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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国家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变迁2010-07-13以下内容转录于=4548;全球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的演变及对中国的启示(2005年5月27日);文章出处:彭兴韵《国际经济评论》2005年第5-6期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是现代中央银行体系下对商业银行最重要的管制措施之一。它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1)被要求缴纳法定存款准备金的机构范围;(2)准备基数,即哪些负债项目应该缴纳法定准备金;(3)哪些资产可以充当法定准备金;(4)法定准备比率的高低;(5)计算准备金和缴纳法定准备金的时间。本文的目的就在于,对全球法定准备金制度的演变进行总结.分析其演变对中国货币调控机制改革的启示。一、美国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历史与变革美国是世界上最早以法律形式规定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的国家,同时,美国也有着全球最完善的中央银行体系。美国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是从银行券的准备制度演变而来的,因此,我们分析美国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就不得不从美国的银行券准备说起。在美国,商业银行最初是由各州特许的,法律并不要求它们保留一定的存款准备金,也不必为其发行的银行券提取准备。那时,由于没有国家通货,银行券普遍被用作交换的媒介。然而,由于赎回银行券的交易成本较高,加之人们对发行者清偿能力的信息不充分,银行券只局限在较小的地域范围内流通。在19世纪20年代早期,纽约和新英格兰的银行达成了自愿赎回安排,如果甲银行在乙银行保存有足够的贵金属存款(黄金或其等价物),乙银行就同意以平价赎回甲银行发行的银行券。这些存款本质上就是早期的法定准备。继纽约和新英格兰之后,其它一些州开始要求银行为它们发行的银行券保留一定的准备,甚至有些州还要求它们的银行为存款提取相应的准备金。这些准备金就是最早的法定存款准备金。但在1861年南北战争爆发前,大多数州还没有从立法上要求对存款提取法定准备金(BoardofGovernorsofFederalReserveSystem,1938)。1863年,美国通过了《国民银行法》,第一次在全国建立了法定准备金制度。该法案为国家特许的银行创立了一个组织上的网络,使得这些银行发行的银行券可以更容易地在全国范围内流通。但是,银行为了得到这一特许,必须对发行的银行券和吸收的存款都提取25%的准备。虽然在“赎回”城市的银行持有的准备必须是十足的“法定”货币(贵金属货币(specie)或绿背),不在“赎回”城市的银行持有的准备资产中,但可以有60%存放于赎回城市的银行获取利息。法定准备保证了国民银行券的流动性,提高了银行券作为交易媒介在全国流通的可接受性。由于法定存款准备加强了存款的可兑换性,存款作用得到了扩张,它不仅仅作为储蓄的主要手段,而且还在很多交易中成了人们乐于接受的交换媒介。19世纪末20世纪初,一系列的银行挤兑和金融恐慌使人们清醒地认识到,对于整个银行体系而言,法定准备并不能真的保证存款的完全可兑换性。事实上,在金融恐慌期间,法定准备在提供流动性方面是无所作为的。因为,对于既定的准备额,它不能既满足客户对现金的需求又满足法定准备要求。1913年的《联邦储备法》创立了联邦储备银行,该法要求联储的成员银行对不同的存款提取不同的准备金:中心储备城市银行对活期存款提取18%的准备,储备城市银行提取15%的准备,乡村银行提取12%的准备。此外,所有成员银行的定期存款的法定准备金比率都为5%。中心储备城市之外的成员银行不允许将其在中心储备城市银行的生息资产作为准备。而且,从1917年起,成员银行也不能将库存现金用作法定准备,它们的所有法定准备都只能是在联邦储备银行的存款,这些存款也没有利息收益。因此,成员银行比非成员银行,尤其是相对于那些不在中心储备城市的银行而言,缴纳法定准备的利息损失要大得多。