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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犯罪客体TheObjectofCrime任何一种行为,如果不侵害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就不可能构成犯罪。行为之所以构成犯罪,首先就在于侵害一定的客体,而且侵害的客体越重要,它对社会的危害性就越大。第一节犯罪客体概述一、犯罪客体的概念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如果某一行为并未危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就不可能构成犯罪。犯罪客体是决定犯罪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首要条件。犯罪客体首先是社会关系。社会关系是人们在共同生产、生活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社会关系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各个领域。为犯罪所侵害的、受我国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仅仅是其中最重要的一部分。概括而言,这部分社会关系包括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社会关系的分类及保护手段一般的社会关系——道德等规范来维护重要的社会关系——法律来调整或维护特别重要的社会关系——刑法来维护二、犯罪客体的重要性(一)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准确定罪,分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侵犯客体的不同,决定了犯罪性质的不同,从而使此罪与彼罪得以区分。(二)有助于正确量刑犯罪性质相同,但社会危害程度不可能完全一样。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不同,则行为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大小和应受刑罚的轻重亦有异。分析、评估具体犯罪社会危害程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研究、考察具体社会关系的受侵害的程度。第二节犯罪客体的分类按照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刑法理论将犯罪客体划分为三类或三个层次: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一、犯罪的一般客体、主要客体、次要客体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我国刑法分则正是根据同类客体的原理,将犯罪分为十大类。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章下分别设有八节、九节犯罪。因此,这两章犯罪的每一节犯罪,在同类客体之外还有一个“次层次”的同类客体。例如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这就是次层次的同类客体为文物管理秩序。犯罪的直接客体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图表犯罪的范围社会关系的范围意义一般客体一切犯罪整体说明犯罪的本质同类客体部分犯罪部分划分犯罪类型建立分则体系直接客体个别犯罪具体决定具体犯罪的性质二、理论分类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简单客体,又称单一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只直接侵害一种具体社会关系。例如,盗窃罪只侵害公私财物所有权,故意伤害罪只侵害他人健康权。复杂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客体包括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例如抢劫罪,既直接侵害公私财产所有权,又直接侵害他人人身权。在复杂客体中,各客体有主有次,不能等量齐观。根据直接客体在犯罪中受危害的程度以及受刑法保护的状况,可对复杂客体进行再分类,包括主要客体、次要客体两种。主要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侵害的复杂客体中程度较严重的,刑法予以重点保护的社会关系。主要客体决定该具体犯罪的性质,从而也决定该犯罪在刑法分则中的归属。次要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侵害的复杂客体中程度较轻的、刑法予以一般保护的社会关系,也称辅助客体。次要客体虽不决定犯罪的类罪性质,但也对某些犯罪的具体性质和主要特征产生重要影响。在同类犯罪中区分此罪与彼罪,次要客体往往起决定性的作用。例如,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第三节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许多具体的犯罪行为,都直接作用于一定的具体人或具体物,从而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到损害,进而阻碍、影响社会的正常运行,对社会造成危害。人们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过程,往往开始于对犯罪对象的感知,进而认识到犯罪对象所代表的、受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危害的情况,确定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和构成犯罪的性质。犯罪对象的基本特点(1)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认定犯罪对象应以刑法条文规定为依据,以有利于司法实践.例如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犯罪对象即人;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犯罪对象即公私财物。(2)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的人或物,具有客观实在性,但在人或物未受犯罪行为侵害时,仅是可能的犯罪对象。只有犯罪行为直接作用于某人或某物时,具体的人或物才成为现实的犯罪对象。因此,犯罪对象只能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否则便不是犯罪对象。(3)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刑法分则条文大多数并不明确规定犯罪客体,而往往通过规定犯罪对象的方式来表明犯罪客体的存在。刑法条文或者规定作为犯罪对象的人,或者规定作为犯罪对象的物,用以表明犯罪客体。前者如杀人罪、强奸罪等,后者如盗窃罪、抢夺罪等从犯罪对象有无特殊限制来看,存在普遍犯罪对象与特定犯罪对象之分,前者是泛指人或物而不加任何限制,如“故意伤害罪”里的“人”。后者则指某种人或物,明确限制其范围,如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犯罪对象只能是枪支、弹药、爆炸物。