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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东莞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讯)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主要是鼓励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支持电商平台做大做强,逐步引导全市电商企业规范经营,鼓励建立专业园区形成产业集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关于加快推动我市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东府办〔2013〕121号),市财政每年在“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中安排1.5亿元,用于支持我市电子商务发展。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企业主要包括电子商务销售企业和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销售企业,是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包括互联网、移动网络或其他信息网络)直接从事电子商务销售,独立核算和纳税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包括自建电子商务销售平台(官网、网上商城)和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网店)进行销售等企业。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是指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独立核算和纳税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包括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大宗商品电子商务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电子商务代运营服务、电子商务策划设计和咨询服务、电子商务培训服务、电子商务安全服务、电子商务认证和信用服务等企业。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竞争,公开透明。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资金分配通过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监督。(二)扶强扶优,鼓励规范。专项资金优先扶持有效益、有产出、有税源的重点项目,着重鼓励和引导全市电子商务行业规范经营,诚实守信,做大做强。(三)政府引导,示范带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调动企业和社会发展电子商务的积极性。(四)创新机制,高效科学。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观念,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专项资金将结合我市创新财政投入方式,可采取奖励、以奖代补、“拨加贷”、“拨改贷”、股权投资等方式安排使用。本办法以外的扶持方式将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订方案实施。第二章专项资金适用范围及资助标准第五条专项资金适用范围:(一)对市委、市政府决定推动发展的电子商务项目和工作,按市委、市政府“一事一议”批复执行;(二)鼓励电子商务销售和服务企业做大做强;(三)鼓励建立专业园区形成产业集聚;(四)鼓励电子商务专才来莞留莞工作;(五)培育引进结算型电子商务企业;(六)支持物流设施提供商引进在莞结算电子商务销售企业;(七)支持建立电子商务物流公共服务平台;(八)扶持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试点企业发展;(九)支持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十)强化电子商务融资支持;(十一)树立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引领作用;(十二)支持知名电子商务企业总部落户东莞;(十三)国家、省电子商务项目配套奖励;(十四)其他利于推动电子商务发展的项目及相关工作。第六条对市委、市政府决定推动发展的电子商务项目和工作,按市委、市政府“一事一议”批复执行。(一)实施重大电子商务项目招引工程。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以“一事一议”方式,研究支持引进若干个电子商务产业链关键性缺失项目、行业龙头项目和战略性新业态项目,鼓励国内外知名的综合型或垂直型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结算中心。(二)支持电子商务重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以“一事一议”方式,支持电子商务重大公共服务平台落户和建设(包括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三)支持创建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以“一事一议”方式,支持镇街、园区内产业特色鲜明、辐射引领突出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基地),创建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第七条鼓励电子商务销售和服务企业做大做强。(一)鼓励电子商务销售企业做大做强。对电子商务销售产生的年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销售企业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按企业对地方财力贡献(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不含稽查查补税款)比上年新增部分的100%进行核定,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额为500万元(以2013年为基准对比起始年份计核)。(二)鼓励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做大做强。对电子商务服务产生的年营业额3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按企业对地方财力贡献(指营业税、营改增后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不含稽查查补税款)比上年新增部分的100%进行核定,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额为500万元(以2013年为基准对比起始年份计核)。上述奖励将根据每年专项资金的预算规模和申报数量,按比例调整核定最终奖励额。第八条鼓励建立专业园区形成产业集聚。对办公使用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电子商务企业在园区注册入驻数量达20家以上且同期入驻企业中电子商务企业占比60%以上的电子商务园区(基地、楼宇)的主办方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入驻电子商务企业实际租售面积以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核定,每个园区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第九条鼓励电子商务专才来莞留莞工作。对聘用时间超过1年(含1年)、在莞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电子商务专业人才,按其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贡献额的80%给予奖励。具体电子商务专业人才的认定条件和申报程序由市商务局另行牵头制订发布。第十条培育引进结算型电子商务企业。对注册地和结算地在我市,或将注册地和结算地从其他市迁入我市,且已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从事互联网支付业务的法人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获得奖励的企业从获得奖励金的次年起3年内不得搬离东莞,否则收回奖励资金。第十一条支持物流设施提供商引进在莞结算电子商务销售企业。对大型物流设施提供商引进在莞结算电子商务企业的,按其引进的在莞结算的电子商务销售企业在莞投产之次年度,在我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20%标准给予奖励,每年最多不超过200万元。上述奖励将根据每年专项资金的预算规模和申报数量,按比例调整核定最终奖励额。第十二条支持建立电子商务物流公共服务平台。对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基地、楼宇)中物流场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能够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物流服务、仓储用地、物流信息发布等功能,并经市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物流公共服务平台,按不超过其设备设施投资额的2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第十三条扶持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试点企业发展。