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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管理办法修改说明计划局专项处刘容光二○○九年十二月三日修改背景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的管理办法制定于1994年(《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实施管理办法(试行)》,1997年1月及2002年11月先后进行了两次修改。《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外籍)实施管理试行办法》于2005年8月发布。按照我委《2009年度科学基金管理规章制定计划》的统一部署对杰出基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第三次修改,并按要求将《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外籍)实施管理试行办法》与其合并。修改原则1.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内容进行修改。2.突出人才基金的特色。3.有针对性地修改。在总结管理办法实施情况的基础上,针对管理过程中的具体问题修改。4.保持政策的延续性。把长期管理实践中形成的规范的好的做法保留下来,保持基金管理工作的连续性。修改说明现行办法修订后办法章节内容章节内容第一章总则(1-5条)第一章总则(1-5条)第二章申请(6-10条)第二章申请(6-12条)第三章评审与批准(11-20条)第三章评审与批准(13-22)第四章实施与管理(21-31条)第四章实施与管理(23-35条)第五章附则(32-33条)第五章附则(36-37条)第一章总则本章主要内容有立法宗旨、基金设立、项目定位、管理部门和经费管理。关于定位根据杰出与杰出(外籍)两个办法合二为一的要求,新办法第三条进一步明确了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定位:“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支持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突出成绩的青年学者自主选择研究方向开展创新研究,促进青年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吸引海外人才,培养造就一批进入世界科技前沿的优秀学术带头人”。第一章总则第四条明确了基金委应履行的职责:(一)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指南;(二)组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三)受理项目申请;(四)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五)批准资助项目;(六)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第二章申请本章主要内容有申请条件、申请程序、提交程序、初审与规则。申请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5周岁;(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五)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六)与境外单位没有正式聘用关系;(七)保证资助期内每年在依托单位从事研究工作的时间在九个月以上。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华人青年学者,符合前款(二)至(七)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正在博士后工作站内从事研究、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以及获得过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的不得申请。(1)新办法扩大了资助范围,允许所有在中国内地工作的优秀华人青年学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外国国籍和港澳台地区青年学者)申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前提是与境外单位没有正式聘用关系。(2)原办法要求申请人每年在我国内地从事研究工作的时间至少在六个月以上。修改后的办法要求申请人“保证资助期内每年在依托单位从事研究工作的时间在九个月以上”。(3)明确了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只能获得一次资助,获得过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的不得再次申请。(4)明确了正在博士后工作站从事研究、在读研究生(包括在职研究生)不得申请。关于申请条件修改重点关于尚未回国人员申请问题原办法中有尚未回国人员如何申请及获批准后保留一年资格的内容,根据近年来实施情况,申请时尚未回国的申请人很少,且存在获得批准后未能按时回国、致使项目没有启动的现象。鉴于此,在本次修改办法过程中,取消了上述条款,将杰出和杰出外籍的要求统一起来,要求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已经在依托单位工作。第二章申请(续1)第二章申请(续2)申请程序:申请人应当按照年度项目指南的要求,通过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可以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供3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申请的通讯评审专家名单。提交程序:依托单位应当组织学术委员会或专家组对申请人提出推荐意见;依托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第三章评审与批准本章的主要内容包括评审程序、评审要点、异议期、公布评审结果及复审等。评审要点:(一)研究成果的创新性和科学价值;(二)对本学科领域或相关学科领域发展的推动作用;(三)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影响;(四)拟开展的研究工作的创新性构思、研究方向、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案等。第三章评审与批准(续1)关于会议评审新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根据通讯评审情况对项目申请进行排序和分类,确定参加会议评审的项目申请。被确定参加会议评审的项目,其申请人应当到会答辩,不到会答辩的,视为放弃申请。关于异议期原办法规定异议期为1个月,为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新办法将异议期修改为15天。第三章评审与批准(续2)关于复审:新办法第二十二条为新增条款: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身审申请的理由。第四章实施与管理本章主要内容包括提交研究计划、提交年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以及成果报告等。在加强管理方面增加了具体的内容。如:“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整理中期检查意见,作出是否继续资助的决定并向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提供”。“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组织同行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查”。第五章附则本章共有2条。其中强调了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评审、中期检查和结题审查,执行自然科学基金委项目评审回避与保密的有关规定。最后一条为修改后办法的实施日期。
本文标题:《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管理办法》修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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