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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年金管理模式的比较分析compareandanalysisofenterpriseannuitiesmanagementmode陈肖琳江西财经大学研究生部06级社会保障专业在国外的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退休金)市场中,在信托制度下,管理模式主要有两种:理事会受托模式和法人受托模式,法人受托模式比较常见。我国企业年金的管理模式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分为两大类:法人受托模式和理事会受托模式。根据市场主体为企业年金计划提供的服务的不同,法人受托模式和理事会受托模式在实际操作中各有几种具体的表现形式。分析比较法人受托模式和理事会受托模式,发现法人受托机构凭借在法律地位的独立性、人力资源、技术和服务等方面的优势,能够为企业提供更为专业、费用更低的企业年金受托服务,同时也降低了企业的风险。法人受托模式是企业年金管理的优良模式。Inabroadsupplementaryold-agepensioninsurance(enterpriseannuities,pensions)market,inthetrustsystem,therearetwomanagementmode:Councilentrustedwiththefiduciarymodeandcorporatemode,thesecondoneismorecommon.China'smanagementmodeofEnterpriseAnnuityunderenterpriseannuitiespilotschemeisdividedintotwomajorcategories:Councilentrustedwiththefiduciarymodeandcorporatemode.Accordingtothemainmarketforenterpriseannuitywiththeservicesprovidedbydifferentlegalentities,Councilentrustedwiththefiduciarymodeandcorporatemodehaveseveralspecificmanifestationsduringtheactualoperation.Aftercomparativeandanalysis,wefindCorporatebodiesentrustedwiththeindependenceofthelegalstatus,humanresources,technologyandservices,andotherareas,provideenterpriseswithamoreprofessional,lesscostlyenterpriseannuityfiduciaryservices,reducetheriskofenterprisesatthesametime.Thecorporatemodeistheexcellentmanagementofenterpriseannuitymode.关键词:企业年金法人受托模式理事会受托模式Keywords:enterpriseannuitiesCouncilentrustedwiththefiduciarymodecorporatemode1发达国家和地区企业年金市场的主流趋势1.1国外企业年金的主要管理模式在国外的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退休金)市场中,在信托制度下,管理模2式主要有两种:理事会受托模式和法人受托模式(参见表1-1)。理事会受托模式是指由企业内部成立的理事会作为企业年金计划的受托人。在法人受托模式下,由企业外部的其他法人机构担任企业年金计划受托人。表1-1:部分国家补充养老保险管理模式国家/地区补充养老保险的主要管理模式美国企业内部管理(理事会);多个企业联合管理(托管委员会);法人受托管理。英国行业性年金基金;法人受托管理;个人受托管理比利时企业内部管理;法人受托管理(养老金公司)荷兰行业性年金基金;法人受托管理我国香港地区只能是法人受托管理在国外养老金市场中,法人受托模式比较常见。近年来,许多以前采用了理事会受托模式的企业也在陆续将养老金计划转为法人受托管理模式。1.2美国的退休金计划美国有着全球最大的补充养老保险市场,截至2003年,累积资产已达9.05万亿美元。美国的补充养老保险是雇主设立的退休金计划,与我国的企业年金类似。美国退休金计划的替代率达到20%左右(1997),是许多美国社会成员退休养老的重要经济来源。美国退休金市场上活跃着各种类型的参与者,包括养老金公司、共同基金、保险公司、信托公司、银行等,各类金融机构都在退休金的管理、投资等运作上发挥着各自的能力和作用。为了将有限的资源集中在自己的主业上,同时考虑到法人受托模式能够提供更好的专业化分工和服务,许多美国企业将退休金计划委托给外部的专业机构进行管理。1.3我国香港地区的强积金制度香港强积金制度是亚洲地区运作最为成功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之一,由香港政府强制施行。该制度采用信托模式,由单独设立的香港强积金局进行统一监管。强3积金自2000年底推出运行以来,截止2004年1月31日,已积累的强积金资产达927亿港元,并且以每月供款近20亿港元的速度在发展。就管理模式而言,强积金基金由符合资质条件、经市场竞争和政府核准的私营信托机构等作为受托人进行征集和管理,由专业保管人托管基金,委托专业投资管理人投资运营,以使基金增值,这与我国目前的企业年金制度类似。但有一点不同,强积金没有理事会受托模式。在香港,许多企业选择将企业年金计划交给某个专业机构,获得年金计划标准化服务,一方面节约费用,另一方面提高信息沟通的效率。2我国企业年金的管理模式2.1我国企业年金管理模式的整体框架按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应采用图2-1所示的委托-受托模式。我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我国企业年金基金不能由企业和职工自行管理,必须交由受托人管理。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及其职工应作为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的信托合同。受托人应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即“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即“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即“投资管理人”)签订书面的委托合同,由他们处理相关的业务。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企业年金管理提供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是企业年金业务的主要监管部门。图2-1:我国的委托-受托型企业年金模式信托关系受托人委托人(企业和职工)中介服务机构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合同关系合同关系合同关系42.2法人受托模式和理事会受托模式的比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我国企业年金的管理模式因此可分为两大类:法人受托模式和理事会受托模式。根据市场主体为企业年金计划提供的服务的不同,法人受托模式和理事会受托模式在实际操作中各有几种具体的表现形式(参见表2-1)。