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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铁路公安局常见执法问题须知一、利用车票违法行为的认定及处罚1、如何认定倒卖车票行为?对倒卖车票面额价值不足5000元或者非法获利不足2000元的,按“倒卖有价票证”认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第3项、第11条进行处罚、收缴。2、如何认定倒卖“回笼票”的行为?对“回笼票(指未过车票有效期限,但已经使用过的车票)”进行倒卖的,按“诈骗”认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第11条进行处罚。倒卖“回笼票”,获利在3000元以上的,应按“诈骗”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对有代办火车票资格的单位违反规定收取服务费的如何处理?凡经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的火车票代办单位,收取超过5元服务费的,属于价格违法行为,交由物价部门依法查处。同时建议铁路企业取消其订票、代售资格。对火车票代办单位囤积车票,或者明知是倒卖车票的不法人员而向其加价出售,有证据证明或共同牟利的,属于“倒卖有价票证”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第3项、第18条、第11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4、对无代办火车票资格的单位倒卖车票的如何处理?—2—对未经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的代办火车票单位或个人,以单位名义和一些旅馆、饭店联系,以拉客源为由,租用场地,办理火车票代办业务,收取劳务费的,按“倒卖有价票证”认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第3项、第11条、第18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并对代办场所予以取缔。5、对低价收购退票后,以原票价或低于原票价倒卖的行为如何处理?对低价收购退票后,以原票价或低于原票价进行倒卖车票的,按“倒卖有价票证”认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第3项、第11条规定处罚。6、对为倒卖车票的违法人员拉客、牵线牟利的行为如何处理?明知是倒卖车票的违法人员,而为其拉客、牵线牟利的,如倒票行为构成既遂的,按“倒卖有价票证”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认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第3项进行处罚。如只有拉客、牵线行为,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认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2项进行处罚。7、如何认定并获取囤积车票案件的证据?倒票人为囤票人拉客牟利的,倒票行为构成既遂的,以“倒卖有价票证”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认定。要有倒票人及介绍人本人的供述,或者有旅客及其他知情人证明,证明确实是为倒票牵线、—3—搭桥的。对囤积车票的证据,首先要扣押尚未送出的车票,查清来源,然后逐份查阅、核对旅客订票单,并对订票单予以固定,防止被查处单位补充提供虚假订票证据。如果全部或部分车票没有旅客预订,代办单位准备加价出售的,要获取相关证人证言。对合法代办单位,如确有旅客订票,属多收各种费用的,应将相关证据材料交当地物价部门处理;对非法售票点,应按“倒卖有价票证”认定。8、办理倒票案件的证据规格是什么?办理倒卖车票案件一般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证据材料:(1)抓获经过。(2)对购票人的询问笔录、其身份证件的复印件。(3)对购票款、车票的扣押或登记清单。(4)对倒票行为人的询问笔录。(5)对没有入卷的车票应复印入卷,并说明车票或票款的去向。(6)核实倒票人身份及有无前科违法的查询记录。二、扰乱公共场所(站车)秩序案件的认定与处罚1、如何处理黑车招揽的行为?对在车站从事黑车招揽的行为,应将招揽人员及车辆交城管或交通管理部门处罚。如只查获招揽人员未查获车辆的,由铁路公安机关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认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3项进行处罚。—4—办理此类案件应具备以下证据材料:抓获经过、对违法行为人的询问笔录、违法行为人招揽的旁证材料、被招揽人员的证言、“黑车”的照片及说明、建档及劣迹材料。2、如何处理扬言实施爆炸的行为?对扬言在铁路实施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认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3项进行处罚。3、如何认定在旅客列车上遇到无正当理由拒绝安全检查的行为?在旅客列车上无正当理由,拒绝安全检查,不听劝阻、制止、教育的,按“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认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3项进行处罚。4、如何处理在旅客列车上霸占座位的行为?在旅客列车上遇到霸占座位,不听劝阻、制止、教育的,按“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认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3项进行处罚。5、如何处理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列车的行为?对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列车,影响列车正常行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认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4项进行处罚。6、如何处理在上访活动中,不听劝阻,聚众扰乱站车秩序的行为?—5—对在上访活动中,不听劝阻,聚众扰乱站车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扰乱公共场所”、“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认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2项或第3项进行处罚。7、如何认定强行讨要的行为?对在站车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按“以滋扰他人方式乞讨”认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1条第2款进行处罚。对在站车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按“以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的方式乞讨”认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1条第1款进行处罚。8、如何认定带客进站的行为?对利用旅客到站晚点带客进站,采用威胁手段收取高于事先商量的价钱,按“敲诈勒索”定性处理;明知无法将旅客带至要求的列车及地点仍收取好处费的,按“诈骗”定性处理;对带客进站收取好处费没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定性处理。9、扰乱公共场所(站车)秩序案件的证据规格是什么?(1)抓获经过。(2)对扰乱秩序人的询问笔录(如扰乱秩序人不供,应有其他见证人员证明)。(3)对被侵害人(招揽、叫票对象)的询问笔录。(4)对扰序人身份核实、前科劣迹的查询记录。—6—(5)必须具有“不听劝阻、制止、教育”要件(不听民警及车站工作人员制止,或经教育继续从事扰乱秩序活动,或因扰序在6个月内被公安机关建档写出个人检查)的相关证据材料。三、盗窃案件的取证及办理1、如何处理盗窃站车公私财物的行为?