国对外贸易体制改革(一)下放外贸经营权(二)开展工贸结合的试点(三)改革外贸计划体制(四)实行出口承包经营责任制(五)实行政企分开,给企业充分的自主权二、1988—1990年中国对外贸易体制改革1.全面推行对外贸易承包经营责任制2.开始外贸企业自负盈亏试点改革3.进一步改革了外汇体制4.建立进出口协调机制5.进一步改革外贸计划体制三、1991—1993年中国对外贸易体制改革1991年以后,外贸体制进入了包括出口体制和进口体制的全面改革的阶段。主要改革措施:1.进一步改革外贸财务体制2.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3.进一步改革出口管理体制4.进一步深化外贸企业经营机制5.进行政府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6.进一步改革进口管理体制四、1994—2001年中国对外贸易体制改革1994年开始了以汇率并轨为核心的综合配套的新一轮外贸体制改革。1.改革外汇管理体制2.完善对外贸易宏观调控体系3.加快转换外贸企业经营机制4.保持对外贸易政策统一性,增强透明度5.加强外贸经营的协调服务机制1994:外贸体制改革的制度性飞跃1991年到1993年,外贸进行了以取消出口补贴、统一外汇留成的新一轮体制改革。这一轮改革使得外贸领域的计划经济色彩进一步减弱,市场调节作用加强,对外贸易迅速发展,但外贸企业还受到过多的行政干预,同时,汇率双轨制对外贸的进一步发展存在着阻力。1994年1月11日,国务院作出《关于进一步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我国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目标是:统一政策、开放经营、平等竞争、自负盈亏、工贸结合、推行代理制,建立适应国际经济通行规则的运行机制。1994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对外贸易法》,开始了系统地完善对外经贸领域法律法规的改革阶段。以国际规范为目标,在货物贸易、外资、知识产权、反倾销等各个领域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同时政府的政策透明度也不断加强。所有这些均表明了以往改革的显著成绩,也意味着外贸未来的发展将进入到一个全新的阶段。这一轮外贸体制改革的实施,加强了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促进了中国对外贸易市场化的进程。实践证明,这一改革是成功的,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对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妥善应对国际市场的风云变幻具有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对外贸易得以迅速发展,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外贸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纵观过去三十余年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历史,1994年推出的整体改革措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实现了制度性飞跃,为近十几年来的后续的各项改革措施奠定了规范、稳定的制度性基础。第三节改革开放与对外贸易体制改革一、经济体制改革与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取向决定了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方向、目标、基本原则和内容,而对外贸易体制又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二、对外开放与对外贸易改革(一)对外贸易体制改革是改革与开放的关键环节(二)对外贸易体制改革是对外开放的基础1.外贸体制改革对于利用外资的影响2.外贸体制改革对于引进技术的影响3.外贸体制改革对于对外经济合作的影响(三)改革开放与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目标改革开放的目标就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下,建立高效率的对外贸易活动运行机制是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目标。第四节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进程与效果一、下放对外贸易经营权二、扩大对外贸易经营渠道三、工贸结合四、逐步缩小外贸计划控制范围五、改革外汇管理体制六、实行对外贸易承包经营责任制七、改革统包盈亏的对外贸易财务体制外贸体制改革促进了我国的对外贸易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增长,推动了国民经济快速、持续、健康成长,优化了资源配置和提高了资源使用的效益,加快了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融合进程,从而促进了我国的劳务和商品参与国际分工与交换。发展开放型经济,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乃至保持经济正常运行必不可少的条件。第五节加入WTO与对外贸易体制改革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一片“狼来了!”的惊呼声中,中国国民经济加快融入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其中,外贸体制改革加速了与国际接轨的步伐。为顺应世界贸易体制对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要求,我国在“入世”前后,按照世贸组织的规则,进一步深化外贸体制改革,主要是全面清理外贸法规,其中,国务院清理出2300件,原外经贸部清理出1413件,大量地方性法规也在清理之列。在此基础上,我国逐步建立了新的外贸法律体系。同时,通过调整外贸的经济调控体系和部分行政手段,我国外贸体制的总体架构有了新的转变。从2002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履行“入世”关税减让义务。为适应“入世”需要,我国对外贸管理组织机构进行调整。2003年3月,撤销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组建商务部,主管我国国内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领域,整合了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和外经贸部的部分职能。新《外贸法》问世2004年4月《外贸法》的成功修订,标志我国外经贸法律框架在世贸组织要求下全面建立。新外贸法主要从以下三方面对实施了10年的原法进行了重大修改:一是对原外贸法与我国入世承诺和世贸组织规则不相符的内容进行了修改;二是根据我国入世承诺和世贸组织规则,对我国享受世贸组织成员权利的实施机制和程序作了规定;三是根据对外贸易法颁布实施十年以来出现的新情况和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的要求作了修改。根据我国入世承诺的国民待遇原则,外国的自然人能在中国从事外贸活动。新外贸法规定,除了法人和其他组织外,个人也可以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新外贸法同时放开了货物贸易和技术贸易的外贸经营权,将授权审批制改为依法登记制,放开了国内企业的进入门槛,消除了外商投资企业权限获得上的“超国民待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是世贸组织三大支柱之一,越来越多地成为各主要贸易国家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手段,而原外贸法中并没有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关税壁垒基本消除后,知识产权壁垒和技术性壁垒、绿色壁垒等一起,已经构成西方发达国家限制对外贸易的重要而有效的手段。目前在对外贸易中涉及知识产权的纠纷越来越突出,为此新外贸法中增加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一章,通过实施贸易措施,防止侵权产品进口和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利,并在知识产权对等保护问题上引进了贸易调查措施。如新外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进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同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在一定期间内禁止侵权人生产、销售的有关货物进口等措施。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内产业利益,维护市场安全,新外贸法增加了“对外贸易调查”一章。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者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就主要贸易国家或者地区的贸易壁垒和贸易环境,反倾销、反补贴或者保障措施,规避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行为,对外贸易中有关国家安全利益的事项及其他影响对外贸易秩序的事项进行调查。这将为合理保护国内市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提供科学依据和有效手段。新外贸法还对我国对外贸易救济、指定经营、限制和禁止进出口等制度进行了完善。如第四十四条规定,因进口产品数量大量增加,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并可以对该产业提供必要的支持。为了加强对对外贸易的监测和服务,及时发现和处理对外贸易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促进对外贸易的稳步发展,新外贸法增加了一些规定,主要有四项:建立预警应急机制,建立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建立对外贸易统计制度,对违法行为进行公告。WTO的本身是调整国际经济秩序,中国的商务、海关、环保、公安等很多部门都有相应的责任保护我国外贸进口方面的环境安全、生态安全和国家安全。因此,如何协调与约束这些部门的利益和行为,也是新外贸法的职责之一。原外贸法法律责任的规定只有四条,而且比较原则,处罚种类单一,主要是撤销对外贸
本文标题:第十章-中国对外贸易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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