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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兽医法规前言一、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国家暴力)保证其实施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则的总和。二、法的基本特征1、是一种特殊规范(包括技术和社会规范)2、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3、核心内容: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4、必须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第一章畜牧兽医行政及行政法第一节畜牧兽医行政一、行政的概念及特点1、行政——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国家及公共事务进行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的活动。马克思说:“行政是国家的组织活动”。2、行政的特点(1)行政属于国家(具有国家意志性。双向性:国家和公民)(2)行政须是处理公务(3)行政是管理活动(国家活动的一种形式,具有强制性)(4)行政以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法的作用:定分止争,定偿分成,规范各方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三、畜牧业法规与行政执法的内容:主要介绍动物的饲养、管理、动物防疫、检疫、草原管理等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畜牧兽医执法的有关知识。四、学习本门课的目的意义:1、实际工作的需要2、是我国法制建设和畜牧业法规发展的需要3、是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4、是保证食品安全的需要5、是宣传教育的需要二、畜牧兽医行政的概念及特点1、畜牧兽医行政——各级政府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依法对畜牧兽医工作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2、特点(1)行政主体须是各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体是法定的)(2)主体代表国家实施管理活动(具国家意志性、强制性)(3)行政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其活动受畜牧兽医行政法的制约,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4)行政的目的在于:防治畜禽疾病、保证人畜健康、保证工作秩序、促进畜牧业发展。第二节畜牧兽医行政的对象和范围一、畜牧兽医行政的对象即行政行为所指向的对象(标的)1、对象之一——人(1)参加畜牧兽医法律关系的人(2)参加饲养、经营、宰杀、加工、储运动物及动物产品的人(3)违反畜牧兽医行政法规的人(4)从事畜牧兽医工作的人,如资格考核等。2、对象之二——动物(1)对动物实施有计划的强制免疫(2)扑杀、销毁患病动物及染疫产品3、对象之三——饲草。如对牧草种子的管理,依法对草原(草山、草坡)的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4、对象之四——仪器设备。包括饲养、宰杀动物的器具设备、兽医防疫设备等是否带传染病病原而成为对象。5、对象之五——环境饲养、宰杀动物的环境是否有利于预防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流行。二、畜牧兽医行政的范围1、种畜禽管理2、饲料生产、经营管理3、草原(草山、草坡)管理4、医政管理5、药政管理6、动物饲养、宰杀、运输、销售、产品加工等管理7、防疫、检疫、消毒管理8、证章、标志管理第三节畜牧兽医行政法一、畜牧兽医行政法的概念及特点1、畜牧兽医行政法——是调整畜牧兽医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职能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2、特点:具行政法的共同特点,同时又具有独特性。(1)以规范性文件为基础逐步发展而成,(2)以《实施细则》等行政规章为配套,(3)与有关法律规范相衔接,(4)以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为补充。二畜牧兽医行政法的渊源(外部表现形式)1、宪法2、行政法律3,行政法规。如《兽药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等4行政规章。如农业部的《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办法》等5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如制定的实施办法。6自治条例单行条例7法律、法规的解释三、畜牧兽医行政法的一般原则和特有原则(一)一般原则1、行政法制原则,内容有:(1)合法性(2)合理性(3)越权无效性(4)应急性2、行政民主原则(1)人民群众参加管理(2)行政管理平等(3)行政公开3、行政统一原则(1)统一行使国家行政法(2)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层层负责4、行政效率原则:公务员按客观规律办事、实行高效率行政管理。(二)特有原则1、预防为主原则2、归口管理原则3、各尽其责原则4、监督管理原则四、畜牧兽医行政法责任畜牧兽医行政责任——畜牧兽医行政责任是畜牧行政主体和管理相对人因违反畜牧兽医行政法律、法规而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1畜牧兽医行政违法的认定:主体和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法律关系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它是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前提。2畜牧兽医行政法责任的认定:有以下几点:(1)行为人已构成行政违法或行政失当(或行政不当)(2)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①年龄②智力(3)行为人的主观上有过错(故意或过失)(4)具有行政违法的情节和后果3畜牧兽医行政法责任的表现形式:分惩罚性和补救性行政法责任。(1)惩罚性行政法责任的表现形式:①通报批评。精神惩罚,书面形式,既适于个人,也适用于组织。②行政处分:适于主体工作人员,共六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③行政处罚:适于管理相对人。处罚必须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种类和程序进行。种类包括警告、罚款、吊证照等。(2)补救性行政法责任的表现形式:①承认错误、赔礼道歉。主体及工作人员向相对人。②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主体及工作人员向相对人。③履行职务和法定义务。如管理相对人依法申请办证(如《动物防疫合格证》),动物防疫行政主体置之不理,相对人有权要求防疫行政主体依法办理。④撤销违法:即撤销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行为违法,本身有撤销的义务。⑤纠正不当。主体纠正不当行为。⑥返还权益。主体剥夺相对人的权益属行政违法或不当,在撤、变通该行政行为的同时,必须返还性对人的权益。⑦恢复原状⑧行政赔偿。以上补偿性行政责任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五畜牧兽医行政法的效力1、时间效力(1)生效时间①自公布之日起生效②公布后一段时间生效(2)失效(终止)时间①法律本身明文规定②因冲突被有权机关撤销③因新法公布实施、旧法自然失效④因适用条件消失而自行失效2、空间效力——指地域效力(1)国务院及农业部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在全国范围内有效。(2)地方各级政府指定的规章,在辖区范围内有效3、对人的效力。具约束力的有:(1)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在我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法人、无国籍人、除特殊情况外(外交人员等)有约束力。第二章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第一节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概述一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的概念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是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执行畜牧兽医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是行政执法的组成成分,是畜牧兽医行政的重要方面)。