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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环境守法规范管理指引1.守法依据1.1.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11)其他相关法律1.2行政法规(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253令)(2)《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253令)(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253令)(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253令)(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643令)(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591令)(7)其他行政法规21.3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监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2)《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通知》(公治〔2014〕853号)(3)《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保部28号令)(4)《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保部29号令)(5)《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保部30号令)(6)《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保部31号令)(7)《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保部32号令)(8)《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4〕4号)(9)《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10)《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环保总局27号令)(11)《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环保总局28号令)(12)《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保部19号令)3(13)《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14)《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发﹝1999﹞24号)(15)《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环办〔2003〕95号)(16)《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环监〔1996〕470号)(17)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4标准规范(1)《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15562.1-1995)(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3)《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4)《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HJ477-2009)(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8)《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4行)》(HJ/T356-2007)(9)《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10)《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1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1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1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9-2001)(14)《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15)《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16)其他有关标准、规范2.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守法2.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按照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规定,确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类别(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委托持有环境保护部颁发相应环评资质的机构编制。企业在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前,需向有该项目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环境影响评价标准确认和污染物总量核准等文件,配合环评编制单位查堪现场,提供环评文件编写所需各类资料。企业有权要求环评文件编制及审批等单位和个人为其保守5商业与技术等秘密。2.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需委托环境影响评估机构进行技术评估。对可能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可按规定举行听证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等应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环境影响审批等文件一致。如有变更,应当重新履行环评手续。2.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执行在设计阶段要求设计单位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将环境影响评价中提出的要求在工程设计中解决,环保措施要与工程设计同时设计,并在施工图设计中要审查设计单位环保设施的设计是否完备,有无遗漏。在施工中要合理安排环保工程施工计划并组织实施,环保工程要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等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环境影响审批等文件一致。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重新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3.