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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项目中国日本备注相关法律专利法特许法申请原则先申请原则先申请原则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1.可能危害公共秩序、社会风俗及公共卫生的发明。2.对人体实施的手术、治疗、诊断方法等发明。3.单纯的发现。4.违反自然法则的。5.没有利用自然法则的。获取专利权所需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新颖性、创造性、能在产业上利用新颖性判断标准国内未公知公用、国内外刊行物上未发表(专利法22条第2款)1.国内外未公知公用。2.国内外刊行物上未发表,公众也不能通过电信途径获得、利用。他人的公开前的在先申请可作为使在后申请丧失新颖性的抵触申请。这与日本特许法29条第2款相当。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形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1.进行试验2.在刊物上发表3.通过电信线路(网络)发表4.在特许厅长官指定的学术团体召开的研讨会上发表文章5.在规定的博览会上展出6.违背申请人意愿的新颖性丧失行为在中国,试验、刊物发表、互联网上发表不被作为丧失新颖性的例外专利权期限自申请日起20年自申请日起20年(医药品和农药可最多延长5年)日本和中国的专利制度比较表(发明专利)PDF文件使用pdfFactory试用版本创建比较项目中国日本备注申请资格自然人、法人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必须通过专利局指定的专利机构进行申请在日本国内没有住所或经常居所的人,除法令另有规定的外,其专利代理人若在日本无住所或经常居所,则不能办理申请手续;或者对行政部门根据此法律及法规作出的处分不服时,不能起诉。职务发明归属专利申请权属于发明人所属单位,发明被授权后单位为专利权人(有特殊约定的除外)1.雇主、法人、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以下称用人单位)在获得其从业人员、法人的职员、国家公务员或地方公务员(以下称从业者)在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范围内,且发明的行为属于用人单位的从业者的现在或过去的职务范围内的发明(以下称职务发明)的专利时,或者职务发明专利权继承人在获得此专利时,拥有该专利的通常实施权。2.至于针对从业者除职务发明以外的发明而事先制定的用人单位有获得专利的权利或使用人单位继承专利权或者为用人单位设定专用实施权的合同、从业规定及其他条款,皆属无效。职务发明奖励应授予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专利实施后也应给予合理报酬由于从业者的职务发明,根据合同、勤务规定及其他约定,用人单位在获得专利的权利或使用人单位继承专利权或者为使用者设定专用实施权时,从业者有权获得相当的报酬。这里所说的相当的报酬的额度,必须考虑用人单位因发明而应得利益额及用人单位为发明付出的贡献程度而定。专利申请所需文件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及其附图、权利要求书等文件(与日本的特许请求范围相对应)请求书、以及附于请求书后的说明书、必要的附图、说明书摘要等申请变更不允许不同类种的专利间的申请变更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之间可以相互变更但是,中国在先申请日起12个月内,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申请之间可利用国内优先权制度进行变更PDF文件使用pdfFactory试用版本创建关于主动分案申请,在专利授权通知前任何时候都可以(包括在实质审查请求前、不服审理过程中);自专利授权通知收到日起2个月内也可提分案申请2.虽在专利授权通知前,但如果申请被驳回,而又没提复审请求,就不能进行分案申请。由审查官要求的分案申请,可在指定期间进行。合法的分案申请保留原申请日,要求优先权的,维持其优先权日发明专利申请人只要在附随申请书的说明书或附图的可修改期间内,可以将包含两个以上发明的专利申请的一部分分成一个或两个以上新的专利申请获取权利所需时间4~5年2~3年管理机关专利局日本特许厅说明书的撰写方法1.分为技术领域、原有技术、发明内容、附图说明及具体实施形态等项目。2.说明书的发明内容中记述的复数的请求项作为技术方案引用时,不宜写为“请求项○记载的发明”,而应写为“本发明第○项的发明”1.设有专利请求的范围(相当于中国的权利要求书)、发明的详细说明、附图的简单说明等项目。2.发明的详细说明中分发明所属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要解决的课题、为解决课题的手段、发明的实施形态、发明效果等项目;附图的简单说明中有符号的说明权利要求书权项的撰写方法1.与欧洲专利撰写相同,应分为前提和特征两部分,前提部分包括发明名称和原有技术;2.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得从属于在先的其他多项从属权利要求;3.一项发明只能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4.几项发明如果都围绕着同一基本发明构思,可以一件专利进行申请。1.发明可分前提部分和特征部分两部分的形式记述,也可用其他形式记述。2.