二、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与区别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在于: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具体社会关系的主体或承担者,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犯罪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就是通过犯罪对象即具体物或人来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但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存在明显区别:(一)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仅从犯罪对象分析某一案件,并不能辨明犯罪性质。只有通过犯罪对象体现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才能确定某种行为性质。例如,同样是盗窃汽车零部件,某甲盗窃的是修配厂里处于修理状态的汽车零部件,某乙盗窃的是使用中的汽车零部件,前者可能构成盗窃罪而后者可能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二者的区别就在于犯罪对象体现的社会关系不同:一是侵害公私财产所有权,一是侵害公共安全。(二)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而犯罪对象则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例如刑法第328条第1款的“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其犯罪对象只能是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否则便不可能构成此罪。而像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脱逃罪,偷越国境罪,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等,则很难说有什么犯罪对象,但无疑这些犯罪都具有犯罪客体。无被害人犯罪无被害人犯罪是指专门为了保护宗教或者道德而设立的,却与个人的生活利益无关的犯罪。例如堕胎以及成人间的卖淫、同性恋、通奸(韩国刑法的241条仍然规定通奸罪),这些虽然与犯罪无关,但其共通之处在于对他人而言无直接的被害人这一点上,即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犯罪被害人。例如堕胎的被害人与其说是胎儿,还不如说是孕妇、卖淫而言,很难讲卖淫的女性是受害人。(三)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例如,盗窃犯将他人的计算机骗走,侵犯了主人的财产权利,但作为犯罪对象的计算机本身则未必受到损害。一般情况下,犯罪分子往往把盗窃所得之物好好保存,以便自用或销赃。(四)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犯罪客体是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其性质和范围是确定的,因而它可以成为犯罪分类的基础。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十类犯罪,主要是以犯罪同类客体为标准划分的。如果按犯罪对象则无法分类。犯罪对象并非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它在不同的犯罪中可以是相同的,在同一犯罪中也可以是不同的。正因为犯罪对象在某些犯罪中具有不确定性,加之少数犯罪甚至没有犯罪对象,所以它不能成为犯罪分类的基础。第五章犯罪客体总结•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按照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刑法理论将犯罪客体划分为三类或三个层次: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主要客体和次要客体第五章犯罪客体总结•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按照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刑法理论将犯罪客体划分为三类或三个层次: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主要客体和次要客体第五章犯罪客体总结•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四个方面:•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仅从犯罪对象分析某一案件,并不能辨明犯罪性质。第五章犯罪客体总结•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而犯罪对象则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犯罪客体是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其性质和范围是确定的,因而它可以成为犯罪分类的基础。案例分析•被告人文某于1998年6月看到村外的军用通讯电线基本上无人看管,认为有机可乘,于是准备了工具,将正在使用的铜质军用通讯电线剪去16档共1600米,而后文某将窃得的电线卖给他人,获得赃款1200元。1998年10月,文某又窜到本县小店镇外剪去铝质民用通讯电线2000米,正欲携带脏物逃离,被治安员当场抓获。案理分析•本案主要是加深同学们认识“犯罪客体与定罪之间的关系”。•本案的症结就在犯罪客体上:被告人的行为从表面上似乎符合盗窃罪的特征,但是,从犯罪对象上看,其所盗窃的并非一般的公私财物,而是军用和民用通讯电线。•本案被告的行为应当构成破坏通讯设备罪,而不是盗窃罪。•可见,对犯罪客体的认识,直接制约着定罪问题。Caseanalyze•被告人陈某,男,56岁,某县山村农民,1997年冬,陈某想盖房,但村委会未批,陈某认为是村支部书记马某故意整自己,因此怀恨在心。1998年7月12日,陈某有个神汉柳某能用邪法把人整死,就去找柳某询问,柳某说,“我只要捏一个想整死的人的面人像,每天给他胸口扎上一根针,再焚香祈祷七七四十九天,那个人就会胸口剧痛而死。”•陈某立即提出把马某整死的要求,柳某满口答应,但提出要陈某付500元钱,陈某答应先交300,事成后再付200,两人还签订了合同,一周后柳某因赌博被抓,从其身上找到杀人合同,公安机关遂将陈某和柳某一起拘留。法理分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构成犯罪的最本质特征,也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社会危害性是主观与客观统一的范畴,即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的统一。•本案例中,被告人陈某主观上杀死马某是明确的,但稍微有科学常识的人,都会知道柳某的所谓邪法,完全是骗人的把戏,根本不可能对马某造成任何侵犯,更不可能置马于死地。所以,陈的行为不具有现实的危害性,根本不成立犯罪,仅仅是一种犯意表示。•另外,两人签订的合同,表面上似乎符合共同犯罪的特征,但事实上,两人的目的都根本不同,对柳某的诈骗行为,则应当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本文标题:犯罪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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