项目建设施工阶段环境守法项目建设中,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有关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具体要求,进行规范管理,保6证守法的规范性。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做好环保工程设施的施工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等资料、文件的整理建档工作备查,以季报的形式将环保工程进度情况上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负责落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施工阶段的环境保护要求及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主要是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防止对自然环境造成不应有的破坏;防止和减轻废气、污水、粉尘、噪声、震动等周围生活居住区的污染和危害。3.1施工期废气污染防治措施3.1.1施工现场架设2.5米-3米高墙。若扬尘较多可采取湿法作业,封闭施工现场,采用密目安全网,以减少结构和装修过程中的粉尘飞扬现象,降低粉尘向大气中的排放;脚手架在拆除前,先将脚手板上的垃圾清理干净,清理时应避免扬尘。3.1.2要求施工单位文明施工,定期对地面洒水,并对撒落在路面的渣土及时清除,清理阶段做到先洒水后清扫,避免产生扬尘对同边住户正常生活造成影响。3.1.3施工场地对车辆应实施限速行驶,同时施工现场主要运输道路尽量采用硬化路面并定时进行洒水抑尘;在施工场地出口放置防尘垫,对运输车辆现场设置洗车场,用水清洗车体和轮胎;施工运送弃土车辆、车箱应严密清洁,防止泄漏造成沿途地面的污染;自卸车、垃圾运输车等运输车辆不允许超载,选择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的运输路线,运输车辆出场时必须封7闭,避免运输过程中的抛撒现象。3.1.4弃土运输车辆不得穿越中心市区或居民集中居住区;运输时段应选择在夜间进行,白天不得清运;各类运输车辆应根据其实际负载情况清运渣土,不得超载;运输车辆出场前一律清洗轮胎,用毡布覆盖并封闭,避免在运输过程中的抛撒情况。3.1.5禁止在风天进行渣土堆放作业,建材堆放地点要相对集中,临时废弃土石堆场及时清运,并对堆场以毡布覆盖,并及时将多余弃土外运。风速大于3米每秒时应停工施工。3.1.6施工过程中,楼上施工产生的建筑渣土,不得在楼上向下倾倒,必须运送到地面。3.1.7应使用商品混凝土。在项目施工期,施工单位对扬尘严格采取了上述防治措施后,其扬尘可得到有效控制,能够实现达标。3.2施工期废水污染防治措施3.2.1施工期废水。应有处理设施进行相应处理,上清液尽可能回用。施工废水在进入市政管网之前应针对不同的废水采取不同的防治措施。3.2.2砂石料冲洗废水。其悬浮物含量大,需建沉降池,悬浮物进行沉淀后排放,部分废水澄清后可用于建筑工地洒水防尘。人工运输水泥砂桨时,应避免泄漏,泄漏水泥砂浆应及时清理。运浆容器和搅拌用具尽量集中放置,及时清洗,冲洗水引入沉淀池。83.2.3混凝土养护废水。混凝土养护可以直接用薄膜或塑料溶液喷刷在混凝土表面,待溶液挥发后,与混凝土表面结合成一层塑料薄膜,使混凝土与空气隔离,封闭混凝土中水分不再蒸发外逸,水泥依靠混凝土中水分完成水化作用。多余废水经沉淀处理后,上清液可回用。3.2.4机械和车辆冲洗废水。主要为含油废水,应尽量要求施工机械和车辆到附近专门清洗点或修理点进行清洗和修理,小部分在项目内进行清洗和修理的施工机械、车辆所产生的含油废水或废弃物,不得随意弃置和倾流,可用容器收集,回收利用,以防止油污染。机械保养冲洗水、含油污水不得随意排放,要建排水沟和小型隔油池,经相应隔油处理后再排入市政管网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或相应处理设施进行处理。3.3施工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要首先确定建设项目声环境敏感点,有效减少施工噪声对周边声环境敏感点污染影响,施工场界噪声应达标排施,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采取以下噪声治理措施:3.3.1选用低噪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措施。3.3.2合理设计施工总平面图,尽可能减轻项目施工对声环境敏感点产生噪声污染,建设单位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尽可能将本工房、钢筋加工间等产生高噪声的作业点置于项目中部区域,以有效利用施工场地的距离衰减作用减少影响。3.3.3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将倾到卵石料、振动等强噪声作业尽量安排在白天进行;若工艺要求必须夜间进行连续作业的9强噪声施工,应征得建设、城管和环保等主管部门的同意,在取得夜间施工许可后主可进行,同时应及时向附近居民公告。3.3.4文明施工。装卸、搬运钢管、模板等严禁抛掷,木工房使用前应完全封闭;在室内施工时期,应关闭门窗。3.3.5加强施工人员的管理和教育,施工中减少不必要的金属敲击声,材料运输等汽车进场安排专人指挥,场内禁止运输车辆鸣笛。3.3.6中、高考期间严禁施工。施工单位在采取上述措施后,应当确保施工期间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3-90)标准中相关要求,防止施工噪声扰民。3.4施工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3.4.1挖方余土。在进行开挖土石方作业时,在堆放场地周围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在雨季不进行开挖作业或只进行小规模作业,尽可能减少堆放土,防止形成水土流失。3.4.2建筑垃圾。施工现场应设置建筑废弃物监时堆场,并设立标示牌,堆场应进行防雨、防泄漏处理。施工产生的废料应首先考虑回收利用,对钢筋、钢板、木材等下角料分类交由废物收购站(点)回收处理;不能回收的建筑垃圾,如混凝土废料、含砖石砂的杂土等应集中堆放,定时清运到指定的垃圾场。为确保废弃物处置措施落实,建设或施工单位在与建筑垃圾清运公司(方)签订清运合同时,应要求承包公司(方)提供废弃物去向的证明材料,严禁随意倾倒、填埋,造成二次污10染危害。3.4.3装修垃圾。一般有废砖块、砂、水泥及木屑等,会产生扬尘,应用纺织袋包装后运出屋外,放在指定地点,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3.4.4生活垃圾。放工人员每日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妥善收集在施工营地或环卫部门设置的垃圾收集点,由环卫部门统一运送到垃圾集中处置场集中处理。不可就地填埋,以避免对附近区域环境空气和水环境质量造成潜在的影响。外运以上各种建筑垃圾时,一律应对出场车辆轮胎进行清洗,用毡布覆盖,尽量避免轮胎上的泥土及转运垃圾撒落至路面造成扬尘。3.5施工期防治扬尘和水土流失措施施工过程中,场内临时堆放弃土因结构松散,晴天起风易形成扬尘,降雨时会造成少量水土流失。施工期应采取在项目周边建立临时围墙,及时清运弃土,避免长时间堆放;同时应减少堆存坡度、及时夯实回填土,对临时土石堆场应以毡布覆盖,裸露的地面进行硬化或绿化;在施工场地建排水沟,防止雨水冲刷场地,并在排水沟出口设置沉淀池,使雨水澄清后再排入雨水管网,有效减少水土流失。在进行地下室施工过程中应注意区域地下水层高度,谨防对地下水造成不良影响。同时,应尽快进行植被恢复。4.
本文标题:企业环境保护规范管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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