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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现场管理制度项目公司对参建单位的现场管理制度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的监督管理,提高施工现场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水平,保证建设工程的成本、质量、进度及安全达到目标要求。结合本项目特点及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制度。第一章考勤制度第一条、各参建单位的主要管理人员必须与投标书中保持一致,且保证常驻施工现场。各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每月到岗时间不少于25日。第二条、各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事需离开工地的必须向项目公司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并且需确认其指定代理人;擅自脱岗三次及以上的,项目公司有权要求相关单位更换人员。第三条、各参建单位进场前,应向项目公司提供现场管理人员名单、联系方式及岗位职责,且保证人证相符。各参建单位更换管理人员必须事先通知项目公司工程部,项目公司有权根据各参建单位现场管理人员的实际能力水平和职业道德、决定其是否留退。第四条、监理单位必须保证关键工序旁站工作到位,并做好旁站执勤记录,各参建单位管理人员必须保证每天24小时通讯畅通。如遇工程施工特殊阶段或紧急施工问题,须及时到工地解决。第二章会议制度第五条、工程例会由项目公司工程部主持,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驻地代表、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等参建单位的工程主要负责人以及有关安全、技术人员参加。第六条、监理例会每月定期召开一次,地点为项目公司会议室,时间为暂定每25号上午9:00。第七条、会议主要内容(一)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成事项的原因。(二)检查分析所有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分析影响工程进度的主要原因,制定切实可行补救措施,提出下阶段进度目标及落实措施。(三)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质量状况,提出质量问题改进措施。(四)检查工程量核定情况,落实各参建单位投入的人力、物力、机械设备情况。(五)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六)其他有关安全管理等事宜。第八条、监理单位组织填写每周会议签到表,由监理人员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并负责整理下发至各参建单位,并做好收发文记录。第九条、其它临时增加会议,各单位必须按通知要求到会,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必须提前半天向项目公司工程部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请假。所有参加会议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第十条、所有现场会议期间,手机必须保持静音,会议期间禁止接打电话。第三章施工单位管理制度第十一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求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的,进行停工整顿,并视情况进行罚款;造成处罚和损失的,依法承担罚款和赔偿责任;监理单位负责监督落实。(一)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未按规定配备符合国家和政府主管部门要求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安全生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安全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连续三天以上未在现场,且没有书面请示得到同意。(三)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高空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末经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种。(四)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等现场消防管理措施不到位。(五)未按规定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的,或提供的安全防护用具不合格。(六)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资料及安全资料不齐全。(七)使用国家、地区、行业明令禁止使用或必须淘汰的施工工艺、机械设备、建筑材料。(八)在项目公司每月组织的综合大检查中,综合考评倒数第一。(九)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十)现场发生违章作业,对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给予提醒、警告后仍未采取措施。(十一)施工过程中,噪声、扬尘、水体、大气、水土保持、固体废弃物等方面存在违规情况或被政府及其它相关职能部门给予经济处罚。(十二)违反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相关管理规定,被质安监部门下发责令整改/黄色警示/下发停工整改/红色警示。第十二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求限期改正;情况严重的,进行停工整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监理单位负责监督落实。(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比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第十三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求限期改正;必要时,进行停工整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监理单位负责监督落实。(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即投入使用。(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或其它垂直运输设备。(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其他垂直运输设备。(四)未按要求编制、审批安全管理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方案(各方共同确认需编制),特别是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须专家论证的方案未按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现场施工和安全措施擅自变更未按方案落实的。第十四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求限期改正;必要时,进行停工整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监理单位负责监督落实。(一)未进行全封闭式施工或者封闭不符合有关规定。(二)现场无安全防护设施,或安全防护设置不完善。(三)生活或建筑垃圾不按规定进行清理和外运的,道路未采取经常性保洁措施。(四)物料及施工机具未按现场平面图进行布置的或堆放不整齐。(五)未按规定设置下水道、沉淀池,排水系统不通畅。(六)施工机械不及时清洗,运输车辆泥浆进出现场。(七)外脚手架、基坑临边防护、楼层临边防护等安全防护用料具不符合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等。以上以监理单位下发停工整顿指令,必须上报项目公司工程部,经项目公司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停工指令。第十五条、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导致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设施不到位的,要求限期改正,项目公司视情况扣除部分安全文明措施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监理单位负责监督落实。