广义:主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实施各项管理措施,适用法律、法规的活动。狭义:主体依照法定职权,把法律,规章的规定适用到具体的对象或案件中去。二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的特点1、主体必须是动物防疫监督机构2、具有专业性、技术性。3、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注:①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②抽象行政行为——指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4、是行政主体直接同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法律关系的行为。5、执法活动具有日常性和阶段性相结合的特点。6、主体和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主体处于优越的地位。三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的作用1、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保证管理秩序正常运转,促进畜牧业生产,保人民身体健康。3、保证畜牧兽医行政法的贯彻执行。4、教育公民自觉守法。四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的手段1、宣传教育2、实施管理3、监督检查4、行政奖励5、行政处理见p186、行政处罚197、行政强制30五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的生效要件(一)实体要件1、执法主体必须合法(即机构依法设置,且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执法行为在职权范围内,越权无效。执法人员身份合法。)2、执法内容必须合法,确定和可能。(1)合法——指执法工作确认对方的权利和科以对方的义务是法定的。(2)确定——指执法内容要求明确。(3)可能——指执法内容有得以实现的可能性3、行政执法必须是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4、主体的执法对象必须具有法定的责任能力(即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对未成年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要求承担违法责任)(二)程序要求1、行政执法须符合法定程序2、行政执法须符合法定形式六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的部门配合1、与司法公安部门配合2、与工商行政部门配合3、与卫生行政部门配合4、与宣传部门配合第二节畜牧兽医行政处理畜牧兽医行政处理——是行政主体依照畜牧兽医法规,对具体的事件或特定的对象采取的单方面的具体行政行为。作用:(1)全面贯彻落实畜牧兽医行政法规、规章等。(2)建立健全畜牧兽医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3)保障畜牧业的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一畜牧兽医行政许可1、概念:是畜牧兽医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按一定的程序,依法赋予其某种权利和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许可的特点:(1)行政法禁止是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2)是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3)是赋予管理相对人某种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4)是要式行政行为3、畜牧兽医行政许可证的种类有(1)动物防疫合格证(2)动物诊疗许可证(3)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4)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5)饲料生产、经营许可证4、实现许可的基本程序(1)提出申请(2)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3)许可证的颁发和不予许可的救济等例如:“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发放程序(三个步骤)①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按《动物防疫法》规定,从业单位及个人必须具备规定的从业条件和资格,从业前向乡镇畜牧兽医站或县级畜牧局提出开业申请,并填写申请书。②审查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技术人员、技术设备手段、场地设施状况、动物防疫其他条件等进行审查,核实,符合规定的允许开业。③发证经审查合格的申请单位和个人,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凭证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审查不合格的,讲明原因,要求申请人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然后再申请审查,也可直接驳回申请。二畜牧兽医审查验收和报告(一)畜牧兽医审验:畜牧兽医审验是畜牧兽医监督检验机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是否符合兽医卫生标准、条件及要求进行定期审查、考核和验收的一项行政管理措施。(二)畜牧兽医报告:1、畜牧兽医报告——行政主体为了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和畜牧业生产情况,依法强制义务报告人及从事畜牧兽医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的行政措施。2、义务报告人(1)从事动物饲养及经营动物产品的人(2)乡镇畜牧兽医站、县级防、检、监督机构及其他从事畜牧兽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3、报告内容(1)疫情报告:①一般疫情报告(如疫情快报、月报、年报)②紧急疫情报告(如一类传染病和新发传染病等)(2)引种报告:持口岸检疫证明到县级以上的动物防疫监督检验机构报告登记备案。(3)畜牧兽医工作报告:包括专题、综合、总结报告。三畜牧兽医技术检测畜牧兽医监督检验机构依法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执行国家和行业畜牧兽医标准和要求的情况,通过检测、鉴定等手段进行管理和监督,实行质量认可和达标鉴定的一种行政措施。1、种用和乳用动物的监测:实行“动物健康合格证”管理制度2、肉类的抽查监测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采用不定期方式对相对人入库的肉类进行抽样(查)监测。监测内容:(1)是否经过检疫检验(2)是否新鲜(3)是否在保存期内(4)有无腐败变质(5)有无染疫情况(6)有无污染(7)存放方式是否合理第三节畜牧兽医行政处罚一概念:指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畜牧兽医监督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违反畜牧兽医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单位和个人所作出的行政制裁行为。二处罚的特点1、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行政主体处于优越地位。2、处罚是单方意思表示。3、处罚是对违反管理秩序但尚未构成犯罪行为的处理。4、处罚是对管理相对人的处罚,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5、说服教育与处罚相结合。6、主体拥有自由裁量权。(处罚种类、处罚幅度)三处罚的基本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2、公正、公开原则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4、一事不再罚原则5、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原则(1)当事人对给予的处罚有陈述权、申辩权。(2)听证制度(3)对处罚不服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4)要求行政赔偿四处罚执行的基本原则1、合法原则2、复议与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原则。3、不适用调解原则4、全面履行原则五畜牧兽医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限期改进3、扣
本文标题:畜牧兽医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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