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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DB/T29-6-2016J10484-2016天津市建设项目停车场(库)设置标准ParkingStandardforConstructionProjectsinTianjinCity(征询意见版)2016-xx-xx发布2016-xx-xx实施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DB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天津市建设项目停车场(库)设置标准DB/T29-6-2016J10484-2016主编单位: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批准部门: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实施日期:2016年2010天津3前言《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DB29-6-2010)(以下简称10版《标准》)由原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委员会批准,于2010年4月1日正式实施,至今已执行超过5年。根据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14年度第一批建设系统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建科教[2014]683号)》相关要求,标准编制组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大城市先进标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10版《标准》。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是:1.总则;2.术语;3.一般规定;4.配建指标;5.停车场(库)总平面布局。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在原标准基础上增设了停车场(库)总平面布局的规定内容;重点调整了相关建设项目配建指标;并对原有其他各章也作了补充修改。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本标准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天津市河西区黄埔南路81号万顺大厦B座,邮政编码:300201,电话:28012357,电子邮箱:ghyjts@126.com)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4各单位在使用本标准过程中,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反馈至主编单位。主编单位: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主要审查人员:5目次1总则…………………………………………………………………12术语…………………………………………………………………33一般规定……………………………………………………………54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指标…………………………………………95停车场(库)总平面布局……………………………………………175.1建设项目出入口………………………………………………175.2平面机动车停车场(库)………………………………………185.2机械式机动车停车库…………………………………………225.4非机动车停车场(库)…………………………………………24本标准用词说明………………………………………………………26附:条文说明…………………………………………………………276Contents1GeneralRules………………………………………………………12TechnicalTerm………………………………………………………23GeneralRegulations…………………………………………………34ParkingStandard……………………………………………………65ParkingAreaGeneralLayout………………………………………135.1ConstructionProjectsMotorizedVehicleandNon-motorizedVehiclePassage…………………………………………………135.2MotorizedVehicleParkingAreaDesign……………………145.3Non-motorizedVehicleParkingAreaDesign………………17SpecialTermExplanation……………………………………………19Appendix:ArticleExplanation………………………………………2011总则1.0.1为进一步加强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的规划管理,满足未来停车需求,结合本市当前和今后的发展需要,将2010年版《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DB29-6-2010)修订为《天津市建设项目停车场(库)设置标准》。1.0.2本次标准的修订坚持系统性、继承性、兼容性、前瞻性的四条原则。1.0.3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新城及城市各功能区内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各类停车场(库)。1.0.4根据用地构成和交通条件情况,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新增)一类地区:中心城区:志成道-东纵快速路-京山铁路-昆仑路-黑牛城道-紫金山路-卫津路-南京路-南开三马路围合的区域,面积约56平方公里;滨海新区:新港四号路-海滨大道-津沽一线-河南路-河北路围合的区域,面积约29平方公里;二类地区:中心城区:外环线范围内除一类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面积约2375平方公里;滨海新区:京津高速-海滨大道-津晋高速-西外环围合除一类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面积约228平方公里;三类地区:市域范围内除一类地区、二类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1.0.5建设项目停车场(库)的设置,必须保障交通安全、配置合理、方便使用,并应结合城市规划和道路交通组织需要,合理布局。1.0.6建设项目停车场(库)的规划设计应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宜采用地下、停车楼、立体停车库等立体停车设施。1.0.7建设项目停车场(库)的规划、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32术语2.0.1机动车motorvehicle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2.0.2非机动车non-motorvehicle以人力驱动,在道路上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交通工具。