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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授课人李明英教授绪论一、为什么学?二、学什么?三、怎么学?四、教学目的1、学会用法律的思维进行决策和管理2、学会有效地防范企业法律风险3、学会从法律的角度进行自我保护4、学会用法律为企业创造价值。第一章公司治理法律风险及防范第一节公司设立的法律风险及防范一、企业形式的选择公司与企业的区别企业按出资和责任公司合伙股份合作制个人独资形式划分:全民集体私营按所有制划分:按外商投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划分:分类标准企业形式核心法律法规全民所有制企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按所有制划分集体所有制企业乡村集体所有制条例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暂行条例私营企业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按出资形式和责任公司公司法2形式划分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股份合作制企业各省、直辖市自行制定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法3按是否有外商投资划分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独资企业外资企业法公司与相关企业形态的区别(第2种划分)企业形式定义责任形式成立基础股东关系法律形态公司依照公司法成立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章程资合法人个人独资企业一个自然人投资经营的企业无限责任非法人合伙企业二人以上按照协议,共同占有财产、共同使用财产、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组织无限连带责任合同人合非法人股份合作制企业以资金、实物、技术、劳动等作为股份,自愿组织起来从事经营活动,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结合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章程劳合与资合法人小结1、企业是指从事生产、流通、服务等经济活动,并以营利为目的,依法设立,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2、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3、公司是企业的一种形式,而且是最主要的形式,是最具有现代企业特征的企业形式。二、公司的种类1、有限责任公司(也称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2、股份有限公司(也称股份公司)公司资本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公众公司指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或股票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非公众公司指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为“控制”和“附属”的关系,处于控制地位的是母公司,处于被控制地位的是子公司。母公司可采取独资设立、全资控股、控制多数股份、掌握实际得以控制子公司的股份等方法。母公司与控股公司的异同控股公司是母公司的范畴,控股公司着重反映公司的性质是控股,而非从是或主要不从事具体的业务活动。母公司强调的是公司之间的关系。公司集团公司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公司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公司集团应当具备的条件(a)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b)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c)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公司集团与集团公司的区别:公司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经核准的集团名称可以在宣传和广告中使用,但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订立经济合同,从事经营活动。集团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刺破公司的面纱(也称公司法人人格否定)英美法系学者形象地把公司的独立人格与股东的有限责任比喻为罩在公司头上的面纱,这层面纱将公司和股东隔开,使股东免受公司债权人的追索。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时,将撩开公司的面纱,否认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由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人承但连带责任。我国公司法对刺破公司的面纱的具体规定: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人、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法定代表人:按照法律或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法人代表:经法人授权在代理权限内,以法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其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有限、相对稳定、互相信任人数众多、流动性大资本可不分为均等的份额、不能发行股票分为均等的份额、可发行股票、公开募股股份转让股份转让受限制、具有封闭性股份自由转让、具有开放性经营除国有、大公司外,一般所有权和经营权不分离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运作规范、制度健全信用基础资合(但小公司或家族公司兼有人合的性质)资本的结合作为信用的基础三、几种特殊公司的法律风险1、幼子公司:以未成年人的子女的名字注册为股东。2、影子公司: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与名义上出资人(显名股东)不一致。(对内以股东名册为准,对外以公司机关登记为准)3、借贷公司:即名为投资,实为借贷,不参与经营,不承担公司经营风险,约定每年保底分成。此约定无效。4、一人有限公司的特别规定(1)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该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2)在公司登记中注明或在营业执照中载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3)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4)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1)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2)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3)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4)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6、外商投资企业(公司)(1)中外合资:中国合营者和境外合营者按照《合资企业法》设立的企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2)中外合作:中国合作者和境外合作者按照《合作企业法》设立、根据合同确立各自权利义务、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3)外资企业:按照《外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境外投资者单独投资的企业。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为股份公司。第二节公司章程常见问题及解决办法一、公司章程的性质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法律文件。制定: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共同制定并签字。修改: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且到公司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开:对投资人、债权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效力: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内容:法律有强制性规定。二、公司章程的内容1、绝对必要事项即必须在章程中记载的事项,缺少任何一项,章程即为无效。(依据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具体有: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和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2、相对必要事项即章程未记载时不影响章程效力、可适用法律的具体规定的条款。(依据公司法中的任意性规定)如:有限公司的股东分红、新增资本时股东认缴的比例、股东表决权的行使、召开股东会议通知的时间、董事的任期、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问题等,遵循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原则。3、任意记载事项法律上没有规定或要求,完全由当事人根据需要,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自行制定。以下问题可由章程约定:(1)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可否强行股东转让其股权?(2)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权处罚股东?(3)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和向他人担保是由股东会决定、还是由董事会决定?投资或担保的数额由谁确定?第三节公司资本及风险控制一、注册资本及资本的法律意义1、注册资本的概念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公司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份公司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公司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公司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注册资本法律意义:是公司与股东的关系纽带,表明全体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界限。2、公司的资本公司的资本指股东实际缴付的出资或股本。法律意义:(1)是公司成立时原始的自有资本的标志;(2)是考量公司资产信用的因素之一。3、公司资产公司资产指所有者权益与负债总和,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等。反映公司投资规模和可以用于经营的资产数额,是公司可用作清偿债务的全部资产。4、净资产净资产指公司的全部资产减去负债的总和,包括公司资本(股本)、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是反映公司经营的资产质量和真正实力。二、出资常见法律风险1、抽逃出资: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的行为。具体表现为:(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2、虚报注册资本: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用其他欺骗手段,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3、虚假出资: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三、股权(份)的回购和转让股权(份)回购指从股东手中购回本公司自己的股份(从股东的角度叫退股),导致公司资本的减少。股权(份)转让指股东将在公司的股东权益或股份转让给他人。公司的资本不变。有限责任公司的回购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但不向股东分配润;(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份有限公司的回购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要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收购的股份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的,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收购的股份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的,收购的股份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并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收购的股份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4)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1)一般股东所持股份可自由转让;(2)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4)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四、公司资本的变更(一)资本的增加1、方式:有限公司可按原出资比例增加相应出资,也可以不按原出资比例增加相应出资,使增资后股东之间的出资比例发生变化。股份有限公司可采取发行新股、增加股份金
本文标题:企业法律风险防范(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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