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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结婚制度第一节结婚制度概述第二节婚约第三节结婚的实质要件第四节结婚的形式要件第五节事实婚姻第六节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问世间“婚”为何物??(一)战争说(二)契约说(三)麻烦说(四)围城说(五)坟墓说(六)最好之树说······从现代经济学的角度上看,婚姻有“四大收益”——(一)可通过劳动分工实现比较利益和递增报酬(二)互相提供信用,协调人力资本投资的收益(三)可分享家庭共有品(四)防灾保险从法律的角度——男女双方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自愿结合为夫妻的法律行为一、结婚制度概述(一)结婚的概念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广义的结婚:包括婚约的订立和夫妻关系的建立两方面。狭义的结婚:仅指夫妻关系的确立,现行法采狭义。二、结婚的要件及分类(一)结婚的要件结婚的要件是指婚姻成立所必须遵循的法定条件.(二)结婚要件的分类1、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结婚当事人本身以及双方之间的关系必须符合的法定条件,通常又分为必备要件和禁止要件。形式要件:婚姻成立的程序或方式。2、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公益要件:法律规定的结婚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关要件。包括: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禁止近亲结婚、禁止重婚、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等。私益要件:法律规定的结婚必须具备的主要涉及当事人利益的要件.如结婚必须双方当事人有合意。三、个体婚结婚方式的演变(一)个体婚形成初期的结婚方式1、掠夺婚(抢婚,形式有罗刹、时效婚等)2、有偿婚:买卖婚、交换婚、劳役婚3、无偿婚:赠与婚交付聘金并依礼制“六礼”程序结婚的婚姻形式。“六礼”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二)中国古代的聘娶婚共诺婚实质依男女双方的合意而成立的婚姻。其将婚姻自主权从父母或其他人手中交还给了当事人。(四)近现代的共诺婚:(三)欧洲中世纪的宗教婚:婚姻为圣事,由教会管辖(五)现代结婚法的发展趋势:1、放宽结婚条件,减少结婚障碍;2、简化结婚程序;3、缓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一、婚约概述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成立婚姻为目的而作出的事先约定。婚约在古代法中具有重要意义,订婚后双方互负贞操义务和成婚义务。无故悔婚将导致强制履行或承担一定法律后果。近现代以后,婚约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大大弱化,缔结和解除变得简单容易。二、我国现行法对婚约的态度(一)对待婚约的法律原则1、对婚约即不提倡,也不禁止;2、订婚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3、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婚约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4、婚约当事人均有解除婚约的自由。必备条件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婚龄第三节结婚的实质要件一、结婚的必备条件(一)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即具有结婚的合意。结婚合意的内在要求:1、当事人均有表意能力;2、意思表示自由,没有受到胁迫或暴力强制至于人身性认识错误,如对另一方的人品、身体健康状况、财产状况的认识错误,一般并不构成错误。婚姻法的新课题:技术对法律的冲击变性人的婚姻问题(二)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是指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结婚。晚育是指女子24周岁后生第一胎。法定婚龄具有强制效力,晚婚晚育则为鼓励提倡的性质。未到法定婚龄者结婚的,婚姻效力如何第8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女子陈某于1999年初到县城打工,期间与当地男子李刚产生感情,并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由于两人感情不错和双方家庭经济条件尚可,恋爱仅3个月的他们便商量起了结婚之事,但迫于当时的陈明英未满20岁,还未达到法定婚龄,一直无法与26岁的李刚办理合法的结婚登记手续。但两人结婚心切,常常在一起商量称,要是可以想个“好办法”,能尽快成家生子就好了。最后,两人一致决定虚报了年龄领取了结婚证,后两人感情不和,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能否得到法院支持?禁止条件重婚直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婚姻法禁止结婚的疾病(一)有配偶者不得结婚根据“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要求,结婚当事人双方在结婚时必须处于无配偶的状态,即未婚、离婚或丧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但已经登记结婚,在该婚姻未被依法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当事人不得再行结婚。(二)禁止一定范围内的亲属间结婚1、禁婚亲的范围: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没有自然血缘联系的养兄弟姐妹可以结婚吗?