为了减少较高的法定准备给这些银行带来的损失,1917年便将这三类成员银行活期存款的法定准备金比率分别下调到了13%、10%和7%,将所有成员银行的定期存款法定准备比率从5%下调到了3%。20世纪30年代,联储开始对准备金的作用进行重新审视,到1931年正式放弃了准备金是存款必须的、有效的流动性来源的观点;转而认为,法定准备金更多的是影响银行信贷扩张的一个手段,可以通过调整法定存款准备率来调节信用状况。1935年,《银行法》赋予了联邦储备银行要求商业银行按照存款提取法定准备金的法定权力,联储可以对成员银行施加法定存款准备限制,但其它非成员银行则由各州确定相应的法定准备。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非成员银行的法定准备金比率在各州是不同的。大多数州监管机构确定的法定准备金比率都低于联储确定的法定准备比率。州监管机构在界定什么可以作为准备时也更为宽松,它们不仅允许商业银行将同业存款视为准备,而且政府证券和在途资金也可当作存款准备金。此外,联储在实施这一政策时也比各州要严厉一些,州监管机构并没有投入太多的资源去发现和惩治那些没有满足法定准备要求的银行,它们也更容忍银行为规避管制而进行的金融创新。正是这些差异,联储的成员银行,尤其是那些规模较小的联储成员银行不断退出联邦储备体系(CaseM.Sprenkl和BryanE.Stanhouse,1981)。为了改变这种状况,美联储开始积极地改革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首先,由于逃避准备金税是一些联储的成员银行退出联邦储备系统的一个重要原因,为了减轻法定准备负担,减少成员银行退出联邦储备系统,1959年12月开始对法律进行修正,允许商业银行将库存现金用作法定存款准备。这一改革极大地减轻了小银行的负担。因为,相对而言,它们必须持有更多的现金来满足客户的流动性需要。虽然较大的银行从这项改革中获得的利益相对要小一些,但它们从联储为其提供的一些免费服务,特别是与金融交易相关的清算服务中也获得了很大的利益。其次,60年代后期开始,联储开始改变原来按照储备城市银行和乡村银行的地理区域来征收法定准备的做法。到1972年,这一旧的体制就基本上被废除了,取而代之的是进步的累进法定存款准备制度,即,按照银行吸收的存款总额的差异来设定不同的法定准备金比率(DennisE.Farley,1979;ThornasSimpson,1979)。在新的法定准备制度下,商业银行的法定准备随着银行存款的增加而上升,与它们所处的地理区域没有任何关系。这一改革减少了对小银行的法定准备要求。在法定准备金的计算方法上,1968年,开始采用滞后方法来计算法定存款准备,即,按照商业银行前两个星期的存款水平来计算法定准备金。联储希望滞后计算方法可使商业银行在计算其法定准备和管理其准备金头寸时更加容易,成本更低廉。此外,由于美联储对法定存款不支付利息,存款准备金管制导致商业银行不断的金融创新(MarkToma,1988),美联储很快地就对此做出了反应。金融部门中的通信与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商业银行创造非准备类存款账户越来越有利可图。例如,在20世纪60年代,银行的控股母公司发行的商业票据,在法律上就不被视为存款。这样,控股公司可以发行商业票据,作为非准备性负债,然后将筹集的资金分配给它的子银行。此外,电子资金转移技术的发展,使得大银行在1968年就开始通过回购协议获得资金,通过这种途径获得的资金不需要缴纳法定准备。商业银行规避联储法定存款准备管制的努力,促使银行商业票据和回购协议市场在60年代后期和70年代早期得到了迅猛扩张。联储对此很快做出了反应,1970年9月18日,联储修正了Q条例,如果银行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出售的商业票据所筹集的资金,用于供给子银行资金,则要缴纳法定存款准备金。在70年代后期,联储对这些负债项目征收法定存款准备,对联储控制货币与信贷的扩张并进而缓解价格上涨的压力发挥了积极的作用(JoshuaN.Feinman,1993)。尽管联储做了许多的努力,联邦储备体系的成员银行的数量还是在不断减少。到70年代后期,所有联储成员银行的交易存款占存款总量的比重已经下降到了65%以下,部分原因在于,市场利率上升增加了联储成员的准备金税。为了改变这种状况,联储开始极力主张改革法定存款准备结构,以防止成员银行数量的减少给货币政策带来较大的冲击(MarcoA.Espinosa-Vega,1995)。1978年,联储甚至建议对准备金支付利息,遭到了国会的反对。