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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高消费申请书申请人:杨某,男,汉族,1964年月日出生,住成都市某区,身份证号: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实际控制人:李某,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申请事项:请求贵院依法对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和实际控制人李某采取高消费限制令,以便有效执行已经生效的佛山市南海区某人民法院于2015年月日作出的(2015)南民法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南海区人民法院在2015年月日作出(2015)南民法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根据该判决,被申请人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人工伤赔偿款228900元。申请人以杨某为被申请人向贵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贵院已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但自上述判决生效后,时至今日,被申请人在完全具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一直逃避执行,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致使申请人上述生效债权不能依法得到执行,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现为充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向贵院申请向被申请人杨某和李某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促使张某和李某尽快配合贵院完成执行工作,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望贵院支持。此致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
本文标题:限制高消费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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