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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文件xx安质〔2014〕52号关于印发《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司各部门、各驻地办、各参建单位:为加强成都经济区环线高速公路简阳至蒲江段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切实保护周围及沿线的生态环境,防止产生新的污染,预防和控制建设过程中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单位的相关规定,制定了《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xxx高速公路有限公司2014年12月7日-1-xxx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高速公路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切实保护建设项目周围及沿线的生态环境,防止产生新的污染,预防和控制建设过程中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发生,依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中国铁建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项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是公司工程项目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参建单位应始终坚持“预防为主、建设与保护”的管理方针,采用先进的环保技术和严格的施工期环保水保措施,切实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相关批复意见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第三条公司、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构建由公司统一组织、监理单位日常监督、设计单位技术支持、施工单位具体落实的“四位一体”环保管理控制体系。建立与地方各级环保、水保、文物保护等主管部门沟通机制,主动接受监督检查。第二章管理依据第四条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文物保护管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22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39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主席令第76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主席令第77号)-2-5.《中华人民共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6.《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主席令第54号)7.《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57号)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66号)9.《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77号)1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11.《x省环境保护条例》12.《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相关批复意见13.经批准采用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工程合同和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第三章管理目标第五条环境保护管理总目标:符合国家、交通运输部及地方有关环保、水保的要求,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委批复的环保、水保方案实施,确保工程建设不污染环境。打造以人为本、生态和谐、资源节约的环保示范高速公路。第四章组织管理及职责第六条公司成立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组长由总经理担任,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其他分管领导、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设计负责人、总承包指挥部、施工标段项目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司安质环保部,负责环境保护日常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3-(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上级单位关于环水保和文物保护方面的相关文件和指示。(二)制定公司环境保护管理目标,编制《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三)监督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四)负责对施工期间的环水保工作进行督导和管理,及时掌握工程环保动态,定期检查和总结施工环保措施实施情况。(五)协调施工、设计、监理单位与地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间的关系,解决环保漏缺问题,完善各项措施。第七条各施工、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环保、水保和文物保护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明确管理职责。第八条各参建单位职责(一)总承包指挥部1.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上级单位关于环水保和文物保护方面的相关文件和指示。2.落实公司环境保护管理目标,制定环境保护工作计划,编制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3.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4.组织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推广环境保护的先进治理技术和管理经验。5.督促施工单位采取相应措施防治和消除因施工造成的任何环境污染,及时掌握工程环保动态,定期检查和总结施工环保-4-措施实施情况。6.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督检查。7.发生较大以上环境事件时,及时上报并启动应急预案,按规定参加或配合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8.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相关报表的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二)设计单位职责1.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中环境保护方面的设计负责,在设计中要全面贯彻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相关批复意见明确的环境保护措施及费用,特别是水土保持、噪声控制、现场绿化等的环境保护措施及费用。2.根据审批通过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环境保护措施设计,在设计中认真贯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的方针,积极推广清洁工艺和技术,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土地,做到建设利用与保护增值并重。3.设计配合人员深入施工现场进行巡视和检查,了解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在施工过程中不断完善环保工程设计。4.参与建设项目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事故调查及环保工程验收评定。(二)施工单位职责1.