但是,美国很快就在1980年通过了《货币控制法》,强化了联储在监管层级中的地位。联储不仅可以对成员银行征收法定准备金,而且也可以对非成员存款机构征收法定准备金。这些准备要求涵盖了交易账户、非个人定期存款和欧洲美元借款等。同时,联储对所有银行实行统一的法定准备率,不管它们是否是成员银行。该法案也极大地简化了累进准备金制,从而进一步加强了准备金与货币供给之间的联系。为了减轻法定准备负担,《货币控制法》将交易性存款的法定准备率确定为12%,该法还规定,将每个机构最初2500万美元存款的准备率定为3%。1982年,《甘恩圣杰曼法》又进一步规定,商业银行的最初200万美元存款可以免交法定准备金,“豁免额”根据该法确定的公式每年重新计算一次。总体而言,豁免额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这样,美国的平均法定准备比率也呈逐步下降之势。在1980年《货币控制法》通过之后的十年时间里,联储基本上没有调整过法定准备率。到了90年代,联储又开始采取措施逐步降低法定准备率。1990年底,对非个人定期存款、储蓄存款和欧洲货币负债等非交易性账户的法定准备率,从原来的3%降到了零。1992年4月,又将交易性存款的法定准备比率从12%下调到了10%。到2004年12月,美国交易性存款的法定准备比率为:最初700万美元存款的法定准备比率为零;700万至4760万美元存款的法定准备比率为3%:4760万美元以上存款的法定准备比率为10%。由于交易性存款在所有存款中的比重并不特别高,因此,在美联储这样调整法定准备比率之后,美国平均的法定准备比率(准备金总额,存款总额)已经非常低了。联储不断降低法定准备金比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变得更加谨慎了,这对某些借款人的资金成本和信贷可得性带来了相当大的影响,降低法定存款准备率可以让商业银行更加自主地发放贷款。联储之所以没有将法定准备比率降低得更多,只是它担心准备金账户余额不足以满足银行体系正常的清算需要。其次,联储并不对准备金存款支付利息,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没有收益,这就意味着商业银行较之那些不适用法定准备金的金融中介机构承担的成本要高,竞争力减弱了。因此,降低法定准备金比率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商业银行的竞争力(米什金,1998)。美国联邦储备银行在1992年2月18日宣布从当年4月起降低法定准备率的时候,曾这样说到:“法定准备金比率的降低将会降低接受存款银行的资金成本,加强它们的资金实力。从长期看,这些储蓄成本的大部分将转移给存款人和借款人承担。“[3]最后,巴塞尔协议的风险加权资本充足性管理,极大地抑制了商业银行信用扩张的能力,即便中央银行将法定存款准备比率降低到了零,8%的资本充足比率也规定了商业银行信贷扩张的上限。更何况,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越多,资产的风险权重就越高,资本要求也就越高。因此,有了资本充足性管制,中央银行也不会担心降低法定准备比率会导致信用与货币供给的极度扩张。二、欧洲央行与日本的法定准备金制度1.德意志银行与欧洲央行在欧洲中央银行建立起来之前,欧元区内最大的中央银行——德意志银行也有着数十年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历史。1934年,德国的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将它们存款的某一比例(该法未详细说明)存入中央银行,以确保银行有充足的流动性支付其客户的存款。但是,这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也没有将法定准备比率作为一种货币政策工具来考虑。直到1948年德意志州银行建立的时候,德国才正式地建立了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最低存款准备金制度给中央银行提供了一个灵活、有效的流动性政策工具。最初,德意志银行规定的法定准备比率比较高。在20世纪70年代末期,1亿马克以上的活期债务的最高法定准备比率高达1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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