对在站车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不足1000元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进行处罚。对有前科违法行为,符合劳动教养标准的,依法予以劳动教养。2、如何处理盗窃、损毁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行为?对盗窃铁路防护网及在铁路线路、桥梁,损毁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如果盗窃、损毁行为经铁路有关部门鉴定“不足以使火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且系初次违法盗窃价值不足1000元、损毁价值不足5000元的,按“盗窃、损毁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认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5条第1项进行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或构成犯罪的,依法呈报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3、如何制作清点记录、过磅记录或检斤证明?在办理盗窃案件中,要对被盗物品制作清点记录。对按重量计算价格的物品要制作过磅记录或检斤证明。清点记录、过磅记录或检斤证明,应记明制作的时间、地点及物品名称、规格、数量、重量、新旧程度等并由违法嫌疑人员、失主、办案人及相关—7—证人签字或捺印确认。4、在什么情况下需要作价格鉴定?凡是符合立刑事案件(涉案物品价格可能超过400元)标准的,必须进行价格鉴定。此外,对曾受过刑事、行政处理,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案件,也应有相应的价格书面材料。对于价格不明或价格难以确定的涉案财物,要有相关部门提供的市场零售价格证明或失主提供的货票、发票证明。对价值明显较低的物品可没有价格证明,但应有相关的询问记录或工作说明,防止出现其价格与实际物品明显不符的情况。5、办理盗窃案件的证据规格是什么?(1)受案登记。(2)查获经过(由具体查获人写明于何时在何地抓获的盗窃行为人及查获赃款赃物及作案工具的情况,并详细描写盗窃行为人与被盗人的体貌特征及盗窃手段,如有同案犯的可依次列出。如口头传唤带至公安机关,要写明经出示工作证件依法传唤情况)。(3)对被害人和其他知情人的询问笔录及身份证明。询问被害人时应问清被盗时间、地点、被盗经过,如何发现被盗,被盗物品的数量、特征、种类、购买时间及价值。问清被盗赃款的具体数额、面值张数,被盗钱物存放于何处。(4)有关物证的保存。对赃款、赃物、作案工具等有关物证应进行扣押、登记,如实填写品名、数量、特征,并拍摄照片附卷。(5)有盗窃现场的要有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及现场图,提取盗—8—窃行为人遗留在现场的痕迹、物品,如衣物、手套、作案工具等。(6)现场提取的毛发、指纹、足迹等应做鉴定,对现场痕迹如撬门、破锁、挤压等形成的现场周围的其它痕迹也要做鉴定。(7)对盗窃行为人的询问笔录。询问时要问清:盗窃的次数及具体情节,包括作案时间、地点、手段、预谋和实施过程;审清盗窃行为人的作案动机和目的,盗取财物的数量、品种、规格和型号;问清赃款、赃物的下落,进行销赃、窝赃、用赃的人员、地点以及退赃情况;问清作案工具的具体情况和作案工具的来源及下落,有无提供作案目标和作案工具的人员,如有,要问明提供的过程;合伙作案的,要问清合伙作案次数、每个人的作用及同伙下落,口供要互相印证;有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必要时,让盗窃行为人辨认作案现场,制作现场方位图和辨认笔录。(8)被盗物品的价格证明。(9)清点记录、过磅记录或检斤证明。(10)对盗窃行为人身份核实的查询记录。有前科劣迹的,应附有关处理的复印件或抄件,并注明该材料的出处。四、妨害公共(铁路运行)安全案件的认定与处罚1、如何处理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击打列车的行为?对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尚未造成人员轻伤害以上后果的,如果经铁路有关部门鉴定不足以使火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按“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故—9—意向列车投掷物品”认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5条第2项、第3项进行处罚。2、如何处理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管制刀具进站上车的行为?对非法携带枪支或者非法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不足500克或者烟火药不足1000克、非法携带雷管不足20枚、导火索、导爆索不足20米,非法携带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刀具不足20把进站上车,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按“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认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第2款、第11条进行处罚。3、如何处理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行为?对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城市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米,城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如果经铁路有关部门鉴定不足以使火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按“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认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5条第3项进行处罚。五、妨害社会管理案件的认定与处罚1、如何处理运输(携带)淫秽物品的行为?对以贩卖、传播为目的,运输(携带)淫秽影碟、软件不足50张,音碟、录音带不足100张,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不足200—10—副(册)、淫秽照片不足1000张,不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按“运输淫秽物品”或“传播淫秽信息”认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第11条进行处罚。对携带少量淫秽物品(不属相同内容)如不以贩卖、传播为目的,而用于自己观看的,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可进行批评教育,不予处罚,对淫秽物品要当场进行收缴。2、如何处理持有、使用、伪造、变造假币的行为?对明知假币而持有不足4000元的,按“明知假币而持有”认定,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3条规定,对行为人给予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3、如何处理赌博的行为?对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或者参与赌博,且不符合劳动教养条件,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第11条处罚。对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以赌博论处;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以赌博论处。对赌博案件一律按普通程序办理,不适用当场处罚。4、
本文标题:北京铁路公安局常见执法问题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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