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管理学资料 >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征收管理
IncomeTaxforEnterprises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征收管理【本章的教学目的与要求】1、掌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2、掌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3、掌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包括收入总额的确定、准予扣除项目和不得扣除项目及亏损弥补的规定;了解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差异;4、掌握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5、熟悉税额扣除的有关规定、税收优惠政策及征收管理。【教学重点、难点】1、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2、应纳税额的计算【教学方法、手段】讲授、习题§7.1企业所得税概述一、概念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会计利润=收入-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应税所得=应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会计利润+/-税收调整项目=应税所得会计利润<应税所得纳税调增项目会计利润>应税所得纳税调减项目二、特点1、征税对象为净所得额2、实行按年计征、分期预缴的征收方法3、直接税,不转嫁4、按负担能力多少征税§7.2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和征税对象一、纳税人的范围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作为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二、纳税人的身份判定及其征税对象纳税人身份纳税义务居民企业无限纳税义务: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非居民企业有限纳税义务: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成立:注册地标准——居民管辖权•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地域管辖权非居民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1)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2)未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境内所得§10.3企业所得税税率税率:25%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税率:20%(10%)建账确定所得确认收入预提所得税(源泉扣缴)§7.4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基本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应税收入当年应税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二、收入总额的确定(一)一般收入的确认1、销售货物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9、其他收入•在收入确认时间上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二)特殊收入的确认与增值税规定的差别扩大了视同销售的对象:将货物、财产、劳务均列入了视同销售的对象;取消了商品和自产产品的限制,不再区分外购和自产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将自产的货物、劳务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不再列入视同销售强调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要视同销售•视同销售、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三)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改变资产所有权属,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四)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三、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一)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企业取得的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实施条例第28条: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财产,不得扣除或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二)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四、准予扣除项目(一)应遵循的原则1、基本要求(1)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2)扣除项目要真实、合法2、原则(1)权责发生制原则(2)配比原则(3)相关性原则:可扣除的费用与应税收入相关(4)确定性原则:扣除项目的金额必须是确定的(5)合理性原则:扣除项目为必要的、正常的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二)基本范围:成本、费用、税金、损失本年利润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收入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投资损失投资收益营业外支出营业外收入(三)准予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和标准会计处理税务处理1、工资、薪金支出按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会计处理税务处理2、三项经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不采取计提的方法,按实际发生数计入当期损益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工资总额×14%工资总额×2%工资总额×2.5%,超过部分准予结转扣除会计处理税务处理3、保险费(1)基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五险一金)(2)补充保险(3)商业保险借:管理费用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补充保险费——商业保险费按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可以税前扣除商业保险不得扣除,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除外。会计处理税务处理4、利息费用资本化费用化(财务费用)不得扣除(1)据实扣除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2)按标准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不高于金融机构贷款利息的部分准予扣除关联方借款: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会计处理税务处理5、借款费用资本化借:在建工程贷:应付利息费用化借:财务费用贷:银行存款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会计处理税务处理6、汇兑损失资本化借:长期待摊费用固定资产贷:银行存款费用化借:财务费用—汇兑损失贷:银行存款不予扣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产生的汇兑损失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会计处理税务处理7、业务招待费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贷:银行存款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会计处理税务处理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借:营业费用——广告费贷:银行存款除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会计处理税务处理9、专项资金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贷:专项储备—环保资金•企业按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10、财产保险支出借:管理费用贷:银行存款准予扣除11、劳动保护支出借: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贷:银行存款准予扣除会计处理税务处理12、租赁费经营租赁:借: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长期待摊费用)贷:银行存款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融资租赁: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未确认融资费用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会计处理税务处理13、公益性捐赠借:营业外支出贷:银行存款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捐赠性质:公益性捐赠限额:12%计算基数:会计利润14、有关资产的费用15、总机构分摊的费用•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境内分支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借:固定资产清理贷:银行存款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贷:累计折旧16、资产损失17、其他项目•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存货损失: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金,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会员费、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处理税务处理18、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借:营业费用贷:银行存款不超过合同收入金额5%的部分,准予扣除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以非转账方式支付的,不得在税前扣除五、不准予扣除项目(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九)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六、亏损弥补税前补亏期限:5年连续5年不间断计算补亏期限先亏先补§7.5税收优惠第25条: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区域性优惠产业性优惠第27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一、减、免税的所得项目实施条例第86条:(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实施条例87、88条:【“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至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至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实施条例90条: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五)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所得实施条例第91条:•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第28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23号:2014.1.1-2016.12.31,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税率优惠•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非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三、加计扣除第30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实施条例》第95条: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实施条例》第96条: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四、创业投资企业第31条: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实施条例》第97条: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
本文标题: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征收管理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6278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