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可以从属于在先的其他多项从属权利要求。3.一项发明可以有一个以上独立权利要求。“一个基本发明构思”是指:各权利要求的技术相互关联、并包含一个以上的特定技术特征。而在日本,只要课题相同,申请的单一性即成立。因此,中国的单一性认可范围小于日本。摘要的撰写方法写明发明的名称和所属技术领域,并清楚地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文字部分不得超过300字。说明书摘要中有课题、解决手段、及摘要附图等项目,文字部分不得超过400字PDF文件使用pdfFactory试用版本创建比较项目中国备注公布专利局受理申请后,经初审符合条件的,自申请日起十八个月公布特许厅长官在发明专利申请日起经过18个月后,已在专利公报刊登的除外,必须进行申请公开。所有专利申请并不会全部自动被公布,必须以初审合格为条件早期公布专利局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可以将其申请早期公布专利申请日起18个月之前,申请人也可要求将其申请提前公开专利申请的审查须经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须经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提出期限自申请日起三年内自申请日起三年内早期审查无特许厅长官在申请公开后,认为专利申请人以外的其他人以营利为目的正在实施与专利申请相关的发明,必要时可以让审查官优先审查该专利申请。提交参考资料1.发明专利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时,必须出具申请日前的与该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2.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1.申请人应在说明书中写明知道的先行技术文献。2.未写明现有技术文献,接到审查官要求写明的通知后,仍不写明的,将被驳回。3.未写明现有技术文献的,不能作为异议申请、无效申请的理由。主动修改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说明书、附图原则上在授予专利权通知送达之前都可以修改。但是,收到审查意见通知时则在其指定期间内、而已请求复审的则在请求日起30天内须完成修改。修改限制申请人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必须在最初的与申请书一起提交的说明书和附图所记述的事项范围内修改修改允许范围修改可在不增加新事项的范围内进行。但是,在答复审查意见时,只能修改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地方。针对审查意见的修改、和请求复审的修改的范围都被限制。答复最初和最终的审查意见时可修改的范围中国都比日本窄。PDF文件使用pdfFactory试用版本创建比较项目中国日本备注对审查意见的答复以缺乏创造性被驳回时,如果提出该发明在商业上的成功的主张,其被采纳的可能性高于日本。复审请求收到驳回通知三个月内收到驳回决定30天内撤销请求无无无效宣告请求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专利授权后任何人都可向特许厅长官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上诉收到维持原驳回解决定的复审通知或无效决定通知起三个月内,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判决或审查决定,当事人或参加者可以要求复审。对撤消决定或审查决定的起诉及针对专利异议申请书、审判或二审请求书的驳回决定的起诉,归东京高等法院专属管辖。商业方式能否申请专利不能可以同一发明可否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可以,不同时也可以。可以,尽量避免同一天。侵权诉讼所需时间如果没有提出无效宣告,一般需要一年;如果对方提出无效宣告,则可能需要2~3年记录载体的保护适用性记录载体是否属于保护对象并不明确记录载体属于保护对象基本来说,载体自身没有物理变化,而且,不借助计算机,就不能达到通过利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课题的技术效果。因此不属于保护对象。但是,也有一些审查员认为,记录载体上记录的程序装入计算机后,如果计算机在工业领域能发挥技术效果,则记录有该程序的记录载体可以成为保护对象。计算机程序的保护适用性与记录载体一样,不属于保护对象比较项目中国日本备注PDF文件使用pdfFactory试用版本创建片段的核苷酸顺序在现有技术中未有记载,可确切证实,且有工业利用价值的,可成为保护对象。关于遗传基因的发明,将审查DNA片段的核苷酸顺序、蛋白质氨基酸排列顺序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关于确认功能,还将审查工业上的有用性和实施可能性。关于遗传基因的发明特别重视功能的确定和有用性。可以实施是申请专利的大前提。转基因动植物的保护适用性转基因动植物由于是通过遗传工程学的DNA转换技术等非传统生物学方法获得的,因此不属于保护对象。PDF文件使用pdfFactory试用版本创建
本文标题:日本和中国的专利制度比较表(发明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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