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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部员工食堂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总部机关员工食堂管理,增强食堂日常工作的规范性、自觉性,更好地提高员工食堂的服务能力和接待质量,为机关员工营造良好的就餐环境,根据《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和集团公司总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机关食堂应坚持“服务第一”的方针,为机关员工日常就餐及各部门业务招待提供卫生、安全、营养、方便、经济的就餐服务。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总部机关食堂用餐的所有员工及食堂工作人员。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第四条总部机关员工食堂管理的主责部门是行政管理中心,主要负责员工食堂的日常管理,保证食堂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进行。第五条主要职责1.负责制定集团公司总部员工食堂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2.择优选择供餐公司,监督指导供餐公司严格履行合同,监督餐厅卫生、饭菜质量及餐厅工作人员服务态度。3.定期组织召开食堂伙食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伙委会”),听取伙食委员会、职工对食堂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提出改进措施—2—并督促落实。4.负责食堂各种证照、评级等相关手续的续期及办理。5.全面了解掌握食堂整体运行情况,做好食堂成本核算及相关费用审核、结算、报销工作。6.负责集团公司大型会议、培训及日常食堂接待用餐的安排,并做好费用的审核、结算、报销工作。7.根据北京市餐饮企业有关消防安全的相关规定,做好食堂的消防安全。第六条食堂伙食管理委员会食堂实行民主管理,由机关各部门选派一名员工,组成伙委会,负责定期听取食堂管理人员对食堂管理工作的汇报,收集总部员工就餐的意见和建议,审查、监督食堂账目。1.伙委会人员组成情况:主任:行政管理中心副主任成员:总部机关各部门选派一名代表、食堂管理人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行政管理中心负责其日常工作。2.伙委会主要职责:(1)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听取食堂运营情况汇报,代表机关员工反映意见和建议,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并督促落实。(2)监督检查食堂饭菜质量、花样品种及工作人员服务态度。(3)监督检查食堂各项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加强卫生防疫—3—及防火防盗等管理工作。(4)了解掌握食堂整体运行情况,做好食堂成本核算及相关费用结算的监督审核工作。(5)协调解决食堂管理中的有关事项,及时处理突发事件。(6)听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食堂运营和管理其他方面的情况汇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三章食堂日常监督管理第七条行政管理中心食堂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承包商所采购食材进行检验,检验中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事项,应及时进行制止,并有权现场监督其处理。第八条食堂采购人员应到具备“三证”(营业证、卫生证、产品合格证)的市场或商店采购食品及其原料,主动检查食品及其原材料质量,索取有关产品合格证,食品均要保证新鲜卫生,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第九条严禁采购以下食品:1.腐烂变质、酸败霉变及其他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2.未经卫生防疫部门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3.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卫生包装标准的食品。4.无品名及产地、无生产日期及保质期、无合格证的食品。5.国家明令禁止及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第十条加强食品加工的计划性,建立每周食谱制,注意膳食搭配,尽可能的变换花样,不断提高饭菜质量。—4—第十一条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熟透,炊具必须清洁卫生、生熟分开。食品烹饪后至食用前一般不超过2小时;剩余食品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再次食用时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第十二条食堂根据就餐需要,限制性制作凉菜。加工凉菜的工具、容器必须专用,且用前消毒、用后洗净。第十三条接触或盛装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大型炊事机械及用具,应定期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处理。第十四条员工食用饭菜必须留样放冰箱保存两天。第十五条食品贮存应当按照米面、油、干鲜原料等不同种类进行分类、分架、离地存放;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第十六条食品贮存场所应采取有效措施防火、防鼠、防虫、防霉变,并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贮存场所内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用品。