表2-1:不同形式的法人受托模式和理事会受托模式法人受托模式理事会受托模式全分拆全分拆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捆绑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捆绑受托人、投资管理人捆绑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捆绑全捆绑2.2.1法人受托管理模式法人受托模式是指以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作为企业年金计划的受托人。2.2.1.1全分拆在全分拆模式下,企业选择法人受托机构,法人受托机构选择其他服务主体。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身份各不兼容,之间形成多重监督机制(参见图2-2)。全分拆模式对法人受托机构的专业能力有较高的要求。图2-2:全分拆模式(法人受托)企业职工法人受托机构受益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委托人信托关系委托关系委托关系委托关系52.2.1.2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捆绑企业选择的法人受托机构兼任账户管理人,再挑选其他的主体提供托管和投资管理服务(参见图2-3)。在这种模式下,账户管理人与受托人之间能够更好的沟通,提高年金计划的运作效率。其他主体担任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在客观上形成了监督机制。图2-3: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捆绑模式(法人受托)2.2.1.3受托人、投资管理人捆绑企业选择的法人受托机构兼任投资管理人,再挑选其他的主体提供托管和账户管理服务(参见图2-4)。在这种模式下,投资管理人能更好的执行委托人的投资意愿和受托人传达的投资指令,使客户的利益最大化。其他主体担任托管人和账户管理人在客观上形成了监督机制。图2-4:受托人、投资管理人捆绑模式(法人受托)企业职工法人受托机构(受托人、投资管理人)受益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委托人信托关系委托关系委托关系企业职工法人受托机构(受托人、账户管理人)受益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委托人信托关系委托关系委托关系62.2.1.4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捆绑企业选择的法人受托机构兼任投资管理人和账户管理人,再挑选其他的主体提供托管服务(参见图2-5)。这种模式对法人受托机构自身治理机构和风险管控体系的系统性、严谨性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图2-5: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捆绑模式(法人受托)2.2.1.5全捆绑同属一个金融集团的不同企业为年金计划提供受托、投资管理、账户管理、托管服务(参见图2-6)。这种模式对金融集团风险管控体系的要求非常高,在我国还不成熟。图2-6:全捆绑模式(法人受托)企业职工法人受托机构(受托人、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受益人托管人委托人信托关系委托关系企业职工法人受托机构受益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委托人委托关系委托关系委托关系金融控股集团72.2.2理事会受托模式在理事会受托模式下,企业年金计划的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企业年金理事会是指在发起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内部设立,依托年金计划存在,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的特定自然人集合。2.2.2.1全分拆企业年金理事会提供受托服务,由理事会选择其他市场主体担任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参见图2-7)。这种模式的信息沟通过程复杂,费用高,而且对理事会的专业能力有较高的要求。图2-7:全分拆模式(理事会受托)2.2.2.2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捆绑企业年金理事会提供受托服务,同时提供账户管理服务(参见图2-8)。在这种模式下,企业应同时具备账户管理人资格,这一点要求企业在年金账户管理的系统开发、运作等方面投入大量人力财力,成本较高。图2-8: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模式(理事会受托)企业职工企业年金理事会受益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委托人信托关系委托关系委托关系委托关系企业职工企业年金理事会(受托人、账户管理人)受益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委托人信托关系委托关系委托关系83法人受托模式与理事会受托模式的比较分析3.1理事会模式下年金计划参加者风险偏高根据我国企业年金两个“办法”的规定,理事会由企业和职工代表组成,也可以聘请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参加,其中职工代表应不少于三分之一。企业代表是指由企业法人指定的有关人力资源管理及财务管理等人员,职工代表是指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推)举产生的企业员工。企业年金理事会实质是特定的自然人集合,不是自然人和法人的混合体。企业年金理事是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共同受托人。从上述关于理事会性质和人员构成的描述中不难看出以下几个问题:(1)理事会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2)理事会制度有一定的潜在风险;(3)理事会在企业年金计划整体运作能力上与法人受托机构有差距。3.2理事会模式下理事风险过高在处理年金基金事务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时,如果年金基金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债务,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之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某个理事有过错使年金基金财产受到损失,其他理事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责任的同时,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却无权获得程度相当的合理回报。《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理事会理事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3.3“企业年金理事会”与“企业年金委员会”不同企业内部成
本文标题:企业年金管理模式的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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