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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一、概述•(一)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方式•(二)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要求•二、具体项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方式•一、审批管理•目前涉及我省的共有5项:•1、下岗失业再就业(财税[2010]84号,审批时限延长至2013年底);•2、转制科研机构;•3、转制文化企业;•4、广播电视村村通;•5、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得税免税政策(今年底到期)。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方式•二、备案管理•(一)事前备案•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事前备案目前涉及我省的共有19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方式•(二)事后备案•企业不需先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自行享受,但需在申报的同时,附报相关证明资料。事后备案类共涉及7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要求•一、审批管理•继续按照原来审批管理的要求:即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各地确定的审批权限,经有权税务机关下达相关批复后,纳税人据此办理纳税申报。•今后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要求•二、备案管理•(一)事前备案•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的备案表,并附相关的证明资料,经各地确定的备案机关审查同意后,纳税人据此办理纳税申报。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要求•(二)事后备案•纳税人可在办理年度申报的同时,附送相关事项的证明资料;纳税人通过电子申报的,可在申报后,将有关资料送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在接收申报后,对企业同时附送的资料进行审查,如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企业及时补缴相应的税款。转制文化企业•文化是一种生产力,是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今世界,文化与经济、政治相互交融,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越来越重要。长期以来,制约文化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把公益性文化事业和经营性文化产业相混淆,政府统包统揽。转制文化企业•作为支持文化企业改革的重要政策,国家已连续下发了8个文件,也是文化体制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这些政策可以归纳为两大类:•一、转制文化企业的政策;•二、新办文化企业的政策。转制文化企业一、政策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转制文化企业•二、政策落实中需掌握的口径:•(一)认定是前提;•(二)政策执行期限是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转制文化企业•(一)资格认定•1、财政牵头,国地税、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联合认定;•2、哪级批准,哪级认定;•3、标准参照财税[2009]105号转制文化企业•三、注意事项•(一)该事项按原审批的程序办理;•(二)报送资料中第二项规定,企业应报送“优惠申请审批表”,格式为原减免税审批通用表;表式在大集中系统中,“减免退税类申请审批表”。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一、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二、政策落实中需注意的几个口径:•(一)非营利组织必须经认定;•(二)经认定的非营利组织仅五项收入可免税;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一)非营利组织的认定•1、非营利组织的范围•事业单位——编办•社会团体——民政•基金会——民政•民办非企业单位——民政•宗教活动场所——宗教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2、资格认定•财政牵头,国地税共同参与;•哪级批准,哪级认定;•标准参照财税[2009]123号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1)权限划分:•省级认定的,企业直报省级税务部门;各市、县认定的,企业直报相应的市或县级税务部门;•最后由财政税务部门共同承担认定工作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①财税[2009]123号•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1号);•③《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④《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5号);•⑥《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2)认定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①必须办理税务登记;•②审查组织章程等相关资料;•③参照条例的标准和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审查组织的实际运作是否符合要求;•④核定征收单位不予以认定;•⑤对于当年新成立的单位,一般不予以认定。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二)免税收入的界定•财税[2009]122号文件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政府将原来直接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通过直接拨款或公开招标的方式,交给有资质的社会服务机构(包括由事业单位转换而来的社会组织)来完成,最后根据中标者所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来支付服务费用。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目前关于会费的收取,执行2006年《民政部、财政部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的规定,具体的会费收取和修改标准,由社会团体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经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非营利组织取得的其他收入,目前均作为应税收入,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一、政策规定: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的收入计入总额。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二、政策落实中需掌握的几个口径:•(一)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的判别,按照国家规定应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认定;•(二)优惠的对象是产品及该产品取得的收入;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一)资格认定1、认定依据:(1)《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2)《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鲁经贸循字[2008]247号);2、具体认定权限划分:(1)一般由省级认定;(2)年产3000万块砖瓦、5万立方米砌块及以下的企业由市级认定(各市认定的需报省经信委备案);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3)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里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改委审核:①单机容量在25MW以上的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②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综合利用发电工艺;③垃圾(含污泥)发电工艺。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二)政策落实中需注意的问题•1、该政策仅适用于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不适用;•2、该政策仅针对经认定的产品,而非整个企业,因此,要求符合条件的产品必须单独核算;这里所说的单独核算,不要求企业核算该产品的所得,仅需要该产品的收入单独归集出来即可;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3、对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参照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05年本)中的限制和淘汰类;•4、对于企业提供的产品原料使用说明的资料的审核,作为辅助材料。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三、享受环节•该项政策只能由企业在汇缴时,经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后,予以享受;预缴时不得减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一、政策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二、政策落实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一)该政策仅适用于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不得享受;•(二)研发活动的范围仅限于自然科学领域,人文和社会科学领域不包括在内;•(三)通过研发项目计划书,确认该项目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的范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四)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需要由省以上(含省级)经信或科技等有关部门的相关证明;•(五)该项新知识或技术必须是企业自行研发或与他人合作、委托他人开发的,直接购入的不得计算在内;对于委托的,还应有受托方提供的费用支出明细,否则不得加计扣除;•(六)企业发生的费用中是否有国家财政拨款,且该拨款属于不征税收入,此部分不得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七)研发费用的归集,应当专账管理,我们要求企业应单独设置明细账,不能临时归集;•1、研发费用必须是当年实际发生的,不同年度的研发费用不得合并计算;•2、对于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核算加计扣除的费用;•3、企业明细账中列支的项目是否属于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规定的八项支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4、确认这些项目中是否有国家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5、对于企业外聘的技术人员,以支付劳务的形式支付的费用,应允许归集其中,但应提供企业与之签订的合同和支付费用发票的复印件。•6、对于集团公司分摊研发费用的,除按规定审查外,还应对集团公司分摊费用的依据进行判断,必须保证分摊费用的公司之间保持权利、义务的对等,防止企业以此在各公司间调剂利润的现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对于研发失败的项目,还应认真审核委托开发合同,看合同订立时的约定,由哪方来承担。•8、研发费用的核算,应符合会计制度的要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应分别核算,其中研究阶段发生的支出应当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而开发阶段的支出,如果企业能够证明满足无形资产的定义及相关确认条件,则所发生的开发支出可资本化,否则,也直接计入损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注意:116号文件第十条规定:申报的研发费用不真实或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应理解为:•仅对其不真实或资料不齐全的部分予以调整,情况属实的部分,仍然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三、享受环节•该项政策仅适用于企业年度申报,预缴申报时,纳税人对发生的费用只能据实扣除。安置残疾人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一、政策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安置残疾人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类型共八类:•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或其他残疾;安置残疾人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二、政策执行的几个口径解释•(一)加计扣除的工资口径:•与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口径一致,即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直接再按100%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二)财税[2007]92号的有效性;•(三)该政策仅适用于查账征收企业。•三、备案审核的重点内容:•(一)首先审查安置残疾人的真实性:将安置名单、残疾人证号与工资支付、基本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进行逐一核对;•(二)要审查安置的残疾人是否实际上岗:每个残疾人是否有合适的工作岗位,该岗位是否与其残疾程度相适应;安置残疾人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三)审查企业是否向残疾人支付工资情况:•1、工资是否通过银行支付,防止出现变相收回工资的情况;•2、支付的工资是否不低于当地(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3、加计扣除的工资范围是否适当;•安置残疾人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四)审查企业为残疾人员建立的社会保障情况:主要通过报送的经有关部门盖章的缴费记录明细来证明;•四、享受环节•该项政策仅企业在年度申报时可享受,预缴
本文标题: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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