第四章卫生安全管理第十七条行政管理中心负责按照国家、地方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细则监督检查供餐公司食品卫生管理情况,指导供餐公司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体系,监督供餐公司采购、加工、运输、清洁等工作程序,审核供餐服务人员健康资格,保障总部员工供餐安全卫生。—5—第十八条行政管理中心负责定期、不定期对供餐公司就餐卫生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向供餐公司反馈,督促及时改进。第十九条供餐公司应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和所属卫生防疫部门的要求,认真搞好内外环境卫生,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及卫生防疫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条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并储存在专用保洁柜中备用,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的餐饮具盛装饭菜及其他食品。第二十一条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知识和规定,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做到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换洗工作服,工作时穿戴工作衣帽、不涂指甲油、不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在食品加工和就餐场所吸烟等。第二十二条供餐公司加强食堂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严禁加工生芽土豆和未熟扁豆及未熟豆浆,严禁使用亚硝酸盐,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厨房和保管室,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炊事机械或用具,严格按规定放置易燃、易爆物品,下班前关闭各类电源开关、设备及门窗,锁闭出入口,杜绝食物中毒、火灾、爆炸、失盗等安全事故的发生。第五章就餐标准和费用结算第二十三条就餐标准和餐费支付(一)就餐标准为:早餐5元/次/人、午餐20元/次/人。食堂接待餐的标准根据被接待人员情况由接待主责部门确定。(二)员工就餐以刷卡形式支付餐费,其中:早餐5元/次/—6—人,全部由员工承担;午餐20元/人,员工自付刷卡10元/次/人,企业每人每次补贴10元,不到员工食堂就餐不补贴。第二十四条每月5日前,行政管理中心食堂管理人员对上月员工午餐就餐情况进行统计,按照实际就餐人数核算补贴,并与供餐公司进行结算。第二十五条供餐公司每周一、三、五为就餐职工提供餐卡充值服务。充值时间为中午12:00-13:00,充值地点为办公楼B1层员工食堂。第六章就餐卡管理第二十六条员工食堂就餐原则上不接受现金,实行刷卡就餐。员工调入集团公司总部,需凭人事令到行政管理中心办理就餐卡(门禁卡),同时提供本人1寸电子照片。第二十七条新入职员工初次办卡免费。后续使用由个人原因造成就餐卡遗失或损坏的,补卡需交纳10元办卡工本费。第二十八条持卡者要注意保护好餐卡,保持卡面清洁,切勿折弯、折断。避免和其它磁卡放一起以免消磁。第二十九条临时借调到集团总部工作的员工或其他原因需长时间在集团公司总部办公的人员,可到行政管理中心申请临时就餐卡,领取临时就餐卡时需交纳100元押金,就餐卡退还返还押金及卡内余额。第三十条员工调离集团公司总部需交回就餐卡,由行政管理中心负责协调食堂退还卡内余额。。—7—第七章员工就餐须知第三十一条就餐一律按规定时间在员工食堂餐厅就餐,未经允许员工不得将饭菜带出餐厅。第三十二条就餐人员应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就餐时间就餐。餐厅开放时间为:工作日早上8:00-9:00,中午12:00至13:00。因工作需要需提前或推迟就餐的,需提前30分钟通知食堂管理部门。第三十三条就餐须自觉排队并自觉接受食堂工作人员管理,严禁插队等不文明现象。第三十四条员工食堂就餐采取自助餐的形式进行,就餐人员应厉行节约,饭食取用应少量多次,反对浪费。第三十五条就餐时不得大声喧哗,舞动筷、勺、叉等妨碍他人就餐。第三十六条就餐后应注意维护公共卫生,食物残渣、餐巾纸、包装纸盒等倒入指定回收桶,餐具摆放到指定位置,不得随地弃杂物。第三十七条食堂的一切设备、餐具应登记造册,并专物专用,就餐人员应爱护公物,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挪作它用。无故损坏设备、餐具的,责任人应照价赔偿。第三十八条餐厅内禁止吸烟。非食堂工作人员未经允许禁止进入食堂操作间。第七章公务接待用餐管理—8—第三十九条食堂公务接待用餐实行事前审批制度。一般公务接待主责部门应在用餐前3小时通知行政管理中心,重要公务接待应至少提前1天通知行政管理中心,以便于安排食堂准备相应食材。就餐前接待主责部门应填写《食堂接待用餐审批单》,写明接待事由、就餐人数、接待标准、陪同人员、费用列支情况等信息,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行政管理中心备案,由行政管理中心主管食堂人员通知食堂安排就餐。第四十条食堂接待用餐标准不得超出集团公司规定的公务接待标准。第四十一条食堂公务接待用餐所产生的费用由行政管理中心统一结算,统一报销,费用列入招待主责部门年度招待费用。第四十二条总部机关召开的会议、培训用餐,主责部门需提前1天通知行政管理中心,具体审批程序参照食堂公务接待用餐规定执行。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行政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食堂招待用餐申请单办公室2016年11月日—9—附件.食堂招待用餐申请单日期:编号:接待部门就餐人数经办人事由就餐安排接待标准元/人,共计元使用包间酒水其他费用列支费用合计部门负责人审批公司领导审批经办人确认:行管中心确认:
本文标题:集团公司机关食堂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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