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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薪酬激励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薪酬管理,充分发挥薪酬体系的激励作用,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制定了两类人力资源:重要人力资源、普通人力资源的薪酬体系构成及管理。第三条公司薪酬设计按人力资源的不同类别,实行分类管理,着重体现岗位价值和个人贡献。鼓励员工长期为企业服务,共同致力于企业的不断成长和可持续发展,同时共享企业发展所带来的成果。第二章普通人力资源的薪酬体系第四条公司薪酬体系由岗位工资、工龄与学历补贴、业绩工资、奖金、福利补贴等部分组成。(一)岗位工资是根据岗位在企业中的重要程度确定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加工龄与学历补贴构成标准工资。(二)工龄与学历补贴是对员工长期为企业服务和员工教育付出所给予的一种补偿。工龄与学历补贴按月发放。(三)业绩工资业绩工资根据企业超额奖兑现情况由企业制定分配方案,业绩工资一般在年终依据考核结果发放。(四)奖金是指对做出重大贡献或优异成绩的集体或个人给予的奖励。奖金可以在任何时期发放。(五)福利是指公司对员工在公司成长或发展过程中贡献的回报,同时也为鼓励员工长期为企业服务而设立的增收项目。第三章重要人力资源的薪酬体系第五条重要人力资源的薪酬由岗位工资、工龄与学历补贴、业绩工资、福利补贴等构成。第六条岗位工资岗位工资由公司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根据不同岗位在企业中的相对价值确定。公司聘任的专业职务人员的岗位工资一般为:高级专业职务比照公司副总经理的岗位工资标准确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比照公司部门经理工资标准确定,初级专业职务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规定。特殊专家的岗位工资标准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岗位工资按月发放,年终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兑现。第七条业绩工资公司根据年终考核汇总结果,制定重要人力资源的业绩工资分配方案。第八条福利补贴公司根据本企业的实际,制定重要人力资源的福利补贴方案。第四章普通人力资源——营销人员的薪酬体系第九条根据普通人力资源中营销人员职业的特殊性,为突出营销人员在企业中“龙头”的作用,制定不同的薪酬体系。第十条营销人员薪酬体系由岗位工资、工龄和学历补贴、业绩工资、奖金、福利补贴等构成。第十一条营销人员的薪酬设计应本着“高报酬与责任并重”的原则设计。第十二条岗位工资(一)岗位工资由公司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按普通人力资源岗位平均工资测定。(二)营销人员浮动工资必须与销售任务指标按季度或年度考核结果挂钩发放。第十三条业绩工资业绩工资由公司根据超额奖兑现情况由人力资源部制定分配方案,也可根据销售任务指标奖罚办法在核定工资额内计发业绩工资。第十四条奖金对做出重大贡献或业绩突出的营销人员,可给予高额奖励。第十五条营销人员的福利项目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第五章工龄与学历补贴第十六条工龄与学历补贴按员工在取得相应学历后实际为公司连续工作年限累加计算。具体标准如下:学历补贴如下:博士硕士本科大专中专中技及以下100/月80/月50/月30/月20/月10/月说明:员工取得相应学历在公司服务转正成为正式员工后方可享受学历补贴,学历补贴按月发放。工龄补贴如下:类别普通职员中层管理人员高层管理人员满一年50/月100/月200/月说明:员工为公司服务自入职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享受工龄补贴,工龄补贴按员工实际为公司连续工作年限累加计算,工龄补贴按月发放。第六章其他规定第十七条员工在公司内部各部门之间调动时,其工资按照所在职位的实际工作天数计算,即本月15日办理调动手续的,前15天的工资按调职前实际职位标准支付,后面的则按新职位标准计算。第十八条事假工资,因私事请假时,请假期间工资按缺勤天数全额扣除第十九条法定假日工资。在法定节假日需要安排加班的,由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加班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和行政人事部批准后,方可安排加班并发给加班人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标准按日平均固定工资的3倍发放。加班工资的发放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报行政人事部备案。第二十条年假,自员工入职之日起连续服务满一年后方可享受年假,具体方案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期间的工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文标题:公司薪酬激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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