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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报送相关信息及外部信息使用人使用公司信息的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未公开的财务数据、利润分配、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企业重组或并购、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信息,具体详见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第三条本制度所指“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有权向公司要求报送信息的特定单位所涉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确因工作需要须知悉相关信息的所涉单位、人员。第四条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长作为该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证券部配合董事会秘书处理外部信息使用人及使用信息的日常管理备案工作。第二章外部信息使用管理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投资者调研等方式。第七条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确因工作需要,须向有关单位、个人提供涉及内幕信息或未公开披露的信息时,经办部门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确认已与对方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即发送《未公开信息报送须知》(附件1)】后,将拟提供文件清单(附件2)和文件交证券部,由证券部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长审批。经批准后才能将相关文件一并提交给外部使用人,同时明确提示对方相关内容为未公开信息,其应严守保密义务,不得于我公司未披露相关信息前对外泄露,并告知对方须反馈《内幕信息知情人名登记表》(附件3)及加盖其公司公章。经办部门、证券部应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规定做好信息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第八条如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泄露的,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获得信息后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第三章责任追究第九条经办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同时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制度的规定。如本制度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产生差异,参照新的法律法规执行,并适时修订本制度。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附件:1.《未公开信息报送须知》2.《提供资料清单》3.《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一年十月十五日
本文标题:601101_昊华能源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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