施工单位成立相应的环境保护工作小组,对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承担主体责任;严格按项目建设施工图设计的环境保护方案及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环保措施组织施工,将环保-5-措施落实到施工全过程。2.根据建设项目实际,对项目环境影响因素进行识别,编制《环境因素识别排查表》、《重要环境因素清单》,编制有针对性的“环境保护措施和计划”,落实相应的工程项目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3.组织施工单位内部各级之间签订有明确环保措施和环保目标的《环保责任书》,将环保工作纳入内部管理绩效考核范畴。4.对进场施工人员进行环保宣传和教育培训,推广环境保护先进治理技术和管理经验。5.对进场施工人员进行现场环境保护技术交底。6.做好环保措施和设施的实施记录、工作总结及文档管理。7.参与建设项目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配合环境事件的调查工作,参与环保工程验收评定。8.配合文物部门组织的文物挖掘抢救和搬迁保护工作。(三)监理单位职责1.监理单位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方案、措施、实施办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查修改意见。2.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意见编制环境保护监理实施细则,安排专人负责环境保护方面的管理、协调工作,掌握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对重要环境因数进行重点检查。3.根据设计要求和施工单位上报审批的环保措施和方案实施监理,对现场存在的环保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追踪检查落实。-6-4.在监理月报中按期向公司反映环境保护情况。5.参与建设项目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事故调查及环保工程验收评定。第五章环境保护措施及要求第九条临时工程环境保护措施及要求临时工程的设置应优先考虑永临结合,尽量减少对耕地的占用。临时工程用地周边应设置醒目的标示牌、边界线,严格限制施工人员活动范围、机械作业范围及行进线路。(一)施工场地、营地1.预制场、混凝土拌合站、水稳料拌和站、沥青拌和站要严格按照规划要求设置;2.小型施工场地、营地的设置应尽量利用沿线既有场地、服务区永久征地;3.施工中,应结合工序特点,对临时用地进行综合利用,尽可能减少临时用地数量,如水稳料拌和站和沥青拌和站结合、取土场地用作小型预制场、施工机械停放场或营地用地等。(二)施工便道大临工程中的施工便道,要充分利用乡村既有道路、农用机耕路,力求少占良田耕地;便道宽度严格按设计要求控制,做到少占土地,尽量保护建设项目用地范围之外的既有林、草植被。对不良地质地段进行绕避,防止诱发滑坡和大面积的边坡坍塌;对填挖不平衡地段产生的弃碴,应弃至专门的存放地,修筑好便道两侧的排水系统,保证地面径流的畅通。-7-(三)取、弃土场、弃渣场1.取土场取土前,应将地表30~40cm的耕作层推到一侧临时堆放,完工后覆盖地表以利复耕;耕作层土壤的临时堆放应设置围挡措施。2.弃土弃渣应优先选择在临近的取土坑和低洼地。严格按照路基土石方调配方案,做好施工组织安排,避免因不合理施组导致弃土弃渣数量的增加。3.外购土方时,应与当地政府协商,签订正式的购买商品土协议,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等。4.不得在环保部门批复的禁止区内设置弃渣场,确需在禁止区内设置临时弃渣场,必须报请环保部门批准。第十条水土保持措施及要求(一)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无法避让的,应当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二)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排弃的砂、石、土、废渣等要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已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同时按设计方案采取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等措施。(三)在生产建设活动中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应当进行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做到土石方挖填平衡,减少地表扰动范围;工程结束后,应当及时对取土场、开挖面和弃渣存放地进行平整、回填种植土,在裸露土地上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四)永久性用地范围内适合绿化的地带,应按设计进行绿-8-化处理;边坡防护按设计要求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治水土流失。(五)施工场地范围内要做好排水系统,不阻塞地面径流的自然通道,防止壅水和场地冲刷。特别是布设在沿江、沿河地段的施工场地,应满足水土保持要求和具备相应的防洪功能,采取合理的防护措施,防止施工中产生的碴、土流入江河,防止汛期江、河倒灌冲毁施工场地,施工结束后,要及时对临时用地进行复垦。(六)未经批准,不得占压、干扰河道、水道及既有灌溉、排水系统,不得向江河、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等倾倒废弃砂、石、土等废渣;必须占压的,应事先征求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由于施工单位的过失、疏忽,未及时按设计文件要求和监理工程师指示完成水土保持措施,导致需要另外采取保护措施而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七)施工征地范围内林木的砍伐要遵循审批制度,严禁乱砍乱伐。(八)弃土作业必须先挡后弃,并避免弃渣外溢。(九)路堑开挖、路基填筑、隧道临时弃渣堆放等要做好截排水措施和坡面临时防护措施,防止水土流失。第十一条污染防治措施及要求(一)水污染防治:1.施工污水和生活污水不得随意乱排,应设置临时排水设施统一处理达到相应标准后,排入地方环保部门指定的地点。2.冲洗集料污水、隧道施工污水、钻孔泥浆污水等含有悬浮-9-物的施工污水,必须采取过滤、沉淀等处理措施,做到达标排放。3.施工期间,应对施工物料如沥青、水泥、油料、化学品等的存放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雨季或暴雨时物料随雨水径流排入地表及附近水域造成污染。4.施工机械应防止严重漏油,禁止机械在运转中和维修时产生的含油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应对含油污水进行隔油处理后再行排放。5.造成水污染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或者减少排污,并在事故发生后规定时间内,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作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经济损失、人员受害及应急措施等情况的初步报告;事故查清后,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作出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危害、采取的措施、处理结果以及事故潜在危害或者间接危害、社会影响、遗留问题和防范措施等情况的书面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文件。6.桥梁施工应采取措施防止石油类污染物排入水体;桩基钻孔施工产生的泥浆,经沉淀分离后,沉渣外运弃至当地环保部门指定地点,废水重复利用或用于场地、道路的降尘和绿化。7.隧道施工时,应在隧道进(出)口设置沉淀池,对隧道施工产生的高浊度废水进行沉淀处理后再排放。(二)固体废弃物管理建设过程中要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遵循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对固体废物实行回收和合理利用。1.加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宣传教育,倡导有利于环境-10-保护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3.保持施工场地和施工营地的良好环境状态,生活垃圾不得随意丢弃,应设置垃圾箱统一收集后,按照环卫部门的统一
本文标题:52号-环境保护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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