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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独立发放审查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防范信贷风险,强化贷款用途管理,根据银监会制定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贷款新规”),以及安徽省联社和XX县联社的贷款相关制度规定要求,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贷贷款独立发放审查是指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人是指XX县联社所属各信用社、营业部、XX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XX微小贷款中心,以下简称“各社(部、中心)”。借款人是指在信贷活动中以自身的信用或财产作保证,或者以第三者作为担保而从贷款人处借得货币资金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第三条按照“贷款新规”要求,在各社(部、中心)设立贷款独立发放审查岗,负责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工作。第四条贷款人应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第二章贷款资金支付方式的确认第五条贷款人在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前,首先要确认借款人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一)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二)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贷款人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一)与借款人首次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二)借款人单笔实际支付超过借款合同金额30%,且单笔支付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或单笔支付未超过借款合同金额30%,但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借款人有固定的上游客户,按购销合同要求并有指定的账户且单笔交易超过30万元以上(四)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贷款人发放个人贷款,除特殊情形外,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即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特殊情形主要包括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以及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具有以下情形,可以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个人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第三章贷款独立发放审查管理第八条贷款人单独设立贷款独立发放审查岗位,由各信用社内勤主任(委派会计)担任;XX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XX微小贷款中心贷款独立发放审查岗位由XXX担任。第九条贷款独立发放审查岗位职责:(一)认真执行国家和省联社及XX县联社的信贷政策、制度,严格履行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职责。(二)负责审核贷款放款前限制性提款的落实情况,并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三)负责对客户提交的申请受托支付或自主支付的资料进行有效性、合法性审查,在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四)建立和管理客户贷款支付台帐。(五)负责监测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主营业务盈利能力、贷款资金使用是否出现异常,如出现异常,应向各社(部、中心)负责人报告,采取相应措施。第十条贷款独立发放审查岗职责要求:(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熟悉省联社及XX县联社各类信贷业务及处理流程,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无不良记录。(二)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善于独立思考,具备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分析判断能力。第四章贷款独立发放审查流程第十一条贷款人主办客户经理负责接受客户提交的申请办理受托支付或自主支付所填写的提款申请书,并对其提供的放款账户和支付对象账户信息及符合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第十二条主办客户经理在对上述资料核实合格后,送交独立发放审核人员审核。第十三条独立发放审核人员审核客户经理送交的客户提款申请书及其相关资料,审核的主要内容有:(一)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按借款合同约定审核借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提款申请书,并通过账户分析或凭证查验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是否与审批内容(支付条件)是否一致。(二)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根据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查借款人提供的提款申请书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信息与客户在申请贷款时所提供的购销合同中交易对手、金额等证明材料是否一致,客户所提供的税费单据所载的金额是否与贷款实际支付的金额相衔接。第十四条独立发放审核人员依照上述资料登记贷款发放与支付台帐,并将已审批的提款申请书送交门柜业务人员审核并办理支付。第十五条门柜业务人员须在一个银行工作日内将款项汇至客户的账户上。第五章考核与违规处罚第十六条贷款发放独立审查岗位建立的考核体系,由联社统一进行考核,每月从当月的考核工资中扣除XXX元参与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考核,按季由联社稽核部门进行专项检查后按规定兑现。第十七条贷款独立发放审查岗位考核方法为按笔考核。如累计办理支付审核20笔,其中违规业务3笔,则按照(3/20*100%)*考核金额=考核扣款,所得兑现金额=考核金额-考核扣款。第十八条对于贷款独立发放审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XX县联社稽核部确认,上报联社领导后,依照《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给予100-500元经济处罚并通报全辖:(一)未按照规定实施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查程序,致使贷款资金使用与合同约定不符及所提供资料不全的。(二)发现借款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未及时报告,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暂行办法由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第二十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贷款独立发放审查岗信贷系统操作流程:(机器和手工【本办法第四章已详细叙述】的明确及不同处)一、出账由管户信贷员提交已经过审议审批的贷款信息↓二、出账前补充信息借款合同号、五级分类形态、贷款形式等内容↓三、用款申请点击进入合同管理流程选中客户查看详情点击新增用款申请录入相关信息确定支付类型(自主支付、受托支付)点击保存提交放款审查人↓四、柜面放款(发放独立审查人)确认支付方式及交易对手账号真实准确后按规定办理支付手续,打印放款通知书
本文标题:XXX贷款独立发放审查岗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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