由继父扶养长大的继女可以与继父结婚吗?2、立法理由:由于遗传学、优生学上的原因基于伦理道德上的要求(三)禁止患有特定疾病的人结婚特定疾病的范围:“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爱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医学上认为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又不同意医生意见决定不生育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治愈的,其婚姻效力如何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必须经过严格的医学检查《婚姻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母婴保健法》中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婚前检查《婚姻法》、《母婴保健法》《婚姻登记条例》《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规定: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地方性法规2003《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强制婚检行政法规第四节结婚的程序一、结婚的程序概述事实婚主义和形式婚主义两种。形式婚主义要求婚姻成立必须履行法定方式,如法定仪式或进行登记或两者的结合。现代大多数国家与我国一样采取登记制。(二)我国的结婚登记制度婚姻法第8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王某与李某相恋多年,遂决定10月1日领取结婚证,但10月1日王某生病,为了图吉利,王的弟弟冒名与李某领取了结婚证,该婚姻是否为合法婚姻。三、结婚登记机关《婚姻登记条例》第2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明确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世界著名物理学家杨振宁教授与潮汕女子翁帆在汕头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领取了结婚证。2004年24日上午9时许,俩人在亲友的陪同下来到汕头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四、结婚登记的程序1、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教育部废止高校学生结婚禁令1、《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经不再要求结婚登记时需要单位证明。2、教育部也放弃了原来参加高考的年龄限制。2、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双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3、登记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五、结婚登记的效力《婚姻法》第8条: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案例:王某与刘某到乡政府申请结婚,填写了结婚申请书。工作人员经审查认为符合结婚条件,进行了登记。准备发给结婚证时,发现没有合影的照片,于是告之两人第二天带照片来领取结婚证。但是两人正准备婚礼,忙乱中把这事给忘了。一年后,王某因车祸死亡,王某的亲属不同意刘某参与继承,理由是两人没有结婚证,不是夫妻。问:王某和刘某是不是夫妻?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公示性区别于普通的同居或姘居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该区分为“事实婚姻”、“同居关系”分别对待。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2、相对承认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李某早年丧父,由母亲抚养长大,李某后认识章某,1989年9月两人举行了婚礼,当时李某23岁,章某19岁,2个月后李某的母亲去世,留下4间房屋。1996年两人感情不和而起诉离婚,这4间房屋该如何处理?非法同居关系4间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绝对不承认——非法同居关系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未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按照同居关系处理。(1)子女的抚养:非婚生子女的抚养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2)财产:同居期间的财产按照一般的共有财产处理,同居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照个人财产处理。(3)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4)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索要的可参照彩礼退还规则。案例:王某和李某于1999年结婚,但是妻子李只生育了一个女儿。由此给家庭笼罩上了一层阴影。后王某认识了张某,并在与张认识后的第二年秘密同居,王的妻子发现这一事实以后,进行劝告但是无效。后王和张租房公开同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依靠王的工资及奖金生活。问:1、王某和张某的婚姻是否为事实婚姻?2、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3、如果王某和李某于1989年结婚,王某和张某于1993年以夫妻名义公开开始同居,此时王某和张某的婚姻是否为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男女双方93年同居,他们结婚的时候女方年龄还不到法定的结婚年龄,女方当年只有18周岁,所以就没有登记办理结婚证明。但是他们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而且有了孩子,现在想要离婚,女方现在的意思就是财产不要孩子不要,她不想抚养孩子,有两个孩子,一个7岁,一个13岁,女方认为婚姻不受法律保护的,她想就这样一走了之。?问一下财产如何分割,孩子由谁抚养?如何办理离婚手续。案例咨询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特殊情况:•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事实婚姻的当事人离婚时,适用合法婚姻的离婚相关规定。事实婚姻可以补正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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