第十六条施工单位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文明生产管理职责,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未落实,经监理单位、项目公司或质安监站提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整改,对质安监站、项目公司及监理单位工作不予积极配合的,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顿;对于确实不能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项目公司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更换安全负责人。第十七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和保修期内,因本工程质量、安全和其它因施工单位原因引发的负面消息被媒体曝光或被政府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给本工程及项目公司的社会形象造成损失的,由施工单位承担造成的一切损失。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支付农民工工资工作,避免产生纠纷。如因工资问题或其他任何原因,发生农民工上访事件,施工单位同时承担给项目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对分包单位有管理义务,分包单位出现的一切工程质量问题、事故及工期等问题,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监理单位管理制度监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负管理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技术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项目公司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二十条、开工前,监理单位上报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及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等上报项目公司工程部审查。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加强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及现场技术文件审查及监管,对所有技术资料及方案严格按要求进行审查审批后方可实施,危险性较大的专项方案经监理审批必须后报项目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二十二条、收到开工申请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时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认可,确认已具备开工条件时,须报项目公司工程部,经项目公司工程部同意后,方可签发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按时开工。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图纸、施工方案、合同及项目公司相关管理要求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施工现场出现质量安全等施工隐患。施工过程中,因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原因被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项目公司及其它政府职能部门下发书面整改通知或经济罚款,监理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并纳入考核。第二十四条、凡是隐蔽工程,必须报项目公司工程部和监理工程师共同验收,经项目公司及监理工程师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所有隐蔽工程均应有影视资料或照片)。否则,不予计量,不支付工程款,造成损失自负。所有隐蔽工程均为监理旁站“见证点”,监理单位承担质量监督责任。第二十五条、在工程正常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要不定时进行巡视检查,及时发现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接受并积极配合检查,监理单位保存好检查记录。第二十六条、施工全过程中,对于关键施工工序,监理人员要进行旁站检查,实施全过程监理,施工单位应接受并配合检查。监理旁站记录应有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签字确认。第二十七条、监理工程师下发整改通知单后,施工单位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完毕及时回复,并报监理工程师复查。所有的监理通知单及对外工作联系单均需上报项目公司工程部备案。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对外签发的签证及经济处罚必须上报项目公司工程部,经项目公司批准同意方可实施。第二十九条、工程竣工验收制度(一)分包单位施工的工程完成后,应把相关资料报总包单位,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由总包单位报监理单位、项目公司验收。(二)工程完成后,由施工单位进行自检,并按有关标准规范自检合格后,编制竣工报告,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监理单位。(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进行初验,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内容包括工程实体和相关的技术资料。(四)初验合格后,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作出评价,编写质量评估报告,由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及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报项目公司工程部。由施工单位据此向项目公司申请竣工验收。(五)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项目公司办理备案手续。第三十条、各参建单位加强自身各项现场管理制度,监理单位对其它参建单位制定的各项现场管理制度、条例均不得与项目公司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有抵触或冲突。第三十一条、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及有关人员,审查施工总承包单位上报的分包单位资质,审查以技术能力和施工管理水平为主。未经项目公司认可的分包单位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第三十二条、有关合同或补充协议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违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监理单位负责监督落实。第五章工程材料管理制度第三十三条、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及构配件进场前,必须进行材料报验或取样试验,经监理工程师和项目公司代表审查材料进场资料齐全并确认其质量符合图纸设计及规范要求后,方准进场。第三十四条、对于进口的材料设备、半成品、构配件及关键施工部位所用的材料,则应进行全部检验。监理单位并按施工质量及验收规范要求进行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实验。第三十五条、所有材料的品牌及价格均须取得项目公司确认认可后方可进行采购使用。凡材料标识不清、质量保证资料不齐全及材料规格不符图纸设计要求,一律不得进场使用。第三十六条、监理单位加强对材料质量抽样检测,质量抽样和检验方法均应符合《建筑材料质量检验标准与管理规程》的规定。第三十七条、主要设备及材料订货前,施工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申请,经监理工程师和项目公司工程师检查所采用的主要设备和材料是否符合设计文件或标书所规定的规格、型号和质量标准,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准定货。第三十八条、主要装修材料及建筑配件订货前,施工单位应提供材料样品和有关订货厂家情况以及单价等资料,向项目监理机构申请核查,经监理工程师会同项目公司确认同意后方可订货。第三十九条、与本工程无关的材料、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成品、半成品,不准进场堆放。第四十条、项目公司提供的材料及设备,由项目公司、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师共同签收。签收合格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自行承担。第四十一条、监理单位对施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