对参与东莞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试点城市业务测试的试点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纳入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监管平台统计,在我市年度出口额超1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1亿美元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销售企业,分别给予人民币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第十四条支持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对有出口经营权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所缴纳的保险费,按企业实缴保险费的3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最高资助50万元。第十五条强化电子商务融资支持。对从本市金融服务机构或经批准可开展相关业务的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获得融资的在莞注册、纳税电子商务企业,按照不超过其贷款实付利息的50%给予贴息资助(如全市申请额度超过资金规模的,按不超过50%的比例进行划分),每家企业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贴息50万元。第十六条树立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引领作用。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第十七条支持知名电子商务企业总部落户东莞。对国内外知名、市场占有率高的电子商务企业在莞设立企业总部,或将企业总部迁移至莞,并经市政府认定为企业总部的,每年按其实际租用办公场所面积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元平方米),连续补助三年,三年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第十八条国家、省电子商务项目配套奖励。对由我市各部门组织推荐并获国家、省相关部门立项资助的各类电子商务专项资金项目,经专家评审,按照项目实际绩效评价等级高低按比例进行事后配套奖励。其中,对国家立项并获得国家电子商务类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市财政按不超过1:1的比例用以奖代补的形式进行配套奖励;对省立项并获得省电子商务类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市财政按不超过1:0.5的比例用以奖代补的形式进行配套奖励。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一项目被列入国家和省多个电子商务类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只能申请一项配套奖励。单个项目获得国家、省、市补助最高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且市配套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第三章专项资金申请条件和材料第十九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在东莞市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或单位法人,实行独立核算;(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且依法纳税;(三)符合本专项资金适用范围以及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其他要求;(四)按要求上报统计数据,规上工业企业、重点服务业企业同时要向市统计局填报《企业科技统计年报》,且已发生研发投入;(五)申请个人所得税奖励的,须由其所服务企业(单位)集中申报。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专项资金不予扶持:(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二)已享受市其他同类性质财政资金资助的;(三)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的;(四)因违反有关财经、税收法律法规被行政重大处罚未满3年的;(五)其他不应给予资助的情形。第二十一条申报企业(单位)需如实提供以下基本材料:(一)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二)东莞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申报表;(三)东莞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申请承诺函;(四)市工商局出具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复印件;(五)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二条申请“国家、省电子商务项目配套奖励”专项的,应在国家、省财政的资助资金划拨后才能申请市配套奖励,具体操作和流程参照《关于印发〈东莞市国家、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配套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3〕162号)执行。第四章职责分工第二十三条市商务局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制订和公布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按照《关于印发〈“科技东莞”工程资助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3〕105号)组织项目评审评估,编制项目资助或奖励计划,组织项目实施、验收、绩效自评和项目实施绩效评价。市商务局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专项资金的申报管理需要,选择社会中介组织或其他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承担或协助办理有关具体事务。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根据申报企业名称和其税务登记证号码以及个人信息,反馈申报企业(个人)的纳税金额、销售收入、税务登记、处罚记录等信息。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监督检查,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按照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评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商务等部门负责指导协助企业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对企业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汇总上报,协助市商务局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进行跟踪和检查,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第二十四条专项资金使用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本企业(单位)专项资金的具体实施,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按要求以书面形式如期向市商务局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的具体实施情况。第五章资金申报和审批流程第二十五条资金申报和审批流程:(一)市商务局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每年专项资金的重点扶持方向,提出年度申报指南,组织企业(单位)进行申报;(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商务等部门指导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编制申报材料,审核后汇总报市商务局;(三)市商务局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对申报企业性质进行审核;(四)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根据市商务局提供的申报企业名称和税务登记证号码以及个人信息,对企业(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销售收入、企业税务登记信息、处罚记录等进行反馈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