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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背景:某大型工程,由于技术难度大,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设备和同类工程施工经验要求高,而且对工期的要求也比较紧迫。业主在对有关单位和在建工程考察的基础上,仅邀请了3家国有一级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并预先与咨询单位和该3家施工单位共同研究确定了施工方案。业主要求投标单位将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别装订报送。经招标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评标规定如下:•1.技术标共30分,其中施工方案10分(因已确定施工方案,各投标单位均得10分)、施工总工期10分、工程质量10分。满足业主总工期要求(36个月)者得4分,每提前1个月加1分,不满足者不得分;业主希望该工程今后能被评为省优工程,自报工程质量合格者得4分,承诺将该工程建成省优工程者得6分(若该工程未被评为省优工程将扣罚合同价的2%,该款项在竣工结算时暂不支付给承包商),近三年内获鲁班工程奖每项加2分,获省优工程奖每项加1分。2.商务标共70分。报价不超过标(35500万元)的±5%者为有效标,超过者为废标。报价为标底的98%者得满分(70分),在此基础上,报价比标底每下降1%,扣1分每上升1%,扣2分(计分按四舍五入取整)。问题•1:投标完成后,开标、评标、定标通过什么程序来确定中标单位?•2:该工程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且仅邀请3家施工单位投标,是否违反有关规定?为什么?•3:请按综合得分最高者中标的原则确定中标单位。答:•1.应通过评标委员会审评•2.不违反(或符合)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对于技术复杂的工程,允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邀请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3家。3.各承包商的综合得分投标单位技术标得分商务标得分综合得分A266692B276996C236790因为承包商B的综合得分最高,故应选择承包商B为中标单位【案例2】•背景:某工程项目业主邀请甲、乙、丙三家承包商参加投标。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这三家投标单位分别将各自报价按施工进度计划分解为逐月工程款,如表4-21所示。招标文件中规定按逐月进度拨付工程款,若甲方不能及时拨付工程款,则以每月1%的利率计息;若乙方不能保证逐月进度,则以每月拖欠工程部分的2倍工程款滞留至工程竣工(滞留工程款不计息)。•评标规则规定,按综合百分制评标,商务标和技术标分别评分,商务标权重为60%,技术标权重为40%。商务标的评标规则为,以三家投标单位的工程款现值的算术平均数(取整数)为评标基数,工程款现值等于评标基数的得100分,工程款现值每高出评标基数1万元扣1分,每低于评标基数1万元扣0.5分(商务标评分结果取1位小数)。技术标评分结果为甲、乙、丙三家投标单位分别得98、96、94分。表4-21各投标单位逐月工程款汇总表单位:万表4-21各投标单位逐月工程款汇总表单位:万投标单位123456789101112工程款合计甲9090901801801801801802302302302302090乙7070701601601601601602702702702702090丙1001001401401401403003001801801801802080问题:(1)试计算三家投标单位的综合得分。(2)试以得分最高者中标的原则,确定中标单位。答:1.招标单位标底标底=(2090+2090+2080)/3=2087万元商务标得分甲=100-(2090-2087)×1=97分乙=100-(2090-2087)×1=97分丙=100-(2087-2080)×0.5=96.5分•综合得分•甲=97×0.6+98×0.4=97.4•乙=97×0.6+96×0.4=96.6•丙=96.5×0.6+94×0.4=95.52.•以得分最高者中标的原则,中标单位为甲单位【案例3】•背景:我国西部地区某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用国际公开招标,共有A、C、F、G、J等5家承包商参加投标。•招标公告中规定:2005年6月1日起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规定:2005年8月31日为投标截止日,投标有效期到2005年10月31日为止;允许采用不超过3种的外币报价,但外汇金额占总报价的比例不得超过30%;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时对报价统一按人民币计算。•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按我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编制。•各承包商的报价组成见表4-22,中国银行公布的2005年7月18日至9月4日的外汇牌价见表4-23,承包商C对部分结构工程的报价见表4-24。•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表4-22各承包商报价汇总表单位:万元•问题1:各承包商的报价按人民币计算分别为多少?其外汇占总报价的比例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问题2:由于评技术标花费了较多时间,因此,招标人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承包商F要求调整报价,而承包商A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对此,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问题3: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承包商C的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应当如何处理?•答:1.各承包商按人民币计算的报价分别为:•承包商A:50894.42+2579.93×8.216=72091.12万元•承包商C:43986.45+1268.74×8.216+859.58×9.992=62999.34万元•承包商F:49993.84+780.35×8.216+1498.21×9.992=71375.31万元•承包商G:51904.11+2225.33×9.992=74139.61万元•承包商J:49389.79+499.37×8.216+197504.76×0.0714=67594.45万元承包商人民币美元欧元日元总价A50894.422579.93__71858.93C43986.451268.74859.58_62789.74F49993.84780.351498.21_71138.78G51904.11_2225.33_73892.60J49389.79499.37_197504.7667391.51•承包商A:(71858.93-50894.42)/71858.93=29.17%•承包商C:(62789.74-43986.45)/62789.74=29.95%•承包商F:(71138.78-49993.84)/71138.78=29.72%•承包商G:(73892.60-51904.11)/73892.60=29.76%•承包商J:(67391.51-49389.79)/67391.51=26.71%•计算可得:承包商报价中外汇所占的比例均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答:2.我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因此,承包商F的报价不得调整,但应补偿其延长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所增加的费用;承包商A的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答:3.根据我国《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承包商C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承包商C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承包商C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承包商C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本文标题:招标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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