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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讲司法机关本讲目录司法机关的沿革1人民法院2人民检察院3司法程序和司法原则4第一节司法机关的沿革一、改革开放前的司法机关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院署暂行组织条例》司法改革运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司法部被撤销;公、检、法机关合为一家1952年至1953年1954年至1957年1957年至1976年二、改革开放后的司法机关1.加强立法工作,使司法机关有法可依2.健全司法机构3.完善司法制度及相关制度修改了《中华人们能共和国法官法》,将法官分为四等十二级建立律师制度和辩护制度,实行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和审判受理制度进行司法程序改革第二节人民法院一、人民法院的组成与机构设置1.最高人民法院的组成和机构设置(1)最高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任期五年,可以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被任命者必须年满23周岁,具有选举和被选举权,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且具有法律专业知识。1.最高人民法院的组成和机构设置(2)审判委员会2.地方人民法院的组成和机构设置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1)基层人民法院(1)基层人民法院县人民法院不设区的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市辖区人民法院(1)基层人民法院(2)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1)基层人民法院(3)(2)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人民法院(3)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4)理案件的组织形式不直接审理、判决案件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案件审判委员会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一审: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二审:审判员合议庭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简单的民事案件和自诉及轻微的刑事案件独任制3.专门人民法院的组成与机构设置军事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各大军区、军兵种级单位的军事法院兵团和军级单位的军事法院海事法院二、人民法院的职权1.最高人民法院的职权2.地方人民法院的职权(1)基层人民法院的职权审判普通刑事、民事和行政的第一审案件;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2)中级人民法院的职权监督上诉和抗诉案件第一审案件审理法律、法令规定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审理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审理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监督所辖地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次审判由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本院判决和裁定已经生效但又确有错误的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的职权审理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审理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及抗诉案件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本院的审判工作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及审判工作第一审案件上诉和抗诉案件监督工作3.专门人民法院的职权(1)军事法院的职权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审判正师职以上人员犯罪的第一审案件;审判涉外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或指定审判的案件以及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其他第一审案件;负责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的审判任务;大军区、军兵种军事法院——审判副师职和团职人员犯罪的第一审案件;审判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以及上级军事法院授权或指定审判的案件;上诉、抗诉案件的审判;基层军事法院——审判正营职以下人员的犯罪,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第一审案件,上级军事法院授权或者指定审判的第一审案件。(2)海事法院的职权海事侵权纠纷案件10种海商合同纠纷案件22种其他海事海商案件26种海事执行案件5种4.地方人民法院的上下级关系审级关系审判监督关系指导关系指定管辖关系三、人民法院的工作原则平等原则公开审判原则辩护原则合议制回避制度独立审判原则第三节人民检察院一、人民检察院的组成与机构设置1.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组成和机构设置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2.地方人民检察院的组成和机构设置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高级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检察院中级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检察院3.专门人民检察院的组成和机构设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大军区、军兵种军事检察院基层军事检察院二、人民检察院的职权1.最高人民检察院2.地方人民检察院县级人民检察院地级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3.专门人民检察院对军职人员的案件行使检察权,按照专属管辖权的原则,受理现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在编职工的犯罪案件。按照刑讼法和军委有关文件的分工,对军职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侵权、渎职犯罪以及利用职务实施的违反军人职责的犯罪实施侦查。对军队保卫部门侦查的刑事案件审查批捕和审查诉讼。依法对军队保卫部门、军事审判机关实施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刑罚执行监督。4.检察院的活动原则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对任何公民以来平等依靠人民群众,走群众路线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三、地方人大与地方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都是由相应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都受相应的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向相应的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相应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正职首长以外人员的任免或批准。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具有一定的司法豁免权。地方人大代表可以对司法机关实施监督。第四节司法程序与司法原则一、诉讼程序1.民事诉讼程序2.行政诉讼程序3.刑事诉讼程序三、司法原则1.司法公正法律本身是公正的法院与法官公正地裁决司法公正2.司法独立“红头文件”干预司法法官独立3.司法公开运用制度进行约束运用公众舆论监督陪审员制度建设法官与当事人制度隔离司法机关知晓民意新闻舆论能够约束司法权力谢谢!第一节司法机关的沿革一、改革开放前的司法机关第二节人民法院2.最高人民法院的组成和机构设置第二节人民法院2.地方人民法院的组成和机构设置第二节人民法院(2)中级人民法院第二节人民法院(3)高级人民法院第四节司法程序与司法原则二审终审制孙伟铭案第四节司法程序与司法原则二、非诉讼程序1.公证第四节司法程序与司法原则4.2.2仲裁第四节司法程序与司法原则4.2.3调解法庭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第四节司法程序与司法原则民意践踏司法独立?第四节司法程序与司法原则黄松有案
本文标题: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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