2.0.3停车场parkingarea供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露天停车场地。2.0.4停车库parkinggarage供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有建、构筑物的包括封闭、敞开的单层、多层、底层及地下车库。2.0.5机械式机动车库mechanicalmotorvehiclegarage采用机械式停车设备存取、停放机动车的车库。2.0.6复式机动车库compoundmechanicalmotorvehiclegarage室内有车道、有驾驶员进出的机械式机动车库。2.0.7全自动机动车库fullyautomaticmechanicalmotorvehiclegarage4室内无车道、且无驾驶员进出的机械式机动车库。2.0.8机械式停车设备mechanicalparkingdevices采用机械方法存取、停放机动车的机械装置或设备系统。2.0.9升降横移类停车设备lift-slidingmechanicalparkingsystem利用存车板或其他载车装置升降和横向平移存取汽车的机械式停车设备。2.0.10简易升降类停车设备minimechanicalparkingsystem使用升降或俯仰机构使汽车存入或取出的机械式停车设备。2.0.11平面移动类停车设备planemovingmechanicalparkingsystem在同一水平层上用搬运器平面移动汽车或载车板,实现存取汽车的机械式停车设备,多层平面移动类机械式停车设备还需使用升降机来实现不同层间的升降。2.0.12巷道堆垛类停车设备aisle-stackingmechanicalparkingsystem使用有轨巷道堆垛机,将汽车水平且垂直移动到停车位旁,并用存取交接机构存取汽车的机械式停车设备。2.0.13垂直升降类停车设备verticalmechanicalparkingsystem使用升降机将汽车升降到指定层,并用存取交接机构存取汽车的机械式停车设备,该类停车设备也称为塔式立体停车库。2.0.14垂直循环类停车设备verticalcirculatingmechanicalparking5system使用垂直循环机构使车位产生垂直循环运动到达出入口层而存取汽车的机械式停车设备。2.0.15水平循环类停车设备levelcirculatingmechanicalparkingsystem使用水平循环机构使车位产生水平循环运动到达升降机或出入口而存取汽车的机械式停车设备。2.0.16多层循环类停车设备multi-storeycirculatingmechanicalparkingsystem使用上下循环机构或升降机将汽车在不同层的车位之间进行循环换位来实现汽车存取的机械式停车设备。63一般规定3.0.1新建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按本标准的配建指标要求配置停车泊位,并满足总平面布局的相关要求。3.0.2改建、扩建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新增建筑面积部分应按本标准的配建指标要求配置停车泊位;原保留建筑面积部分停车泊位数量不满足本标准配建要求,应在改扩建工程中按不低于不足车位的50%进行补建。3.0.3对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可结合自身实际条件配建。3.0.4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停车场(库)项目应满足本标准的总平面布局相关要求。3.0.5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应设置在建设项目范围内,并应与主体建筑位于道路的同侧。遇特殊情况,可设置在建设项目用地外200米范围内,但应通过专用人行设施与建设项目连接。3.0.6建设项目停车场(库)应与建设项目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项目内道路之间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对于吸引大量人流、车流聚集的公共建筑,宜按照分区就近布置原则,分散安排停车场(库)。3.0.7建设项目停车场(库)的平面设计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7设置交通标志和施划交通标线,指明场内通道、停车位和出入口交通组织等设施。3.0.8建设项目机动车位应满足小型车停放尺寸要求,非机动车位应满足自行车停放尺寸要求。(依据《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修订完善)表3.0.8设计用标准车型外廓尺寸表车辆几何尺寸(米)长宽高机动车微型车3.801.601.80小型车4.801.802.00轻型车7.002.252.75中型客车9.002.503.20货车9.002.504.00大型客车12.002.503.50货车11.502.504.00非机动车自行车1.900.601.20三轮车2.501.201.20电动自行车2.000.801.20机动轮椅车2.001.001.203.0.9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群体,各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必须与其规模、性质相对应,在满足配建停车场(库)总指标前提下,可统一安排,合理布置,对分期建设的建筑群体应先建或等比例建设停车场(库)。3.0.10为大型体育场馆配套建设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分组布置,其停车场(库)出口的机动车流线和非机8动车流线不应交叉。3.0.11对商业文化街和商业步行街等商业建筑规模较小但密集的地区可采用集中配建与分散配建相结合的原则配建停车场(库)。3.0.12居住区内的配建停车场(库)应与居住区建筑相结合,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内地面机动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不宜超过15%。(《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国家规范不宜超过10%)3.0.13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类)、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类)建设项目可建设用地50%以上位于已建成或在建的城市地铁车站300米半径范围内(计算地铁车站的300米半径范围均以地铁车站中心点起算),地块机动车停车泊位下限应不低于所在区域标准的70%,一类地区建设项目同时控制机动车泊位的上限、且上限应不高于所在区域标准的80%。(新增)3.0.14各类新建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位应充分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新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1)居住用地类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本文标题:天津市2015版停车配建标准(征询意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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