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招标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和云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招标投标活动中串通授标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和《云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招标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有效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串通投标行为,强化行政监督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招标技标活动中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及其处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串通投标行为是指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四条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方式:(一)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认定:(二)评标委员会认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程序可以依照利害关系当事入的投诉举报启动,或者由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评标委员会依照职责权限启动。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核查后,依法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一)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开启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将投标信息告知授标人,或者授意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的;(二)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等应当保密信息的;(三)招标八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明示或者暗示投标入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或者对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客进行授意的;(四)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或者授意其他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创造条件、提供方便的;(五)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授意评标委员会对中请人或者投标人进行区别对待的;(六)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为投标人提供影响公平竞争的投标咨询服务或者为其制2作投标资料的;(七)投标人之问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的;(八)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中标者的;(九)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联合采取行珈的;(十)属于同一协会、商会、集团公司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在投标中采取协同行动的;(十一)同一人携带两家及以上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投标报名、答疑、交纳或者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的;(十二)不同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建造师)、项目总监、项目负责人等由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十三招标人与投标人委托同一造价咨询公司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或者注册在同一单位的执业人员提供咨询或者代理服务的;(十四)2个以上投标人委托同一造价咨询公司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或者注册在同一单位的执业人员提供咨询服务的:(十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进行棱查,经集体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厚则,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各项报价存在异常一致的;(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或者雷同的;(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相近且各分项报价、综台单价分析表内客混乱不能相互对应、乱调乱压或者乱抬的,在询标时没有合理的解释或者不能提供汁算依据和报价依据的;(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项目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六)不同技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七)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的(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八)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个企业资金缴纳的;(九)评标委员会依法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的行为。第八条评标委员会依照职责权限认定串通投标行为,应当出具书面意见,报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对评标委员会认定串通投标行为的意见予以审核确认。第九条评标过程中认定为串通投标的,该投标文件按照废标处理,废标后合格投标人少于三家的依法重新组织招标。3评标结束后查实认定为串通投标并已取得中标资格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已经发出中标通知书的,中标无效,招标人在未参与串通投标的中标候选人中依序递补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均有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重新组织招标的,曾在本项目招标中参与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不得再参与本项目的投标。第十条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对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串通投标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其串通投标行为及处理结果记入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中。第十一条招标人被认定有串通投标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被认定有串通投标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第十三条投标人被认定有串通投标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第十四条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参与串通投标行为,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赛通投标行为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或者依法向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投诉。串通投标行为涉嫌犯罪的。可向司法机关进行举报。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招标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和云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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